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法制天地》是广大听众喜爱的知名节目,自2007年以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该节目合办直播法律服务栏目《我该怎么办》,邀请各专业律师现场咨询并参与专题直播节目。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北京市举办了各类禁毒宣传活动,杨矿生律师应邀来到直播现场,与主持人高婷一起共同进行了什么是毒品犯罪的专题节目。
主持人:杨律师,你刚才接到的电话咨询中有无涉及禁毒问题?
杨律师:刚才一位先生咨询,他出租了一套房屋,发现房客吸毒,他咨询律师该怎么办,他是否会涉及犯罪。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铲除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我国刑法对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房东在发现房客吸毒时,应及时劝阻,或者报警,如果明知房客吸毒仍然将房屋租给他,放任不管,则可能构成犯罪。
主持人:请你介绍一下毒品犯罪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有哪些罪名?
杨律师:毒品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种植、生产(制造),走私、贩卖、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会产生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刑法也正是针对这些不同的环节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罪名。
毒品犯罪共有十二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大类: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又分几小类:
(1)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毒品是指可以直接吸食、注射使用的成品,如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原植物指罂栗、大麻等;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制毒物品是指制成毒品不可缺少的原料、配剂等。
第二大类:持有型的毒品犯罪行为。
即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第三大类:妨害司法机关禁毒行为。
即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第四大类:帮助毒品消费的行为。
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主持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
杨律师:“吸毒”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但是,有些吸毒者又吸又贩卖,并且以贩卖赚钱作为吸毒的金钱来源,这种“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
主持人:吸毒不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应怎样处理?
杨律师:吸毒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是违法行为,除了强制戒毒外,应受到行政治安处罚。
吸毒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则有可能构成其他毒品犯罪,比如在吸毒者家中查获毒品,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了自己吸食了而留下,若毒品数量较大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若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数量,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主持人: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在机场、车站或者长途交通运输途中,查获了携带物品中有毒品,但携带人确实不知道携带的物品中有毒品,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杨律师: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携带人对携带的毒品是明知的,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携带的物品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拒不承认明知其运输的是毒品,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情形推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构成:
一 是超常高额的运费或者报酬;
二 是高度隐蔽诡秘的交接方式;
三 是盘问、检查时有不正常的表现;
四 是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指证一致;
五 是行为人具有一定毒品方面的经验和知识等。
所以,在替别人代运物品时,一定要慎重。
主持人:是啊,天上不会掉馅饼。
主持人:从住处、办公室、车辆中搜出毒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杨律师:这种情况,如果经查实,持有人不属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的支配、控制毒品的,又无法查证其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运输、贩卖的,而且持有数量达到一定数量,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