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世明: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讲好四个字:“辨”“驳”“立”“服”) | 刑辩实战第15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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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19篇文章,2025年第67篇
 


 

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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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庭辩论


 

编者按:

2025年8月25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联合主办,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策略深圳所”)承办的第15期“刑辩实战”在策略深圳所鹏城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法庭辩论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张桢律师担任主持人,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策略深圳所执行主任巨莹博律师、《中国商报》粤港澳大湾区运营中心主任刘健君致辞,并邀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楠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晓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田志平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胡楠律师、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杨光律师、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华清律师等京粤两地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也特别邀请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武汉大学深圳法商学院院长、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少雄律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超5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讲好四个字:“辨”“驳”“立”“服”)》,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在这里跟大家探讨和分享关于法庭辩论这一个问题的看法。实际上,“法庭辩论”这个事情我相信在座的各位肯定都不陌生,甚至都亲身经历过无数次,但是这么令我们熟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职业日常的东西,为什么还要专门拿出来讲呢?我个人认为,目前我们的庭审当中存在的并不是“法庭辩论”,往往只是止步于“法庭发言”,至少在刑事案件的庭审当中就是这样。


 

要说清楚何为“法庭辩论”,我们就要从“辨”“驳”“立”“服”这四个字来进行阐述。


 

一

“辨”是“法庭辩论”的前提


 

实际上在古代,“辩论”的“辩”和“辨别”的“辨”是音同义通的同源字,古人常用辩论的辩字表达辨别的辨,如《庄子▪秋水》当中就有“泾流之大,两涘渚崖之间,不辩牛马”,就是说黄河宽广,两岸之间,连牛和马都无法分辨。因此,在古代,两个辩字都围绕着“分辨、明察”这个核心意义,只是“辩”字是需要以口述的方式来进行“辨别”。那么回归到“辩论”这个词语,以“辩”字先行,就代表着“辩论”的前提在于“辨别”问题。


 

我们再将“辩论”放回到“法庭”这个场景当中,“法庭辩论”的前提就是要对我们的案件进行逐步的拆解和辨别。


 

首先就是辨别案件的类型。若是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那么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双方平等的地位和法律关系缔结的自由度,辩论的关键就在于构建出能够证明己方诉求的完整事实。但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则不一致,刑事案件当中律师一般都是担任被告的辩护人,这就是处于被攻击的一方,因此刑事案件的法庭辩护就需要击破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而接下来我想跟大家着重分享刑事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那么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当中,我们要辨别当事人选择的是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


 

若是在做无罪辩护,我们就应当辨别起诉书所当中存在的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若是事实存在错误,就需要辨别是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还是证据不够充分、还是存在证据但是证据应当被排除等等问题。


 

那若是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就需要辨别该指控事实应当是不构成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还是完全不构成任何犯罪。


 

那若是做有罪罪轻辩护,我们则要将重点放在辨别本案存在的是有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是起诉书并未认定,还是本案应当构成轻罪而不是被指控的重罪。


 

因此,法庭辩论的一切前提都是辨别。


 

二

“驳”,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当中要先于“论”


 

单纯从“辩论”这个词来拆解的话,我们辨别之后好像就应当要进行立论论述了,但实际上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尤其是无罪辩护当中,“驳”是先行于立论的。我们要注意到,刑事案件的庭审流程永远是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然后进行法庭调查,再接下来才是法庭辩论,而法庭辩论也是先从公诉机关宣读公诉意见书开始的。从庭审流程当中对于事实的调查的重视,以及公诉意见书当中永远都有的那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都应当明确事实是法庭辩论的前提。因此,我们在刑事无罪辩护的法庭辩论当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攻击公诉方的指控事实和证明事实的证据。


 

那么对应到我们的辩护词的体例当中,我们第一要做的就是事实辩护,而不是抛开事实直接开始讲定性。而我们做事实辩护并不是像公诉机关一样去构建事实,我们要讲的是起诉书指控事实当中错误的事实和遗漏事实。


 

我们只有通过比公诉方更为全面而正确地展现本案事实,才能够从事实层面击破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也就是从根基上摧毁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层面的辩护,也是后续我们作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基础。也就是说我们要立论,首先是要驳论,要先驳倒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


 

其次,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庭审当中的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实际上是很少有真正的交锋的。一般而言,庭审当中控辩双方都只是在发言,在宣读自己事先写好的文书,这就导致一场庭审下来控辩双方都在各说各话,并未触及到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无法让法庭清晰地感知到为什么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错误的。而我们作为辩护人,即便是在做无罪辩护,也不可以回避公诉方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可以回避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以及举证当中对我们当事人不利的地方,我们应当带着我们的当事人直面这些问题和事实,再从公诉机关遗漏的事实或者是错误的事实当中寻求突破点,从而谋求对我们当事人更加有利的处理。


 


 


 

三

“立”,是法庭辩论中辩方说服法官的基础


 

虽然刚刚我一直在强调我们要攻击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辩护和法庭辩论就止步于击破指控事实和证据体系,更重要的是击破之后。当我们在辩护词当中攻击了指控事实的错误部分,我们就可以通过指出起诉书当中“遗漏的事实”来向法庭展示本案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事实一面。


 

通过讲述“遗漏的事实”,我们可以构建出一个属于辩方的完整事实,从而向法庭阐明为何我们的被告人系无罪的或者是罪轻的。这一点我们也是可以向公诉机关学习,就是我们辩护人同样需要以事实作为辩护的基础,通过论述和展现本案被公诉机关“遗漏的事实”作为我们论证的基础,也只有构建了辩方的事实,我们才可以在驳倒控方的定性之后,通过辩方的事实作为基础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何不能够定性为犯罪或者其他轻罪。


 

四

“服”,是法庭辩论的最终目标,但要明确对象


 

其实不需要我多说,我们都知道法庭辩论的胜利就是要达到“说服”的目的,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在法庭辩论当中要说服的对象其实是法官、法院,而不是公诉人。我们也能够看到有一些积极而又勇于跟公诉人交锋的律师,他们的辩护和勇于交锋精神都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和敬佩的,但是这样实际上并不会产生很好的辩护效果,因为搞错了最终要说服的对象。


 

我们必须要清晰地意识到,法庭辩论的对象虽然是公诉人,但是最终要说服的实际上是法官,因为案件的最终结果终究是由法院来作出判决。辩护人和公诉人在辩论环节进行多轮的纠缠,虽然表面上可以让当事人或者旁听者有律师辩护据理力争的感觉,但是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辩护人在前期所铺垫和讨论的案件焦点被模糊等等,这些都会导致我们的辩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在法庭辩论当中要时刻谨记说服的对象是法官,我们的辩论和交锋是为了让法庭意识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罗列的证据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问题,从而重视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我们要保证的是自己的意见、该说的话都已经清晰而又明确地向法庭表达和传递了,这就足够了。见好就收,同样是一名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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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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