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主任在山东刑事辩护前沿论坛第七期的与谈发言

发布时间:

2026-09-02

作者:

来源:


中同刑辩

本公众号第848篇,2026年第74篇



2026年8月16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山东刑事辩护前沿论坛第七期暨“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中的程序出罪问题”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本次研讨会共分四个专题,分别是“刑事诉讼法出罪问题及其根源”“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出罪”“疑罪从无原则与程序出罪”“无罪辩护视角下的程序出罪”。在第一个专题的与谈发言环节中,作为拥有近三十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的律师,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主任结合辩护实践,围绕程序出罪通道不畅的现实现状、深层司法根源以及立法完善方向展开交流,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呈现程序入罪功能强大、程序出罪功能薄弱的突出问题。



一、程序出罪通道不畅的三大实务现状


1.审前过滤出罪功能严重虚化


杨矿生主任表示,撤案、不起诉本是法定审前程序出罪的重要渠道,也是律师审前辩护的关键发力点。但实务中办案机关更倾向于推进案件流程,对律师提出的出罪辩护意见往往不作实质性审查。大量本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终结的案件,被直接推送至审判阶段,审前源头阻断不当追诉的作用难以发挥。


2. 司法实务人员过度推崇和依赖实体判决无罪,压缩程序出罪辩护空间


不少司法人员存在固化观念,认为只有实体无罪才是真正的出罪,将程序出罪视作司法的让步、妥协与宽大。律师提出的不具备追诉必要性等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很多案件本应在审前退出刑事程序,却无法实现。


3. 刑事诉讼单向推进的惯性,抵消了邢辩纠错的功能


杨矿生主任指出,目前刑事诉讼呈现“好进不好出”的特点,案件一旦立案,想要终止程序难度很高,依靠辩护推动程序终止更是困难重重,审前阶段律师辩护本应具备的纠错功能被制度运行惯性抵消。


二、程序入罪与出罪功能失衡的四大根源


1.制度设计重心偏向追诉入罪,缺少律师参与出罪的制度安排。撤案、不起诉等出罪机制,更多定位为办案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案件流转主要依靠办案机关内部流程,缺少律师外部参与、推动程序出罪的渠道,律师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2.司法考核机制客观上压缩程序出罪适用空间。考核导向偏向推动案件向前办理,对撤案、不起诉持克制甚至排斥态度。即便律师的辩护意见具备合理性,办案人员主观上不愿,也不敢在本环节终止案件,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


3.陈旧司法理念惯性排斥程序出罪。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依然存在,办案人员更加关注定罪追诉,对于追诉必要性、公共利益考量等程序出罪的考量因素重视不足,相关辩护意见接受度低。


4.审前辩护缺乏制度性保障。审前阶段控方力量强势,辩方处于弱势。杨矿生主任认为,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建立专项审查、专项说理的刚性制度,审前辩护很难实质影响案件走向。



三、立法完善建议


杨矿生主任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立足刑事辩护实践,重点构建审前辩护出罪机制,建立对审前辩护意见的专项审查制度,强化律师在程序出罪环节的制度参与。




来源:公众号“长龙辩刑”
转编:湘 帅
审核:郑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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