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辩审冲突消融的根本良方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 | 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回顾

发布时间:

2025-01-06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554篇文章,2025年第02篇




2024年12月7日下午,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做主题发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永维,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点评、与谈。


本次论坛受到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律新社等机构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六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1.7万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杨矿生



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话题是如何解决辩审冲突,这个话题比较敏感,但是我认为应当面对,需要解决。我从四个方面阐述一下我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


大家都知道,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是控辩审三足鼎立。在这个架构中,控辩双方是属于矛盾对立的双方,法官是属于居中裁判的一方,三方的这种关系形成了稳定的诉讼结构。


在控辩审三方关系中,由于控辩双方是对抗性的关系,所以控辩双方发生冲突是很正常的,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诉讼制度设计的要求。让控辩双方从对立的方向看待分析同一个问题,自然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制度作出这样的设计,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控辩双方的这种对抗冲突,可以让法官从中立的角度更加清楚地看到案件的症结所在,从而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所以,控辩双方发生冲突是正常的,是大家能够接受的。


现在的问题是,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出现了不正常现象,辩审双方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辩审双方成为了庭审中对抗的主角。这种现象显然违背刑事诉讼规律,也违背辩审双方的职责定位和角色要求,偏离了辩审关系的正常轨道,是极其不正常的。


对于这种现象绝对不能放任,因此,辩审冲突问题很有讨论的必要。


二、问题的严重性,为什么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从辩审冲突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是因为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辩方诉讼权利问题引发争议而导致的冲突。


在多年前,辩护律师因为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和诉讼权利问题也会和合议庭或法官发生矛盾,也会给法院提出很多意见,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也会有诸多不满。


但是,当年律师们向法官表达上述意见时,采用的方式大多比较委婉温和。如果法官合议庭不采纳自己的意见,审理活动也就继续推进下去了,双方的矛盾没有达到正面冲突的地步,更没有出现当庭激烈冲突的情况。

但是,现在的情况和几年前完全不一样了。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随着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辩护律师们的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辩方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律师和被告人对程序、证据问题越来越重视,对诉讼权利也越来越重视。


可是,法官看待这些问题的态度与辩护律师的态度之间却有很大的差异。法官们多会追求庭审进度,强调庭审后的书面审查,而律师们追求当庭说清楚,每一个程序、每一个证据都不能落下,每一项权利都要求得到充分行使。


所以,律师在坚持这些主张和要求行使权利的时候,与法官不可避免地就发生了分歧,当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时,有时就发生了正面冲突。要求回避、禁止发言、抗议、控告、休庭,就变成了庭审活动的一大特色。


让人担忧的是,辩审冲突并不是在某些个案中出现的个别现象,而是在很多案件中频繁出现了,范围越来越广,从自媒体渠道经常能看到有关辩审冲突的描述,给人的感觉大有蔓延之势。而且,更让人担忧的是,有些辩审冲突在庭审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就延伸到了法庭之外。


有些律师和当事人家属通过自媒体,通过网络视频发布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包括对法院的批评,展开了所谓的庭外辩护,引起了社会上一定层面的关注。


辩审冲突的出现和蔓延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会让人担忧在这些争议的个案中,辩护权能否充分行使,审判程序是否公正,而且还会引发社会层面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仅刑辩律师有深刻的感受,法院方面也会有深刻的感受。我们都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让辩审关系尽快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


三、导致辩审冲突的原因在哪里?


造成辩审冲突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法官方面的,也有律师方面的,既有法律规定和制度层面的,也有执行方面的原因。


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辩审双方理解产生歧义,以及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而且这个原因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原因。


我们通过对冲突频率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后发现,这些冲突的问题几乎都与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把自由裁量权赋予合议庭法官有关。比如:关于回避的理由,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一条理由是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这种规定比较模糊,辩护律师和法官就因为理解不同而发生了冲突;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因为对“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条款中“难以忍受的痛苦”的理解不同产生冲突;关于证人是否出庭,法律规定的原则似乎是提倡证人应当出庭,可是绕了一圈又把决定权给了法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到底谁优先,没有规定法援律师必须让位于委托律师,所以就出现了先指定了法援律师,家属再委托律师,办案机关又以此为由拒绝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占坑辩护;关于被告人的阅卷权与质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有和当事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阅卷权,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


而且,这个问题还涉及到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的阅卷权和质证权的问题,如果被告人没有阅卷权,在庭审前没有得到充分的核实证据,对有些证据不熟悉,到了法庭上必然就会要求先熟悉证据材料,然后再发表质证意见,而且只有通过一证一质的方式来熟悉卷宗材料,这种情况就会极大地延长法庭的审理时间,自然而然就会引起辩审双方的冲突;关于二审不开庭,也是会发生辩审冲突的一个环节,虽然冲突没有表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和法官没有面对面直接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冲突更多的是表现在庭外。当律师提出要求二审开庭的申请时,二审法官要么直接回应不开庭,要么对于是否开庭不予正面回应,而是直接要求提交辩护词,甚至限定时间提交辩护词。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除了反复书面要求法官开庭以外,有的会以拒绝提交辩护词表示抗议。更多的情况是在网上或直播视频上,直接把自己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公开发表,并且批评二审法官不开庭。


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法官裁量权过大而引发的辩审冲突的问题还有不少,不再详细列举。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双方的理解经常各执一词,意见分歧很大,而权力又在审判人员手上,所以只能按照他们的理解来执行,这样的情况下矛盾根本没法解决。


有一些问题法律虽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律师表达意见的空间,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最后还是把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当然更是理直气壮地作出决定,可以不给辩护律师任何理由。


既然法律规定不明,或者自由裁量权给了法官,法官从有利于自己工作的角度出发作出决定,驳回律师的意见也就再所难免了,且已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律师几乎没有办法抗衡,没有办法争取实现自己的要求。


而且,没有法定的标准衡量法官的决定是否错误。实际上,审判人员的理解不一定是合理的,更不一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他们有时可能只是为了方便自己的工作,甚至可能是为了某种个人原因而考虑的。这样的决定不见得具有客观正当性。


这种现状靠法官的自觉性和法院内部的工作改革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四、解决辩审冲突的建议


既然我们认为辩审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明,以及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过大,那就必须从法律规定这个方面入手,对涉及与辩审冲突有关的条款进行梳理,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之际加以修改完善,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防止辩审冲突的出现和蔓延。


为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对于这些涉及辩审冲突的有关条款,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能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削弱和限制辩护权,这个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一个重要平衡原则。


比如,关于证人出庭问题,就有很多种完善方案,可以直接规定证人应当出庭,直接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使要保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这个条件,也只能和其他条件一起作为要求证人应当出庭的并列的选择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当公诉人、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以及人民法院任何一方提出和认为证人应当出庭的,证人就必须出庭。


第二,对违法行为要设定制裁措施,增大违法成本。


法律对某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完全阻止法官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情况,也不见得能完全遏制辩审冲突。


这是因为对于某种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规定时,其诉讼行为的后果会怎样,法官作出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的制裁性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对于这些违法的诉讼行为,缺乏制裁性的规定,即便他们作出的决定不合理,也不会造成任何后果,不会受到追究,违法行为没有成本。


所以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遏制的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要承担法律制裁后果,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至少应当认定这种诉讼行为无效。这样才会使法官不会滥用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正常的辩审冲突。比如关于证人出庭,就可以增加制裁性的条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其庭前做出的证言视为无效。


虽然解决辩审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需要从多方面找原因,多种措施一起抓,但是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仍然是固本治源的良方。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九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往期回顾

❖第十九届 | 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第十八届 | 刑辩十人论坛:研讨“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

❖第十七届 | 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

❖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第十四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第十三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

❖第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

❖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成功举办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

❖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第七届|刑辩十人论坛: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专题会成功举办

❖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当前形势下"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当前刑辩“会见难”的司法现状及律师辩护权益保障

❖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第二届|刑辩十人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综述

❖首   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刑辩十人”系列公益讲座(直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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