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好的提案得到落实,被法律同仁争相转发,刷爆朋友圈。
情景一:
律师:“身份证什么时候拿过来?立案要用。”
当事人:“把我身份证给您?不合适吧。”
律师:“那您跟我一起去。”
当事人:“还是给您吧。不过,可别干别的用啊。小心点儿别丢了。什么时候能还我?”
律师:“咱们在XX见,身份证还给您,您给我打个收条。”
情景二:
律师:“法官您好,XX时间您在吗,我要找您开XX案子的生效证明,执行立案用”。
法官:“那个时间不方便,要不XX时候您来吧”。
律师:“谢谢您,不过那天我在出差,不在北京啊”。
法官:“那咱们再约时间吧”。
相信在北京工作的律师和法官对于上面的这两段对话都感触很深吧。原因是律师代理委托人去北京所属法院立案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出具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作为立案时身份审查的依据。
另外,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欲申请执行的,在判决法院和执行法院是同一家法院的情况下,申请执行立案仍需要本院承办法官出一个生效证明。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律师认为是多此一举。欧阳继华律师经过深入调查,于2019年年初的两会上以提案方式提出来。经过半年的沟通、督促、落实,高院正式给予回复:
1、北京法院将优化诉讼代理人办理立案流程,今后将不再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2、北京法院正在研发“执行案件执行生效依据查询功能”,该功能将使立案法官通过立案系统直接在线查询案件是否已经生效,不需要再开“生效证明”了。
文件原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9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京高法(2019)424号】
以上提案的落实,一方面,减轻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累,方便了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电子化查询方式有效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