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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引进专有技术泄密 公司受损为何还担责 |
2007-5-29 15: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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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0月,我觉得胃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后,确诊为胃癌。我在医院接受了近两个月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近万元。12月初,医院又告知我得的只是一般胃病,让我出院。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能否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
[ 回复: ]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医院虽然对你的病情诊断有误,但并未给你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医院的此次诊疗错误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因医院的误诊给你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该医院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平以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看,如果该医院完全具备诊断胃癌的条件和水平,并且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医院并无过错,该疾病又已超出了医院现有的诊断水平和条件,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承担部分责任。
丁庆海律师
[ 2007-5-29 1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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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类别:民事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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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销售时隐瞒真相 购货合同可否撤销 |
2007-5-29 14: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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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打算从我厂购进一批地板,由于该单位业务员不懂技术,误认为我厂的合成地板是木制地板,并与我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付了货款。当该单位收到货后,发现不是木制地板,要求我厂退款,我厂认为其业务员看货付款,双方交易公平合理,不同意退款。该单位便到法院起诉,法院以我厂欺诈为由,判决撤销了该购销合同。我们认为,由于其业务员不懂技术,对该笔交易行为造成误解,是其自己的原因,不是我们欺诈。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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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民事欺诈一般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有欺骗他人的行为,包括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二)有欺诈的故意,即有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三)相对人由于欺骗而陷入错误;(四)受害行为与欺诈有因果关系。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当购货单位的业务员看货时,误以为合成地板是木制地板,而你厂明知该业务员产生了误会,却不告知,属于上述要件中的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由于你厂违背了民法规定的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产生误解,显然也属于以上要件关于欺诈故意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购销合同是正确的。
中同律师事务所丁庆海律师
[ 2007-5-29 14: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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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类别:民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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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你好。我是山西的一个农民。我想咨询:
1、土地机动地是以什么标准划分规定的?
2、在占用土地时村委会是否要开群众大会讨论、宣布呢?
3、国家对机动地和合同地的补偿方式和金额有什么不同? |
[ 回复: ]
[ 2007-5-29 14:4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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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类别: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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