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华清:刑事辩护中如何因应形势使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 | 刑辩实战第15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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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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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33篇文章,2025年第81篇

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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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庭辩论
编者按:
2025年8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联合主办,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策略深圳所”)承办的第15期“刑辩实战”在策略深圳所鹏城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法庭辩论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
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院长张桢律师担任主持人,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策略深圳所执行主任巨莹博律师、《中国商报》粤港澳大湾区运营中心主任刘健君致辞,并邀请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楠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晓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田志平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胡楠律师、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联合创始人杨光律师、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民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华清律师等京粤两地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也特别邀请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深圳校友会会长、武汉大学深圳法商学院院长、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少雄律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超5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谢华清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刑事辩护中如何因应形势使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面对的是具有强大公权力的公诉机关-检察院,辩护的对象是身陷囹圄、孤立无助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该以严谨的视觉审视,运用逻辑推理发现控方证据体系中的断裂和矛盾,运用法律知识,为被告人据理力争,这是守护司法公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必要之举。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辩护人都得与公诉人唇枪舌剑,而是应该因应案件的具体情况,理性温和地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这同样能取得满意的辩论效果,在法律框架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在此,本人谈三点简明适用的办案体会:
1、 庭前应充分阅卷,这是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
第一遍阅卷了解案件的全貌及控方相应的证据体系,第二遍对证据进行分析比对,运用逻辑推理判断证据的真伪,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是否有遗漏等。必要时,开庭前在系统、重点地温习一遍,做到心中有数。
2、 通过仔细地阅卷,判断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定性是否准确、是罪轻还是罪重等
在众多的刑事犯罪指控中,真正无罪的是极少数,多数得出案件是有罪的。在有些犯罪中,如内幕交易罪,对于证监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做过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敏感期起始时间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上具有司法鉴定书的地位,法院一般会采纳,对于这种不利于被告人的形势,辩护律师应有充分的理性认识。
3、对于有罪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因应形势,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充分挖掘能对被告人从轻及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在认定被告人确已构成犯罪,证据体系对其指控犯罪能成立的情形下,比如前述的内幕交易罪,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果还进行无罪辩护进行死磕,表面看,辩护律师是在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不构成犯罪的权益,但其效果很大的可能会适得其反,判决的结果可能会是实刑;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因应形势,因势利导,庭前需要积极主动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方式,放大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取得检察官的支持,争取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协商对当事人使用缓刑,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我曾承办过一宗内幕交易案,深圳的某著名投资人于2021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以内幕交易罪刑拘,被告人3年前被中国证监会以内幕交易罪进行过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被告人的前任律师正在做无罪的辩护的准备,其理由为被告人是在重大事项的交易保密协议签订前就进行的股票买卖交易,其行为不在敏感期内发生,且其不认可控方关于敏感期的认定。
我接手后,仔细阅卷,分析了各种证据对犯罪指控的证明力度,发现被告人在保密协议签订前就是交易内容谈判的参与人,其明知交易各方将继续推进交易的落实,保密协议正在制定中,其也是保密协议草拟内容的知晓人;其在证监会的笔录中也认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股票交易。依照法律规定,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的形成至公开信息期间即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是在敏感期内进行的,且其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予以行政处罚。
一般来讲,证监会认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对法院来讲,具有司法鉴定的地位和作用,故对其行为,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已发构成内幕交易罪,做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反而会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应此种形势,审时度势后,本人经过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与被告人协商后,被告人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且其有自首行为。
此后,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经过多轮沟通后,检察院很快举行取保候审听证会,被告人在三天后取保候审,获得了人身自由;在开庭时,法庭辩论是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进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表现,应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是判二缓三,这种因应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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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5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5期:刑辩实战第14期: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实战第10期:(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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