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2011988     

搜索

关于中同          业务领域          中同荣誉           中同业绩          社会责任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官网

电话:010-82011988/1950

邮箱:zhongtonglaw@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大厦8层

 

中同观点

更多 >>

中同观点 || 基金参与北交所市场的年度回顾和展望
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一期
郝俊杰:行政证据的转化和审查
赵玉来:刑辩律师的“寒冬”与破局
赵玉来:鉴定意见的审查
杨矿生:什么样的案件,当事人会请北京律师?
杨矿生:什么样的案件,当事人会请北京律师?
>
>
杨矿生律师参加《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若干意见》修改座谈会

杨矿生律师参加《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若干意见》修改座谈会

分类:
中同资讯
2007/04/25
浏览量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司法部拟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若干意见》,欲征求律师修改意见。北京市律协于2007年4月23日下午邀请刑法委员会、刑诉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权益保障委员会部分律师座谈。

  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应邀参加了该座谈会,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对第六条的修改意见

  1、在“律师开庭前应当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其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其陈述和意见”后增加“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应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

  2、会见手续

  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在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申请会见被告人,无需法院出具相关手续。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依法申请会见……。

  二、对第七条的修改意见

  1、应修改为:“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鉴定或者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对第十七条的修改意见

  1、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包括其原聘请指定的一、二审律师或者新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2、应增加一条“人民法院在复核意见中应对律师的书面意见是否采纳应说明理由”。

查看手机版官方网站

手机扫一扫
关注“中同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