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楠:庭审辩论的策略选择与运用 | 刑辩实战第15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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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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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22篇文章,2025年第70篇

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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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庭辩论
编者按:
2025年8月25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联合主办,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策略深圳所”)承办的第15期“刑辩实战”在策略深圳所鹏城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法庭辩论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张桢律师担任主持人,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策略深圳所执行主任巨莹博律师、《中国商报》粤港澳大湾区运营中心主任刘健君致辞,并邀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楠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晓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田志平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胡楠律师、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杨光律师、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华清律师等京粤两地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也特别邀请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武汉大学深圳法商学院院长、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少雄律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超5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楠楠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赢在法庭:辩论策略选择与应用》,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很多人说法庭辩论是庭审里面最精彩、最出彩的部分。因为在这个环节,不但能够体现律师前期阅卷的精心准备,还能体现律师个人的临场应变以及临场发挥能力,是对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考验。既考验律师的口才、心理素质,也是在考验律师对法律、逻辑能力的综合运用。
要理解法庭辩论的重要性,首先需要弄清楚法庭辩论的目的和定位,这需要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职责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条告诉我们,辩护律师法庭辩论的武器是“事实”和“法律”,我们的立场应当是作为辩护人,为了帮助法庭查清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官,而不是律师与公诉人之间个人与个人的对抗,也不是一个表演秀。
辩论的根基是极致化的庭前准备。而要想准备充分,前期的努力必不可少,我认为至少要做到的两点:
辩护意见不管是三段论也好、还是四要件也好,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有些律师可能习惯用大前提、小前提,最后提出结论的三段论模式,有些律师则可能会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些律师则直接根据庭审调查,重新构建案件事实。所以说,辩护意见没有一个固定格式,但有一个固定的目标,那就是让审判席上的审判人员、旁听席的旁听人员听清楚,切忌不要只顾自言自语而旁人根本不知所云。
另外,书面的辩护意见要不要交?什么时候交?这就需要因案而异。如果这个案件非常简单,甚至可能当庭宣判,或者说在开庭之前已经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开庭之后很快出判决,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提前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大多数案件我不会庭前就把书面辩护意见交上去,而且可能还需要根据庭审的变化,庭后再调整修改书面辩护意见。当然,庭前不交辩护意见不代表庭前不与法官沟通,特别是针对有些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不同,我们要做无罪辩护的案子,庭前一定要与法官沟通,把故事讲给法官听,也提醒法官本案庭审时需要格外关注的一些问题细节。
我们在准备辩护意见的时候,需要考虑二轮、三轮的辩论,不打无准备之仗。我们要做到提前预判,针对我们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大概会如何回应,针对公诉人的回应,我们打算怎样再回应。就像下棋一样,要提前预判对手的下一手棋,这样才能做到临危不乱。
前期阅卷工作若做得扎实,质证意见便会水到渠成。一旦质证意见明确,我们的辩护意见也基本成形。这一过程实际上是环环相扣、一脉相承的。




此外,极致化的庭审准备还需辅以灵活多变的辩论策略。一场优秀的法庭辩论需要处理多种冲突与关系。
第一,我们来看辩护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在法庭辩论时,是否必须剑拔弩张、拍桌子瞪眼睛,这样才叫争锋,才叫做辩论?我认为并非如此。
相反,大多数的法庭辩论应当是平和的、理性的。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共同体为追求案件最佳效果所做出的努力。当然,如果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表露出非常明显的偏袒,或者公诉人根本就是躺平的状态,那辩护人就不得不选择更为激烈的辩论策略。但是不管选择哪种辩论策略,或者哪种辩论语气,其最终目的都是为案件赢得最好的结果。
第二,需要处理好辩护人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我觉得,处理辩护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要尊重法庭。如果认为法官本人实在做不到公正审理,那么该申请回避就申请回避。总之,要依法依规地据理力争才是有效沟通,注意千万不要变成辩护人跟法官之间唇枪舌剑的对抗。另外刚刚有其他律师也提到,现在很多刑事案件,很多法官在庭上不会主动归纳争议焦点。这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帮助法官归纳,引导整个庭审的节奏,主动把争议焦点集中在我们所主张的辩护要点上。
第三,需要处理好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人在庭上有自我辩护的权利,那么被告人的自我辩护与辩护人的辩护之间,两者如何在庭审中协调,形成辩护合力,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这就涉及到分工的问题。这需要辩护人能提前做好庭前辅导,特别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打算做独立的无罪辩护,更需要双方提前达成共识。
第四,需要处理好辩护人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关系。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是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所以家属可能会接收到很多他自认为正确的,或者他自认为是案件重点的信息。如果辩护律师在庭上不提这些所谓的辩护点,家属会认为律师工作不尽责。所以,我建议辩护人在开庭前把这个情况跟家属分析清楚,也告诉家属从我们专业角度这些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甚至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如果我在法庭上提出来很可能被法官打断发言,开庭的时候如果要提也不用详细展开,简单带过即可。
第五,需要处理好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的关系。在开庭之前,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需要提前沟通好,如果能达成统一的辩护策略,如共同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形成合力,当然最好。但如果是涉及到主从犯的问题,那就按照事实、证据,理性发表观点,切忌不顾事实和证据将责任推卸给另案被告人。
第六,需要处理好与当事人另一位辩护人之间的关系。这其实是一个内部分工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有些当事人也会委托两位辩护律师,两者相互配合,如此在开庭时就涉及到两位律师分工的问题。双方在开庭前要分配好,谁来负责质证,谁来负责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谁来应对第二轮法庭辩论,只要配合得好,两位律师的合作其实是相得益彰的。
总而言之,律师的法庭辩论能力是一种融合了法律功底、逻辑能力、心理素质乃至演讲艺术的综合性技艺。不存在所谓最佳的辩论,真正的最佳辩论,永远孕育于下一场法庭辩论的较量之中。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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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5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5期:刑辩实战第14期: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实战第10期:(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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