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否直播,控辩分歧孰是孰非?
发布时间:
2026-07-20
作者:
来源:

2026年第65篇
总第694篇文章
引言
前几年,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尤其是受到不少法律人士的欢迎,很多律师在开庭之前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直播。
这几年的情况变化很大。我们能够感受到的情形是,大凡辩护律师们提出庭审直播的要求,公诉人就会明确表示反对。控方的态度自然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决定,法院同意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情形越来越少见。
可辩护律师们要求庭审直播的情况并不少见。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既是公开审判的表现,也是审判人员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有效措施。
虽然我没有从庭审直播活动中直接受益,但我对刑事案件庭审直播是举双手赞成的。这两年,我也在一些案件中要求庭审直播,遗憾的是都没有被法院采纳。
一
辩护律师申请庭审直播
前不久,在我参与辩护的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控辩双方因为庭审直播问题发生了分歧。而且控辩双方的争论比较激烈,双方分歧焦点也很有代表性,值得我们复盘研究。
对该案申请庭审直播,是一位年轻的女律师在庭前会议中首先提出来的,她的这个申请意见,当即得到了其他几位辩护律师的响应和附议。
说实话,关于庭审直播的问题,由于之前的多次申请失败,我对庭审直播就不再抱有希望。所以在这一次做预案的过程中,下意识地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当我听到这位女律师提出庭审直播的要求后,立刻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赶紧举手发言,表示支持。不管这个申请最后能否成功,我对这位女律师的举动也会表示极大的尊重。
二
公诉人反对庭审直播的理由
主持庭前会议的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对该事项有何意见时,公诉人的态度非常明确,认为本案不宜庭审直播。
公诉人陈述了两个不能直播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如果本案庭审直播,会妨碍有关案件的侦查。
公诉人解释称,因为本案尚有嫌疑人在逃,有些涉案人员的案件也未办结。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直播,将不利于案件的侦办工作。
第二个理由是,如果本案庭审直播,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会受影响。
公诉人认为,庭审会涉及证人、举报人等人的住址、单位等情况,如果直播,这些证人和举报人的住址就会被泄露,证人、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就会受到影响。

三
二轮博弈
对于控方的回应及其理由,提出庭审直播的几位辩护律师不能接受,分别进行了第二轮发言,对控方观点进行了反驳。
其中,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一位知名刑辩律师,他针对公诉人提到的庭审直播会泄露证人、举报人家庭住址等问题,提出了一个折中解决方案。他建议,对于案件审理中不涉及保密和隐私的部分,可以直播,如果涉及需要保密或隐私问题,可以不直播或转入不公开审理。
另外一名律师针对公诉人担心庭审直播会引起证人、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本案不存在这种担忧。他举例说道,本案的某位举报人写了大字报举报,其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问题。他还进一步认为,对于本案中的很多证人,被告人家属其实都知道他们是谁。且本案的侦查工作几年来都开展得非常顺畅,没有出现证人、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形。公诉人所谓的证人、举报人会受到打击报复的担忧不能成立。
其他多位辩护律师也认为,从社会关注的角度来看,庭审直播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而且,采用庭审直播这种方式,还能缓解庭审场所过小,无法容纳更多人参加旁听的压力。
在第二轮发言中,我也对公诉人的反对态度及其理由,发表了我的看法:
第一,该案在当地广受关注,影响很大,符合庭审直播的主要条件,因而应当直播。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是因为有些所谓的被害人不仅长期控告,而且还在网上进行了大量的控告传播。正是在这种社会高度关注的情况下,该案才被作为涉黑案件立案侦查。
更有甚者,还有人采用写纪实小说的方式,在网上进行片面传播。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庭审直播的方式,可以让更多关心此案的人直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误导。
更重要的是,庭审直播的目的和功能并不是仅为了让社会大众通过观看庭审直播了解案件判决结果,而是为了让人们通过观看庭审直播,直接感受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过程,对观众也是最直接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控方有关庭审直播会妨碍侦查的说法,不能成立。
尽管本案中有些涉案人员在逃,有些人员尚未同案提起公诉。但是就本案的审理来看,法院审理的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并不涉及本案起诉书之外的内容。而且公诉机关也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且认为已经查清的事实进行审理,不涉及对其他案件的秘密问题,当然也就不会涉及妨碍其他案件侦查的问题。
第三,至于公诉人谈到的庭审直播会造成证人或举报人家庭住址的泄露问题,也不必担忧。
这类问题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避免。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这方面的技术保护手段。所以,根本不用担心庭审直播会造成证人或举报人家庭住址向社会传播的风险。这是一种可控的问题。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否定庭审直播。
针对辩护律师们的上述意见,公诉人仍然坚持他们的态度,并且针对辩护人的意见也发表了第二轮反驳意见。
公诉人回应称,律师认为本案证人没有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不属实。他们认为该证人在案发前,就是因为举报遭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打击报复。
两轮发言结束后,主审法官没有安排第三轮发言。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公诉人的第二轮回应理由依然不能成立。
公诉人提到的所谓打击报复,是在案发前发生的事件,指的是某嫌疑人利用手中的权势在某些事项上对举报人实施的“打击报复”。当时该被告人手中有权有势,具有“打击报复”的条件和手段。而现在,这些人员都被收押,即使个别人员在逃,在这种对涉黑案件采取严打的高压态势下,这些人员已经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实施打击报复。嫌疑人家属基本都是女性配偶和不涉案的晚辈,且因家人被抓,身心疲惫,压力巨大,何谈打击报复呢?即便是要打击报复,也与法院是否采用庭审直播无关。
所以,在我看来,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的可能,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所谓的打击报复至少要具有现实可能性。以所谓的可能发生打击报复作为反对庭审直播的借口,显然难以让人信服。
我们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出,公诉人所谓庭审直播会妨碍侦查,影响其他案件审理的观点,从逻辑上来说就是一种悖论。
因为,庭审直播从本质上来说是公开审判的一种表达方式,并不是另外一种审判方式。如果认为庭审直播会影响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实际上等同于说公开审判也会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所以,以这种理由来否定庭审直播,实际上也就是在否定公开审判。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常见的情形是,可以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到场旁听庭审,可以允许普通百姓到场旁听庭审,也就是说整个庭审活动是向社会公开的。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来说,案件一经公开审理,在案的证据材料就已处于解密的公开状态,就不存在所谓泄密的问题了,也不会因为这些材料的公开审理,就会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
如果真的存在着可能会妨碍其他案件侦查的问题,本案就不会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换言之,本案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就意味着不存在妨碍其他案件侦查的问题。
按照控方的逻辑推理,类似的刑事案件,不仅是不能采用庭审直播的问题,更是不能采用公开审理的问题。
对于一个公开审判的案件,我们不能一方面说要采用公开审判,认为公开审判不会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不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却又说不能采用庭审直播的方式,采用庭审直播的方式,可能会妨碍其他案件的侦查,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2002
-
2026
中同刑辩
杨矿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敢辩
敬业尽责
真辩
精益求精
会辩
专注执着
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事团队在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事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某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中同刑事团队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刑事辩护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广泛盛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业务联系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12号线马甸桥B口出。公交马甸桥东站下。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