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律师调查取证的“亮剑”与“敬畏”

发布时间:

2025-09-01

作者:

来源:


中同律师

本公众号第732篇,2025年第58篇

 


 

律师观点.✎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裁判的基石,通过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是律师执业的必备核心技能。


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赋予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在行政诉讼中,当事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被告代理人调查取证权利受限;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自代理关系成立时便具有调查取证权,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律师应着重收集支持诉请的证据材料,被告律师可以依据原告举证范围针对性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范围相对较小;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很多限制。


无论办理何种案件,律师为了还原真相、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法律公平、公正适用,都应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敢于“亮剑”;与此同时,律师也必须依法定程序规范操作,严守红线、防范风险、保持“敬畏”,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更应如此。“亮剑”与“敬畏”构成律师调查取证“行”与“止”的边界。


 


 


 

一、律师为查明事实、还原真相,应当积极调查取证

律师要根据案情确定重点,合理规划,确保调查取证的效果。

在一起某矿业公司因落实政府要求开展土地整理涉及的非法采矿案中,查清土地整理区矿权设置情况及矿权延续状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辩护律师查询档案资料、地质资料,查明已设置矿权范围资源储量完全覆盖土地整理项目采出矿产资源量。综合证据材料,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某国家重大能源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复议案中(第三人委托),查清证载矿权人、实际矿权人内部治理关系以及实际矿权人签署《同意压覆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问题,是判断压覆审批合法,有效的核心问题。代理律师根据项目压覆坐标,结合整合矿山权益人内部协议,对应查清压覆资源的实际矿权人及矿权人内部治理情况,据此向复议机关提出《同意压覆协议》的真实有效,应当予以维持的律师意见,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现已生效。


在某起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为由,指控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辩护律师经过分析研判,从行业上、中、下游各环节入手,走访调查了许多行业经营者,充分了解行业的运作机制,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律师必须以敬畏之心合规取证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刑事风险,这些风险是高悬在办案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便可能自伤其身。


在实践中,“非法取证”的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律师在询问时,措辞不当,就可能被认定为“诱导性询问”;未经批准接触被害人,可能涉嫌干扰司法秩序。最近热议的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罪案,深刻警示律师调查取证须时时抱有防范风险的“敬畏”之心。


一是参与主体应当合格。要避免单独取证,两名执业律师共同调查取证为宜;要控制取证对象范围,不能将未经许可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列入调查取证人员范围。


二是调取过程应当合法合规。应避免和被调查人事先接触,保持客观公立;要明示律师身份,确认被调查人接受调查的意愿;要向被调查人释明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允许其修改补充,律师不得自行更改、补充;要避免同时对多个被调查人取证,保证被调查人陈述不受外在干扰;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留痕、建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范风险。


三是要注意细节事项。要反复确认被调查人的身份,留存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要记录被调查人完整、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办案机关核实或通知;要确认被调查人是否识字,如果被调查人不识字,取证律师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并由其确认;调查笔录要经被调查人签名捺手印,建议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之后亲自书写“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等表意性文字。


律师调查取证的“亮剑”与“敬畏”,本质上是执业权能与法律底线的辩证统一。既要防止因“害怕法律风险”而不敢取证的畏惧心理,亦需摒弃为求结果妄图突破法律底线的错误做法。唯有将“敢作为”的专业担当与“守规矩”风险意识深度融合,方能在查明事实的同时筑牢执业安全防线。


 



 

文章:顾保阳

编辑:孔雨欣 

审核:郑彤、梁洪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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