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案例对律师进行实战培训,是中同刑事辩护团队的一贯培训传统。近日,第五期中同“刑辩实战”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中同刑辩团队在京部分成员参加,中同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主持培训。
在刑事证据中,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之一,往往也会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证据的审查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能否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发现指控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最终能取得怎样的辩护效果。
此次培训就专门围绕“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展开。
此次讨论的主要内容是赵铭、孟义鹏律师近期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的合同诈骗案的书证材料,本期“刑辩实战”仅限于团队成员参加。
中同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培训讨论的问题要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而数千万元涉案金额并不是由几笔简单的往来款项构成的,而是由几十笔错综复杂的款项构成的。那么,这些款项之间的关系是否理顺,这些款项的构成是否真实,这些款项的汇总计算是否真实,对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能否通过对这些汇总形成的数据表格中所列各种往来款项的关系,以及相互间的合同关系进行梳理甄别,从而发现问题,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通过阅卷,对明细表中各种往来款项的脉络关系进行了梳理,发现被害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明细中存在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辩护律师就发现的问题与公诉机关进行了详细沟通。
后来被害单位又重新提交了一份资金往来明细表,将涉案金额下调了几百万元。那么,对这份新的明细表重新进行审查,也成为了辩护律师的重点工作。
之后,孟义鹏律师分享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审查两份明细的体会。
孟义鹏律师认为,核对涉案金额在合同诈骗案的办理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定罪和量刑,还直接影响当事人需要退赔的金额。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核对涉案金额时,不仅要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要重点关注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核对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中每份涉案合同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顾名思义,合同诈骗是当事人利用虚构合同等方法骗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物。被害人在报案时可能会提供多份合同,而这些合同分别对应的金额之和,就是案件的涉案总额。
但通过审查每份合同,并与相关证据对照,大家可能会发现其中有些涉案合同是真实的,是有真实交易的;但也有些合同虽然是虚假的,但却与案件无关。辩护律师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否定非涉案合同的证据能力,从而减少指控的涉案总额,实现有效辩护。
二是对于被害人再次提交的涉案合同等材料,仍然要仔细核对。在诈骗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等工作,可能会提出排除非涉案合同、降低指控总额的辩护意见,此时,被害人可能会提交“新”的合同、收付款明细等相关材料。辩护律师可以将“新”的合同号汇总表与原来提交的“老”的合同号汇总表进行比对。
通过比对,我们往往会发现“旧瓶装新酒”的情况,就是将“老”的合同汇总表中的合同号重新编排后,又放进了“新”的合同汇总表中。这种问题必须通过律师更加认真细致的逐一对比才能发现。通过审查,律师可以排除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新”的合同,并将其对应的金额从涉案总额中扣除,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习律师杨琪琛重点就该份资金往来明细中被害单位的不同付款对象、付款总额、收付款的计算、回款原因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赵铭律师和孟义鹏律师一一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随后赵铭律师和大家分享了自己审查该份书证的经验。
他认为,首先是要核对涉案公司是否收到了被害单位支付的款项,包括每笔款项的时间、金额和对应的合同单号。尤其是在该案中,涉案公司收取款项后存在多次向被害单位回款的行为,对于这些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回款,应当作为律师重点核实的内容并予以相应扣减,从而降低指控的涉案总额。
其次是审查收付款行为与涉案合同订单的一致性,特别是要审查合同的性质和真实性。因涉案公司与被害单位有海外业务合作,对于涉及海外业务的合同,可能存在通过第三方向被害单位回款的情形,律师可以对此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是对于涉案公司的回款行为,应当审查其属于还款还是海外业务的回款,并将还款金额予以扣减,而不能简单地与海外业务收到的款项相抵。
第四是关于其他的回款行为。当事人以一套房产折抵部分欠款表明了其积极的还款意愿,对于抵债的房产价值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购买原值从诈骗总额中进行扣减。
最后,赵铭律师重点介绍自己和孟义鹏律师通过对相关书证材料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在经过和承办检察官40多次的持续沟通后,成功在第一轮沟通中减少了数百万元的涉案金额,从而阶段性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尽可能有利的量刑建议。
刘羽律师听完赵铭律师和孟义鹏律师详尽的分享后,表示获益匪浅。他认为,被害人提供的书证材料,是其关于己方损失的证据,主观性比较强,难免存在片面、不真实甚至与案件无关的情况。辩护律师需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例如合同、付款证明、银行流水等,审查被害人提供的材料中所列损失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与客观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的损失,即真实性存疑的损失,或者与案件涉及的事实无关的损失,应当从总额中予以扣除,从而准确认定被害人的损失,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有利的认定结果。
最后,中同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对此次内部培训进行了总结。
他指出,一般来说,涉及到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其中涉及到多起经营活动或多次财务往来活动的案件,办案机关都会聘请专业的会计审计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审查。当然,有些案件中并没有这样的司法会计鉴定,而是由被害单位直接对相关的数据进行汇总,那么,对这些汇总资料以及原始材料进行审查就是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
此案目前所取得的辩护结果充分说明了律师对书证,特别是对数字性的财务资料进行有效审查的重要性,高质量的审查意见是有效辩护的基础。
我们还要看到,实现有效辩护需要律师和办案人员的持续沟通,以说服其采纳辩护意见,我们要发扬坚持不懈、紧追不舍的精神,这样才有可能做到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结果。
同时,杨矿生律师对团队成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每一次实战培训都要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二是要通过实战培训,提高青年律师在处理同类问题时的能力;三是要做好案件的各项记录工作,及时总结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心得感悟,这样既能让辩护过程有记录、看得见,也能更好地促进自身办案能力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