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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二期

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二期

分类:
中同资讯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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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们推出《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一期》后,收到了很多积极反馈,本周将继续推出第二期的10个问答本期主要围绕合格投资者和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相关监管要求进行阐述,欢迎阅读分享,共同学习交流。

 

Q11:合格投资者的法律拟制类型有哪些

A根据私募办法有关规定特定投资者可视为合格投资者例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等

  其中符合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或者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规定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Q12: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何限制

A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该规定并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Q13:私募基金资金募集中有何风险评估要求

A根据私募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过程中需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以及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如上所述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Q14: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有何义务

A根据私募办法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Q15:私募基金合同有何要求

A根据私募办法有关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

此外,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Q16: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否成为基金管理人

A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对此情形下的基金合同还应当载明如下信息(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Q17: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能否管理公募基金

A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管理公募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Q18: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何消极义务

A根据私募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等等

Q19: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何认定

A根据基金法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是指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机构

    此外能够接受委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

Q20: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选择并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A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其次,判断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

然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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