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需要防范哪些刑事风险,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

2025-02-24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566篇文章,2025年第14篇



律师团队文化



近年来,经常听到律师出事被抓的消息。除了一些与工作无关以外,多数还是与律师办案和业务有关。律师本来是为他人解决法律问题的,不曾想自己却陷入了法律风险之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免让人感到遗憾或愤懑。我想换一个角度考虑问题,那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怎样防范这些刑事风险的发生,特别是在容易被人挑刺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更加规范,不给他人揪小辫子的机会。从技术角度说,这种思考可能更具有实操性。


律师陷入被刑事追究的风险,有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有客户方面的原因。


律师发生刑事风险的环节较多,几乎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涉及的罪名也有好几个。根据多年来的观察,从风险起因的角度对如何防范刑事风险进行了梳理。



一

防止因律师费用而引发刑事风险


有些律师为了在办案中获得较高的收费,不愿意直接说明自己就是要收这么多钱,也担心客户不愿意出这么多律师费。这样在商谈律师费的过程中可能就会说一些谎话,找一些借口。


当律师用这种理由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时,刑事风险实际上就已经客观存在了。 一旦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律师又不愿意退还这笔费用或者不能及时退还的情况下,就会遭到客户的控告,引发刑事追究。


在办案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律师的处境就非常尴尬。如果承认拿这些钱是送人的,就涉嫌构成行贿罪,如果不承认拿这些钱是为了送人,就涉嫌构成诈骗罪。在很多情况下,只要这些钱没有拿出手,没有送到第三者手中,往往都会认定为诈骗。


这样的案件应当说屡见不鲜。而且在这类案件中,涉案的数额往往较大,一般都是几十万上百万,有的甚至达到上千万。


律师规避这种风险的做法,就是明确提出自己的收费要求,谈不成就放弃这种金钱上的贪念。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律师就要挣自己该挣的钱。


二

防止因帮助客户协调关系而发生风险


律师向办案人员行贿,或者帮助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这种事情发生较多。有的是客户请求律师帮助花钱找关系,有的是律师主动提出要花钱找人帮忙,也有的是办案人员明示和暗示的结果。 这些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考虑,当然有些情况下,也与律师个人的利益有关。


很多人认为做这种事情是双赢互利,也不会被人发现。可客观现实并非如此,这样的事情迟早都会露馅,只不过是时间早晚而已。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何况做这样的事情岂能只是一人所为呢?


所以,当律师就一定要明白,虽然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权益,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采用这种违法的手段来为客户服务。


三

防止因帮助客户传递信息而发生风险


因帮助客户传递信息而发生风险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生较多,有些是因为当事人在看守所要求律师往外带口信,让外面的人转移某个东西,或者向外面的某些人传达某种口信;有的是家属要求律师给关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带口信。在这种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很多就涉及证据方面的内容,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


很多律师并非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有的是没有想到会产生这种严重的后果,有的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其实不然,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办案人员就会怀疑是有人帮助串供串证,就会找到家属,提讯当事人,在压力之下,这些当事人或者家属就会把律师供出来。


这样的情况有时候竟然发生在从公检法体制内转型出来当律师的人身上,确实值得我们警惕。


当律师最重要的理念,就是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证据,依法办案。帮助伪造证据、转移毁灭证据,帮助串供,这些行为不仅与律师的职业道德完全相悖,也触犯了刑事法律。所以在当事人及其家属要求律师带材料或者转达口信的时候,律师一定要严格审查,防止有协助串供、妨害作证的行为。



四

防止因调查取证而引发风险


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律师调查取证有风险,所以很多人建议青年律师最好不要调查取证,即使要调查取证,也不要去找证人调取证人证言。


但是,从我们的辩护实践来看,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案件要想有重大的改变,一般来说就需要从证据上突破。律师调查取证就是对控方证据最大的突破行为,有的甚至会出现颠覆性的证据,直接对控方的关键证据或者指控证据链条起到颠覆性的作用。


但是,客观地说,调查取证给律师带来的风险也很大。关键就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时有没有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


比如律师找证人调查取证,证人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之后,办案人员会过去找该证人核实,在各种压力之下,有些证人就推翻了原来对律师作出的证言,有的甚至说是律师教他这么说的。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风险就来了,如果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律师就会遭到刑事追究。


所以律师找证人调查取证,既得有技术含量,规范操作,也得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两位律师出面调查,事先不接触证人,向证人告知有关权利义务事项等,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全程录音录像。


我们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为了还原某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我们在当地调取了数百份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果然又反过去找这些人进行核实,也有不少人声称笔录是律师自己写的,或者说其本人没有说过这样的话。当然这一切谎话都会在全程录音录像这个照妖镜下现出原形。


五

防止因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而发生风险


人们一般认为刑事律师的风险较大,但是近年来,民事律师面临的刑事风险也多了起来。特别是民事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也会出现刑事风险。


在一些涉黑案中,经常会发现律师因为是某个单位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而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其从事的法律顾问工作,也就成为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


在其他一些公司因经营问题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律师也因为参与了该公司经营行为模式的设计讨论,或者参与了相关规章制度、合同范本的设计讨论,一旦公司的经营出了事情,被指控为犯罪,参与该项事务的律师往往就被指控成为了共犯。


所以,民事律师在为有关单位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者专项法律服务的时候,一定要研究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及经营模式是否触犯了刑事法律,当你把握不准的时候,就一定要请教刑事律师,甚至建议单位公司聘请刑事律师和你一起共同担任单位公司的法律顾问,这样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和防止刑事风险的发生。


六

防止因代理诉讼而发生刑事风险


律师代理客户进行民事诉讼,这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但是一旦客户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代理律师就有可能陷入到虚假诉讼的刑事风险之中。目前比较引人注目的所谓“代理民工讨要工资”诉讼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件。


所以,律师代理诉讼,一定要尽到自己的能力审查证据的真假,要向客户说明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要让客户书面承诺其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尽到对证据的审查责任,从而挡住刑事风险的袭击。


总之,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就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千万不能发生“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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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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