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系列文章第一期为大家简述“资管”的概念与资管行业法律制度体系,而本期将关注作为资管细分行业之一的信托,特别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信义义务。
何为信托?
信托最早由家庭资产管理演变而来,可谓是资管行业历史最悠久的细分行业之一。根据受托人接受信托是否以营业为目的,可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两类。民事信托,是指受托义务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法范围之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设立。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而本文主要讨论的商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以盈利为目的,以商法为法律依据。经济市场大部分信托都为商事信托,通常,自然人不得从事商事信托,受托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经营资格或者牌照。
何为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是受托人为了委托人利益行事的一种利他性义务。信义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相通性。正如学者赵廉慧在《论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中写道,“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于整个民商法领域的原则,而信义义务、特别是其中的忠实义务可以被看作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特别领域(如商法领域)的特别形态,二者共同要求当事人秉承诚实和善意行事的内核。”
此外,信义义务作为一种抽象性义务,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均有体现。例如,信托、代理、公司与合伙企业等商事领域以及受托管理慈善财产、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等社会领域。
何为受托人信义义务?
受托人信义义务是一种法定性义务,在《信托法》中有所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需注意的是,受托人信义义务作为信义义务类型之一,同样具有抽象性。即使通过立法、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等不断类型化以充实其具体内容,但由于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仍难以期望于立法提供详尽的解决方案。因此,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则的内涵需要裁判者遵照信义义务的基本逻辑,在个案中逐渐加以确定。而作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也需了解信义义务规则,以保护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受托人信义义务的两大核心义务
受托人信义义务以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注意义务)为核心。
(一)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信托法》中最为严苛的义务,用以规制在信托关系以及资管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行为。信义义务不是抽象的道德原则,忠实义务更不是。
忠实义务是对利益冲突行为的禁止,类型化为具体行为,存在行为外观供人把握。违反忠实义务的类型化行为,如自我交易、双方代理、竞争行为、收取回扣、侵吞信托财产或者从信托财产谋取约定之外的利益与其他关联交易等。
其中,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自我交易是指受托人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自我交易,即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二)谨慎义务(注意义务)
在现代信托中,依据谨慎投资人规则,受托人有对信托财产进行增值活动的一定义务,可以冒一定风险,采取相对安全的投资策略。即除信托文件或者法律有限制外,受托人享有裁量权与广泛的投资权。而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受托人应履行谨慎义务。
在商事领域中,商事活动必然存在商业风险,如何认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后所产生的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需结合商事判断规则,综合判断认定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而言,要求针对整体投资,结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当时、当地的交易习惯、交易规则等,判断其所作出的商业投资决策是否合理、整体投资行为是否合理、事后产生损失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受托人的非信义义务
讨论完受托人两大核心信义义务,本文还将讨论一种常见的非基于受托关系产生的义务,即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受托人对第三人原则上不存在信义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中,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会被要求对受托关系外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受托人财产与信托财产相独立的原则,当受托人尽到忠诚及谨慎义务、符合商事判断规则对前提下处理信托财产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财产进行承担;第二款则明确了以受托人固有财产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第三人损失。在第二款所列明的情况下,受托人与本身不存在信义关系的第三人产生交易,并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第三人的相关损失。在此,要格外注意区分对第三人债务或损失造成的原因,进而确定损失承担的主体。
总而言之,正是由于受托人信义义务具有抽象性与法定性,信托财产管理人更应注意把握信义义务的履行情况。在交易活动中,并非投资者签署了风险揭示书等相关风险告知文件,就能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在实务中,需结合商事判断规则,综合判断受托人是否合理管理信托财产。此外,信托财产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过度扩大,是对专业受托人内在的要求,是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发生风险而信托财产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时,信托财产管理人以未约定止损制度为由进行抗辩,难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