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不当要求和过高期望,律师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5-05-12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586篇文章,2025年第34篇
律师团队文化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当事人家属,总是会向律师提出一些不当的要求和过高的期望。经验丰富的律师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打消当事人的不当要求,劝说他们降低过高的期望。但是,很多青年律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会提出哪些不当要求,应怎样处理有不少困惑。上次在百瑞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座谈时,王文燕律师希望我就这些问题谈谈看法。
根据我们的实践和观察来看,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常会提出以下几种要求,这些要求中有些是做不到的,有些是违反职业道德纪律的,有些甚至是违法的。面对这些情况,律师应学会打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当要求,降低其过高的期望值。

一
希望承诺保证结果
任何一个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希望案件有一个好的结果,他们不仅希望律师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分析预判,而且还希望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和保证。
当事人的这种心情虽然可以理解,但是要求律师对案件的结果作出承诺和保证,不仅与律师的职业纪律相悖,也不符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律和实际情况。
因为辩护律师不是掌握公权力的办案人员,更不是审判人员,他们只能对案件的处理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以此影响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但是不能参与办案人员对结果的决定过程,所以他们对案件的结果无法作出承诺和保证。
这个特点我们一定要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明白,相信他们能够理解和接受。
即使律师按照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对案件的结果进行了分析和预测,也要告诉他们,这仅仅是律师的分析,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不见得和律师的分析一致,甚至相差很大。比如说,即便我们律师认为案件应该作无罪处理,也许法官自己内心里也认为案件应该作出无罪判决,但最后不知道是受哪些因素的干扰,案件还是作出了有罪判决。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所以案件最后的结果到底会怎么样,律师也没法给出一个肯定性的结论。
二
希望律师找关系
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希望律师帮助他们找关系。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是人情社会,如果不找关系,你说得再有道理,律师的意见也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冤枉或错判。他们有这种担忧和想法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在前些年,不少地方社会风气不好,找关系和不找关系,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确实不一样。
但是,这些年的情况不一样了,根据我们的观察来看,现在的大环境已经改变了,那种动辄找关系的环境因素已经不存在了,绝大多数办案人员也不敢轻易接受他人的请托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去找关系,别人也不敢出面帮忙。
另外,我们还要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如果拿着钱去找关系,这种行为就触碰了刑事法律的红线,搞不好不仅对案件结果没有帮助,还会引发新的刑事风险。
所以律师可以诚恳地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即使我们有关系,也不会为了案件私下去动用这些关系,我们可以大大方方的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我们的律师意见。
至于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其他渠道找关系,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最好也不要牵连进去。
三
对会见的不当要求
会见是刑辩律师的重要工作,也是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律师会见进行间接接触,传达信息的唯一机会。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属,对于律师会见都寄予了极大的希望,其中也会提出一些不妥当的要求。
一类要求是希望律师能够多会见,有的甚至要求一周会见一次。这些要求从合法性上来说不存在问题,只是不符合律师的客观工作规律,大多数律师不可能做到每周会见一次或者像当事人希望的那样频繁会见。当然这种要求通过技术层面的安排还是可以实现的。比如可以安排一个生活律师进行会见,这样担任辩护工作的主办律师就不用频繁会见。这类问题属于技术和工作量方面的问题,是可以想办法解决的。
还有一类要求是希望律师通过会见传递某些物品或者传递某些信息。在这类要求中,有一些要求可能是不当的,甚至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律师首先要明白哪些要求是不当的、违反规定的或者违法的,其次要向当事人讲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我一般会跟当事人说,你聘请我当律师是来为你进行辩护的,不是来为你传递这些物品或者某种信息的,如果这样做,我的辩护资格将会被取消,你还要重新请辩护律师,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辩护工作将会受到重大影响。所以这种做法就是得不偿失。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还是明事理的,通过劝说以后,他们就会知道事情的轻重利害关系,多数就会打消这些不当的要求。


四
希望媒体曝光
在人们看来,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就会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使得办案人员处理案件时不至于太过分。
特别是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认为他们是受到了某种势力的迫害和打压,认为如果社会舆论不关注,案件肯定会受到错误处理,当事人肯定会受到冤屈,所以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更希望他们的案件能够曝光。
在这些案件中,家属和当事人都希望律师把办案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供给媒体,甚至自己写出来在自媒体上发表。当事人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现在律师碰到的难题是,行业规范不允许律师利用舆论炒作案件。那么律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向媒体或自媒体暴露案件的相关情况或者对案件的看法呢,怎样界定和区别是否利用舆论炒作案件呢,掌握起来难度很大。很多律师受到行业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就是因为所谓的炒作案件,实践中律师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惑。所以律师面对这样的客户就应当把自己的顾虑向客户讲清楚,经过平衡后做出妥当的选择。
还有一种情况是,最开始当事人及其家属希望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但是后来又觉得引起舆论的过分关注,对自己并不太好,可能还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就放弃了这方面的想法。
如果家属及其当事人坚持要律师发公众号,而律师认为自己不合适的话,那么可以及时解除委托,让当事人尽早聘请其他律师。
五
要求取保候审
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会和律师谈到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他们有这个想法也很正常,因为取保候审确实是我们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可以争取的一个目标。但是,我们也要跟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清几个问题。
一是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能不能得到批准,律师掌控不了。
二是取保候审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取保。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做些分析,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防止因为取保候审没有得到批准或者没有结果,而对律师产生不好的看法,把不满的情绪发泄到律师身上。
六
要求调查取证
稍微懂点法律或者跟律师打过交道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常也会提出要求律师调查取证的想法。
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从性质上来说是正当的。因为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一种权利。如果案件需要,即便当事人不提律师也会主动提出要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当事人及家属提到这个问题时,律师一定要认真研究,不能断然否决。因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是专业人士,对其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律规定并不清楚。律师要做的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调查取证,应做哪些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家属配合什么,并把其中的道理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清楚。
一是要研究这个案件中是不是存在着需要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和线索。如果不存在着调查取证的必要性,也要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清楚,否则就可能会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甚至于更换律师。
二是要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调查取证没有强制力,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才行。不能威胁逼迫证人作证,特别是在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下,提示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报复相关人员。
三是对向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必须经得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同意。
四是要提示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教证人怎样作证,避免引发妨害作证的刑事法律风险。
五是有些证据确有调取的必要,但是因律师取证能力所限和客观条件所限取不到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取。但他们不一定批准申请,这些情况也要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明确告知。
总之,面对当事人的不当要求,只要律师耐心说明其中的道理,明事理的当事人还是能被说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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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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