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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俊杰: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和难点 | 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郝俊杰: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和难点 | 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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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资讯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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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郝俊杰律师在活动上的主题发言《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和难点》,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所以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十分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加上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率极低,鉴定意见“质证难”成为常态。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分类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形成的鉴别意见。

  与书证不同,鉴定意见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办案机关委托或者聘请鉴定人制作,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基于言辞证据具有的主观性特征,可能会因为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专业水平、职业操守等原因而发生错误,所以,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鉴定意见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四类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鉴定事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该四类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道路事故司法鉴定、物品价格鉴定等等,这些司法鉴定并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可见司法鉴定的种类庞杂,管理混乱。

 

  二、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

  我国并没有对司法鉴定进行专门立法,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目前,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是全国大常委会,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目前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本法”地位。

  第二,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地方性法规。比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其中,《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把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司法鉴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把环境损害鉴定,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四类鉴定一起纳入到行政机关管理范围,扩大了需要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种类。

  第四,部门规章。比如: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五,规范性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法律规范的规定,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对鉴定客体进行质证。对鉴定客体进行质证,就是对鉴定意见本身进行质证,分为形式要件质证和技术要件质证两个方面。

  1、形式要件包括: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等内容。

  2、技术要件是质证的核心内容,包括: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等。

  (三)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规定的基本证据种类,同样应当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属性。

  1、从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等。

  2、从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检材提取、勘验、送检、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关于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从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四、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确定了针对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证据法》一书中,将适用排除规则的非法鉴定意见的分为四类: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和条件的缺陷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鉴定机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之一: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二)鉴定程序和方法的错误

  1、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2、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违背了技术性较强的程序和方法,违反了特定的鉴定标准,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三)送检材料鉴真程序的违法

  1、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检材作为鉴定对象,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成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在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四)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欠缺

  1、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2、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形式要件不完备的,以及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难点

  第一,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往往涉及高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非专业人士难以直接理解其内容和逻辑。

  第二,信息不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掌握更多的鉴定资源和信息,而辩方面临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这增加了辩方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难度。

  第三,标准不统一。不同鉴定机构、不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导致鉴定意见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增加了质证时判断鉴定意见合理性的难度。

  第四,程序复杂。鉴定意见的形成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鉴定委托、检材提取、鉴定过程等,质证时需全面审查这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

  (一)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如果对原鉴定意见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说明理由。但是,提出鉴定申请后,是否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程序,决定权还在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理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和排除规则,也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关于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规定。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两个条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是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可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具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程序后果,即法院经过依法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不得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立法上,对鉴定意见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证据能力规则。

  (三)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辩护人获得了“对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机会”。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一样,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或者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必要时,专家辅助人可以就鉴定意见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就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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