刑辩律师的七种武器之拳头

发布时间:

2025-01-03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553篇文章,2025年第01篇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刑事团队


阅读古龙的小说,你或许很难感到厌倦,因为古龙在每一部作品中都会展现新的创意和风格。众多读者和出版界人士将《拳头》(又名《愤怒的小马》)视为“七种武器”系列的收官之作,然而,也有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拳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武器,因此,《拳头》不应被归入“七种武器”系列。实际上,拳头确实是一种实在的武器。小说《多情剑客无情剑》里伊哭的那对青魔手都可以上百晓生的兵器谱,拳头又怎么不算是武器呢?





拳头,既是身体的一部分,又能在关键时刻成为一种出其不意的武器。这正是“七种武器”系列中首屈一指的存在。那么,在刑辩律师的武器库当中,能称得上“拳头”的就是辩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辩论环节都被认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环节。这一环节对法官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大众心目中,评价律师的最基本标准就是律师的口才好、辩论能力强。因此,对于刑辩律师而言,辩论能力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一

辩论是说服的“艺术”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83页。)基于此,广义上的“法庭辩论”是指各个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所进行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露对方矛盾的活动。


大家都常说律师最重要的战场是法庭,那么,在法庭上为事实、法律而辩论,就应成为律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所以,不论律师个人是否喜欢辩论,就客观情况而言,辩论都是基本功。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约翰•M. 哈伦二世曾说过:“我认为时下有一种趋势以为言词辩论不过是一个依循传统、例行公事的无用环节。当法院作出裁判时,真正起作用的是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而非言词辩论,这种观点广为传播。我认为,这完全是误解所致。”(《大法官演讲录:庭审辩论为何至关重要》,作者:约翰•M. 哈伦二世,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5-1971),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54-1955);译者:黄琳娜;信息来源:法影斑斓。)


在律师行业中,有一个很多人都会陷入的误区是认为在法庭辩论中律师说得越多,其表现就越出色,对于赢得案件就越有利。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多情况都是啪啪打脸的。


在实践中,许多辩护律师选择使用夸张的表达方式和充满激情甚至撒泼性言语,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展示他们的强势和专业。我并不完全反对这种庭审风格,因为适当的演讲技巧确实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传达信息。然而,如果刑辩律师过分追求这种表演式的“辩论”,便很容易错位。


有的律师对于法庭辩论的目的定位不清,他们认为,法庭辩论的核心就是不断地驳斥对方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论据,把公诉人驳倒。在庭审过程中,这些律师往往采取一种攻击性极强的态度,“怼天怼地”,当法官出于维护庭审秩序和效率的考虑,适当进行打断或引导时,这些律师甚至会与法官进行辩论。然而,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不仅不能帮助被告人争取权益,反而可能引起法官的反感,导致法官对被告人进行策略性地重判。


我们要明白法庭辩论的目的在于说服主审法官从内心深处认同自己的观点,并最终采纳我们的辩护观点,满足我们的诉求。我们常说的刑辩律师的“技术派”、“死磕派”“刨坟派”的辩论策略,说白了,不是为了让法官听明白律师表达了什么吗?不是为了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吗?律师讲的是否有道理,是否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使其作出了正确的判断,这才是至关重要的。



二

三段论是辩论的利器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观察到大多数法官都讨厌长篇大论式的辩论,也很反感偏离主题的辩论。这就启示律师,法庭辩论一定要紧扣主题、观点鲜明且详略得当。


辩论作为律师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技能,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领域:一方面是关于事实之辩,另一方面则是法律适用之辩。在涉及事实的辩论过程中,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最基本的逻辑规则,保持论点的合理性,避免无理取闹和进行人身攻击。因为如果在辩论中违反了逻辑规则,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失败的。


刑辩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逻辑的运用。逻辑推理,尤其是直言三段论的技巧,是辩论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如果我们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逻辑推理这一强大的武器,就能显著提升辩论的论证性和说服力。


直言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中最典型且经典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创作并完善的。这种推理结构由三个直言命题组成,它们分别是两个前提——大前提和小前提,以及结论。这种推理方式通过两个已知的前提,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必然的结论,从而在辩论中构建起严密的论证链条。


在进行法庭辩论时,必须确保辩论内容具有清晰的层次结构和严密的逻辑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辩护律师应当紧密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进行展开,确保每一个观点都与案件的关键问题紧密相关。具体操作时,可以按照争议焦点一、争议焦点二、争议焦点三等顺序依次进行,确保辩论的条理性和系统性。这样的方法不仅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复杂性,也能够使辩护律师的论点更加有力和有说服力。



三

重视简要的力量



一些律师持有这样一种观点,他们认为辩护词的篇幅越长,法庭辩论时的发言越多,就越能显示出自己的专业水平。他们相信,通过大量的文字和言语,能够让当事人认为这位律师非常有能力。然而,这种做法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实际上,法庭辩论的质量并不完全取决于辩护词的长度或发言的多少,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论点的逻辑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律师的表达能力。优秀的律师应该能够精炼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用最恰当的言辞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字数和发言时间的增加。


在法庭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应当抓住重点,直击案件要害,对于那些与案件主要争议点关联性不强的内容,律师则应当尽量简化,避免不必要的冗长性。例如,在被告人众多、罪名多且复杂的案件中,经过几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无论是公诉人、法官、辩护律师都会产生疲倦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时,仍然采取长篇大论的方式,而不能够突出辩护的重点,那么其辩护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律师发言被法官打断的情况可能就不可避免。


不管是观看大专辩论赛还是庭审,你会发现,简明扼要的陈述与表达是每一个成功的辩论所共有的特征。比如,朱明勇律师办过福建一个司法局局长黄某某因为搞翻译被控贪污的案件。黄某某之前被追诉了12年之久,2014年,他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贪污罪,判了11年。朱明勇律师为黄某某二审辩护。在案件辩论中,朱明勇律师用一个类比就解决了大问题。司法局局长下班的时候帮别人搞翻译,然后,收了钱就是贪污,这是公诉方的逻辑。朱律师就给法官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我们不说他下班之后去搞翻译,我说他下班之后,到门口摆个摊,修自行车,那么收费15块钱、10块钱,这个有罪吗?这叫利用职务之便吗?你不能说,你是司法局局长,或者你在部队就学会修车了,这是叫职务之便吗?修车那个钱是公共财物吗?这样一类比,可能就更加荒唐。用类比的方法把这种荒唐的逻辑放大,就会让法官明白公诉人的逻辑是错误的。后来,这个案件二审改判成无罪,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专注于自己案件的律师们往往忽视了一个关键点:法官并不了解他们所掌握的所有背景信息。在准备口头辩论的每个阶段,律师们必须将这一点铭记于心。否则,对律师来说显而易见且逻辑严密的论点,在法官看来可能会显得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证据支持。


少时读《三国演义》,非常钦佩诸葛亮舌战群儒之风采。做律师之后,我经常提醒自己:辩论应当成为律师提升自身业务技能重要选项之一。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律 师

中同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任职: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1、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2、代理了某司长张某受贿罪案,取得了大幅从轻的良好效果;3、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4、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5、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6、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7、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研究课题:参与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其中,2012年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承办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参编图书:作为副主编参与5本法律图书的写作出版,2022年9月出版《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2024年7月出版《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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