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司法部拟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若干意见》,欲征求律师修改意见。北京市律协于2007年4月23日下午邀请刑法委员会、刑诉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权益保障委员会部分律师座谈。
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应邀参加了该座谈会,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对第六条的修改意见
1、在“律师开庭前应当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其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其陈述和意见”后增加“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应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
2、会见手续
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在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申请会见被告人,无需法院出具相关手续。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依法申请会见……。
二、对第七条的修改意见
1、应修改为:“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鉴定或者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对第十七条的修改意见
1、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包括其原聘请指定的一、二审律师或者新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2、应增加一条“人民法院在复核意见中应对律师的书面意见是否采纳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