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刑辩律师如何进行二轮辩论 | 刑辩实战第15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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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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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24篇文章,2025年第72篇

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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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庭辩论
编者按:
2025年8月25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联合主办,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策略深圳所”)承办的第15期“刑辩实战”在策略深圳所鹏城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法庭辩论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张桢律师担任主持人,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策略深圳所执行主任巨莹博律师、《中国商报》粤港澳大湾区运营中心主任刘健君致辞,并邀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楠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晓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田志平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胡楠律师、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杨光律师、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华清律师等京粤两地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也特别邀请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武汉大学深圳法商学院院长、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少雄律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超5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刑辩律师如何进行二轮辩论》,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是来自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的赵铭律师。很高兴来到深圳与同行们一起交流和探讨刑事辩护中的问题。
今天我们聚焦“法庭辩论”,杨矿生主任说过“法庭辩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尤其是二轮法庭辩论,我认为是辩护艺术的集中体现,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实战环节,对于刑辩律师尤为重要,值得我们探讨和提高。
1、第一轮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各说各的)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双方在观点上,很大程度上在罪与非罪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交锋,缺乏对抗的充分性。
2、公诉人第一轮公诉意见一般不展开,只宣读结论,不阐述理由
如: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条,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为什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暂不说明。这种高度概括的公诉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详细论证控方证据体系如何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的行为如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而,需要公诉人在二轮公诉意见时予以详细阐述。
3、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发表全面辩护意见(亮出底牌)后,公诉人后发制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和证据进行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目的是削弱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
4、刑事案件往往在第一轮法庭辩论后,案件的核心或者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明朗。后续的二轮甚至多轮辩论,应围绕这些核心问题进行深入辩论,不仅提高了法庭效率,协助合议庭抓住案件的要害,还原案件真实的本质。
1、没有法庭二轮辩论
有一些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或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往往控辩双方发表完一轮意见后,合议庭就不再组织进行二轮辩论,有的原因是案件简单明了,当事人认罪认罚,所以就不需要进行二轮了,这个时候辩方一般也不会有意见。
如果不是上述理由,则辩护律师就要积极争取要求公诉人对一轮辩护意见进行回应,然后针对公诉人的二轮回应再发表二轮辩论意见。
2、辩护律师不回应或没有二轮新意见(不说)
有的刑事案件,公诉人就律师发表的一轮辩护意见进行针对性回复二轮公诉意见后,辩护人不知道该怎么回应,在审判长询问辩护律师是否有新意见时,辩护律师表示没有。
3、辩护律师简化重复一轮辩护意见(重复说)
公诉人发表完二轮公诉意见后,辩护人也不知道如何回应,就将辩护意见中的观点再次简要进行重复。这种情况下,在发言过程中,审判长一般会打断辩护人,询问辩护人是否有新观点,不允许辩护人再重复一轮辩护观点。
4、辩护律师仅回应一点或少部分二轮意见
如某些涉众型案件的公诉人(如涉黑案)往往是多名公诉人,有的公诉人针对涉黑部分进行回应,有的公诉人是针对个罪进行回应,公诉人发表的二轮公诉意见,有时会多达十几条甚至几十条,有的辩护律师仅针对于其中的1、2条进行了简单的回应。
5、辩护律师对二轮公诉意见进行错误回应
有的辩护律师没有听清或没有听懂公诉人的二轮公诉意见,但碍于当时的庭审环境进行强行回应,有时候二轮辩论意见的内容会出现曲解公诉意见或为了反驳公诉意见而在回应意见中过于绝对(公诉人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等情形,这是相当于再次给公诉人提供了三轮公诉意见回应的靶子,进而影响法官裁判中立心理的倾斜。




1、以偏概全型
有的公诉人称:张三、李四证言证实了案发经过,称王五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本案证据足以证实王五构成犯罪。
但证据中在场人员有五人,另外三人也是在场人员,证言却说没有在现场见过张三。
那么,辩护人在进行二轮辩论时首先,要指出公诉人刚才的说法,属于“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然后使用证据说明“偏”和“全”的内容,本质上是要告诉合议庭,公诉人遗漏了哪些重要的关键证据。
2、证据引用不当型
有的公诉人在回应时,张三、李四、王五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某一犯罪事实,但往往出现的问题是李四、王五的证言表述均是听说,有的是听张三说的,有的甚至是其他人说的,这些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但公诉人将这些传来证据作为直接证据进行使用和答辩。
辩护人在进行二轮答辩时,如果对每一份证据的内容了然于心时,对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中所引用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可以有针对性在二轮答辩意见中回应。
3、偷换概念型
某行受贿案件,受贿人和亲属两人每人出资50万,加入行贿人的煤矿,若干年后一直没有盈利,受贿人和其亲属找行贿人将投资款100万要回,又过了2年,其亲属单独找行贿人索要了50万元的资金使用利息,但没有给受贿人分配。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称:受贿人向行贿人索要50万好处费,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受贿款。
辩护律师在面对这种类型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识别出公诉人逻辑中“偷换”之处,明确指出对方偷换了哪些概念,明确阐明出两个概念之间的法律区别。
4、举证倒置型
在某些案件中,公诉人进行答辩时称:虽然现有的证据基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收集到,但不能因此就否定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同样,辩护人也没有出示任何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回应: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我们审理的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辩方没有自证无罪的举证义务。
不仅如此,恰恰是本案证据链有缺失,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5、证据天然有效型
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往往认为侦查卷宗或监察委卷宗材料中的证据天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往往以“有侦查机关或监察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来回应不存在刑讯逼供,不作其他实质性说明。
辩护人二轮辩论时应说明仅有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还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提讯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排除证据取证的非法性。
6、片面解读型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仅引用对指控有利的证据内容,故意忽略同一证人或被告人具有多份说法不一的笔录,尤其是仅有1份有罪供述,多份无罪辩解,为什么仅使用一份有罪供述,而不出示其他供述或证言内容。
辩护律师在进行二轮回应时应当着重通过同一被告人或证言其他几份无罪辩解,结合其他言词证据和客观书证,找出相互印证的内容,以证实无罪辩解的真实性和应当被采纳性。
7、扩大解释型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曲解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意思,或者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进行不当扩大。
如:笔者近期在办理河北某涉恶案件,在非法拘禁案中,多名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装上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殴打、恐吓,后将被害人带至某野地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并采取让其喝尿、扎手指等方式侮辱、虐待,非法拘禁被害人达半小时之久。据此,辩护人认为该案的拘禁时间过短,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要求和构成要件,不宜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认定。
公诉人回应称:虽然本起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没有超过1小时,但是各被告人在拘禁时间内对被害人采取了喝尿、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根据《刑法》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指控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在面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发表二轮辩护意见,不仅要对法律有明确的理解,我的二轮答辩如下:
首先,公诉人提出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侮辱殴打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指控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法》第238条对于非法拘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从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侮辱殴打他人”,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是非法拘禁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和2005年两个司法解释中的确规定了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等恶劣手段”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予以立案,从上述司法解释内容来看,似乎不需要考虑非法拘禁的时间长短,但是,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实施主体有严格的限制规定,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非法拘禁案,而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适用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后,由于本案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辩护人从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来分析,《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来看,非法拘禁2人次,非法拘禁时间不超过半小时,不符合《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同样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审判长询问公诉人是否需要再次予以回应,公诉人表示:不予回应。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定性不准确。
8、重复首轮型
有的时候,公诉人在二轮中出现把第一轮的公诉意见换种方式再说一遍的情形,没有新的论点和证据支持。
辩护人二轮回应时:公诉人的第二轮意见并未能正面回应我方在第一轮辩护中提出的任何核心质疑,仅仅是重复了其指控观点。这恰恰说明,其指控立场缺乏充分的证据和法法律基础。
我总结了一下,一名合格或者优秀的刑辩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做到:听得懂、想的到、说得准。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你在倾听公诉人的二轮公诉意见时,知道公诉人在说的什么内容和观点,你脑海中会同步捕捉出公诉人所述内容有哪些错误和问题,立即进行精准、有理有据的二轮辩论,往往能极大的增强辩护的效果,说服合议庭采纳辩方的观点。
这就需要我们平时在开庭时有大量的准备工作
1、非常熟悉案件的证据材料
(1)避免摘卷遗漏;
(2)不可能携带卷宗上法庭,我们的做法都是制作关键环节对比表(根据指控事实的关键环节)和法庭程序对比表(如供述时间、证言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员、提讯证等)一目了然。
2、将阅卷后的各种思考以及自己辩护观点站在公诉人角度如何回应形成诸多小观点,提前预测。
3、将涉案有关个罪的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还有与刑事诉讼程序和保障律师权益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携带到法庭。
4、平时的复盘积累和总结。每次庭审都将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整理,想想是否有更好的表达回应。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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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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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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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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