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辩护的十二时辰之“丑时”:首次会见

发布时间:

2025-03-07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569篇文章,2025年第17篇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刑事团队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签署辩护合同获得委托后,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安排时间首次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从技术辩护的角度来看,技术派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首次会见可以对应十二时辰之“丑时”。


在十二时辰之中,“丑时”象征着新的一天之序幕即将拉开。通过首次会见,尤其是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律师能够了解到案情,事情的走向可能能够判断、预测,就像揭开案件的序幕一样。同时,律师在首次会见这一环节中也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范。



一

首次会见为何重要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是一个持续且重要的环节。特别是首次会见对于律师而言是非常关键的,在某种意义上讲,首次会见可以被视为整个辩护工作的关键起点。本文以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为例来说明其重要性。


首次会见是律师与嫌疑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环节。首次会见时,律师应以有亲和力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向其表明是嫌疑人的哪位亲属进行的委托。一般而言,如果委托人对于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比如其父母、配偶、儿女,嫌疑人对于律师的信任就会倍增,有利于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


首次会见是律师了解案情的关键时刻。在侦查机关,律师无法阅卷,不知道侦查机关所侦查的方向、材料和重点。在首次会见时,律师跟嫌疑人了解其对侦查机关的供述,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也有利于判断案件的走向。


首次会见是律师评估辩护策略的重要契机。经验丰富的律师在首次会见时往往能够通过观察和交流,洞察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这对于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无论从技术辩护的专业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看,首次会见都承载着巨大的价值。




二

首次会见的四个必备动作



在首次会见时,技术派律师往往要完成几个必要的事项,以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一)建立信任,确立委托


在首次会见时,律师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所持的是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书。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后,刑事辩护的委托才正式确立。因此,律师首次会见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取得嫌疑人的信任,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以确立委托关系。


大部分的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羁押的状态往往是无助的,特别想了解家里的情况和案件的走向。律师在与嫌疑人交流时,应注意嘘寒问暖,体现人性的关怀。律师应说明接受委托的前因后果,包括律师与嫌疑人亲属之间的互动,这有助于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构建信任的桥梁。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也应恰当地介绍自己的专业背景与经验,使嫌疑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信心,从而确定委托。


(二)告知权利,解释义务


鉴于很多嫌疑人并不懂法,律师在首次会见时需要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律师在会见时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如自我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利用本民族的语言辩护的权利、如实供述的义务等。


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中,卷宗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用学者的总结的话说就是“卷宗中心主义”。因此,要告知嫌疑人对待讯问笔录的正确态度,千万不能信口开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需要明确告知嫌疑人,其有权仔细阅读讯问笔录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确保所记录的内容与其所讲述的一致。如果侦查人员试图通过刑讯逼供或诱供等方式制作讯问笔录,嫌疑人应拒绝签字或者写明在被迫之下签字。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特定案件,嫌疑人还可以坚决地大声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捕捉到这些不合法的讯问行为,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三)详细沟通,了解事实


由于首次会见时,律师往往只是知道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但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因此,了解案件事实对于案件的办理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律师应与嫌疑人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以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要特别关注嫌疑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辩解,包括但不限于其是否向侦查机关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以及其动机和目的。与此同时,律师在交流过程中应仔细观察对方的言行举止,以通过非言语信息来辅助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可信度,从而为辩护策略的制定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应保持耐心、“同理心”,确保嫌疑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从而建立起稳固的信任关系。


(四)释法说理,全面分析


首次会见时,律师向嫌疑人解释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后,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向嫌疑人解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这一过程,律师能够让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性质、涉嫌的罪名、可能的法律后果等等。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时,一定要注意全面分析。一是确保分析的全面性。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信息,都应当告知嫌疑人。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嫌疑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以便作出应对。二是不仅要解释实体规定,还要解释程序性规定。要明确解释管辖规定、回避规定、诉讼期限以及证据的采纳规则和证明标准等。



三

首次会见防范风险的“三个务必”



律师会见过程中因不当履职所涉及的常见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及因通谋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共犯。这些罪名对于刑事律师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职业风险,可以说是他们“不可承受之重”。因此,律师要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风险。


(一)务必不要传递物品和文件


律师会见时第一位的风险来源主要是传递物品与文件。我们查询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通报的行业惩戒典型案例就可以看出,刑事律师被惩戒最多的行为主要是传递物品和文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根据上述规定,传递物品和文件是禁止的,这是红线,但每年仍有一些律师触碰此红线而受到处罚,这些教训不能不重视。


(二)务必不要传递包含暗语的“口信”


在律师会见当中,风险最大的是带“口信”。家属聘请律师的一个目的是让律师传递一些信息,让被羁押的人知道家属是关心他的、没有放弃他。关于家属关怀的情况、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小孩的学习情况、宽慰的话等与案件无关的“口信”是可以传递的,也能让嫌疑人的心里好受些。


对于含有暗语的“口信”要高度警惕,务必不要传递。例如,在徐宗新律师的著作《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中,他提到了一个案例:家属请求律师向在押的嫌疑人传达“家里的小猫咪很好”的信息。实际上,“小猫咪”并非指一只真正的猫,而是暗示当事人隐藏的毒品,家属试图通过律师会见来传递毒品已安全隐藏的消息。类似的案例有很多,尤其是涉及毒品的案件。


此外,某些包含隐语的信息可能涉及找关系、销毁证据、串供等违法行为。一旦律师不慎卷入此类事件,可能会使自己陷入刑事犯罪的困境,届时,悔之晚矣。因此,含有暗语的“口信”不得不防,对于家属提出的那些莫名其妙的信息,律师可以选择忽略。


(三)务必不要好为人师教嫌疑人怎么讲话


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交流的措辞是很重要的。嫌疑人常常会询问律师,在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时应如何作答。对此,律师不要好为人师教嫌疑人作答。因为,律师如果回答不当,可能会不慎陷入诱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风险之中。律师应全面、客观地分析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自我辩护的知识支持。至于当事人如何作出选择,则完全取决于其自己,与律师无关。


“会见”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增加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也可能给律师带来风险。律师执业百十条,安全执业第一条,谨记“三个务必”防风险,执业合法又合规。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律 师

中同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任职: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1、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2、代理了某司长张某受贿罪案,取得了大幅从轻的良好效果;3、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4、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5、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6、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7、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研究课题:参与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其中,2012年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承办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参编图书:作为副主编参与5本法律图书的写作出版,2022年9月出版《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2024年7月出版《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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