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黑案件“经济特征”认定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路径

发布时间: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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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60篇

总第689篇文章



引言

经济特征是认定涉黑案件必备的四个特征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二是这种经济实力,是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这两方面的内容都做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很容易产生分歧,特别是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分歧更大。


本文根据近年来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对经济特征认定中的争议焦点以及辩护路径,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

关于如何认定经济实力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路径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如何区分被告人个人的经济利益与组织的经济利益?


在很多案件中,办案人员将所有的被告人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直接视为组织的经济利益。这种观点显然背离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关于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多个司法解释陆续做了相关的规定。比如,2015年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201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7项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从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的。第1个途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有组织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资产。第2个途径是通过组织的成员提供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获得的资产。


由此也可以看出,某个被告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只有在他们将经济利益提供给组织使用的情况下,这些经济利益才能变成组织的经济实力,在此之前不能认定为组织的经济利益。


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获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非法利益?


在很多案件中,办案人员将被告人企业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益认定为非法利益。这种认定显然也是错误的。


某种经济利益的合法与否,除非法律有明确的需经批准的要求之外,仅与利益获取的手段有关,与利益拥有人的主体身份无关。所谓非法利益必须是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即便是犯罪分子,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也不能视为非法利益。


在涉黑案件中也是这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可能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这种利益即便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但是这种利益本身不能认定为非法利益。所以在涉黑案件中,某些被告人即便后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获取的经济利益,也不能直接认定为非法利益。


还有一种情况也值得注意,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即便是某些被告人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实施了某些非法行为,也不能因此而认为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更不能因此而认定整个企业的经营收益都是非法利益。这也是办案人员经常犯的错误,辩护律师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二

关于如何认定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路径


我国《刑法》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有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条件。对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用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相关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


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是:“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2015年《座谈会纪要》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


而且,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是指:1、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2、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3、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4、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5、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容易找到相应的支出,而且,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也会对这些经济支出作出一定的描述,认为这些支出就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当然,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有支出是否就等同于具备了组织的经济特征呢,这涉及对相关司法文件的理解。


关键是如何理解相关司法文件中所规定的这几种情形的支出,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中所提到的这些支出是不是符合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这些情形。


根据实践来看,以下几种情况是争议的焦点,也是律师思考辩护路径的重点:


第一,关于“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的思考重点:


一是要看工资、奖励、福利是仅对在案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还是对全部公司人员都提供;


二是要看这种支出是不是按照公司的正常标准支出的;


三是要看是不是因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给予的特别奖励;


四是如果对家属提供了生活费用,是否有正当的原因和合理的理由。


第二,关于“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的思考重点:


一是要看违法犯罪活动使用了汽车、船只等大型器械,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是否把它们视为作案工具,要思考能不能视为作案工具;


二是要看买这些车辆、船只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要看这些车辆、船只等大型器械需要加油维修等费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是否把它们视为提供作案经费,要思考能不能视为提供作案经费。


第三,关于企业为涉案人员违法犯罪支付律师诉讼费用的思考重点:


司法解释并没有把这种情形明确规定为经济特征的表现形式,但是,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一般都会把这种情形指控为“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支付律师诉讼费用”。辩护律师要重点思考:


一是企业为什么要为该人支付律师费,涉案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司有什么利害关系;


二是企业是在什么情况下支付律师费的,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三是企业为其支付律师费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还是为了让其出来继续实施犯罪。


第四,关于“用于支付被害人赔偿款”的思考重点:


司法解释也没有把这种情形规定为经济特征的表现形式,但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一般也会把这种情形作为经济特征的表现形式之一进行指控,思考辩护思路时要重点思考:


一是公司为什么要出面支付被害人的赔偿款,被害人涉及的案件是不是与公司的利益有关;


二是涉案人员为什么没有支付被害人的赔偿款,是不是没有支付能力;


三是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赔偿款,是否愿意接受由公司支付赔偿款;


四是被害人接受赔偿款是否受到威胁,是不是在有关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的赔偿;


五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第五,关于“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的思考重点:


一般来说,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都会列举一些行贿的事实,试图证实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涉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根据实践和我们的理解来看,律师考虑辩护思路时要重点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贿的起因和目的是什么,是不是在发生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后向有关人员行贿,是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行贿,是不是为了掩饰违法犯罪活动不受到查处而行贿;


二是对于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指控的向建委、路委、交巡警、环保等公职部门人员和领导行贿的事实,辩护思考的重点是:在什么情况下,为什么向这些人员行贿,是不是为了获得非法保护,得到了什么样的实际保护;


三是对于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指控的为了中标等事项而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辩护思考的重点是: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与寻求非法保护有关,行贿的过程中有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行为。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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