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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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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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36篇

总第665篇文章

在中同刑辩团队春节前开庭的那起涉黑案件中,通过查阅同录发现了被告人供述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其他同案人的所有笔录与同录均存在无中生有、有中生多、黑白颠倒、张冠李戴等现象。几乎可以说,除了被讯问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外,其他信息都有问题。辩护人在庭上多次要求当庭播放同录,审查笔录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合议庭并未同意,而且还要求辩护人不要再宣读同录与笔录的差异内容,庭后提交具体材料。


辩护人重复引用了一个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然而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录的性质,检法两家存在差异,是否需要当庭播放同录,检察机关与辩护人之间的矛盾非常大。矛盾的根源来自于同录诞生之初的预设功能。


尽管制度上确立了同录的要求,并且同录的案件范围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还广,但是对于同录的到底是什么性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同录从实质上看属于被告人供述,从形式上看属于视频资料,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同录的性质,不管是实务当中还是学术研究上都没有形成定论。


同录制度确立之初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全面还原事实真相,而是作为防范刑讯逼供的外在监督手段,其预设的直接功能是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2012年 12  月,“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定位为讯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即在讯问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形成的相关影像录音资料可以用以证明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取的合法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六条将翻供可能性较大作为应当同录的情形之一。从而在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之外,同录还增加了固定审讯笔录的作用。


最高检在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初曾经作出的四个“有利于”的概括。即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从这个概括也可以看出,最高检并不认为同录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格,而这样是最高检一直以来的立场。


《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当中不认为同录是证据,仅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有限的证据材料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客观记录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的对话情况,其言语表达的内容是不是最终的意思表示并未经其本人确认,无法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而书面形式的讯问笔录则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能比较准确地表明其基本立场。在检察机关看来,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本身。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并未将同录作为需要庭前移交给法院的材料,只是在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庭前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而供述时,并且还需要,公诉人才可能将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提请法庭播放,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同样的在《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中,检察机关依然保持该立场,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使用。


既然不属于证据材料,也就没有必须移送法院的要求,辩护人也就没有查阅、复制的权利。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的意见指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而且《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中还认为,庭上不一定需要出示同录证明讯问合法性,可以调取其他证据材料如被告人的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来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并不会主动当庭播放同录。


同样的,监察机关对于同录的认识与检察机关一脉相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这里的审理指的是监察机关内部案件审理部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同录资料不属于案卷材料的内容之一,而是与之并列一同移送给案件审理部门的材料。但是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只有《起诉意见书》,同案卷材料、证据及到案经过材料这几种,并不包括同录。


不过,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需要对于案件最终结果负责任,因而最高法在同录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上持开放态度。依据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讯问录像的批复》的解释,“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2021  年《刑诉法解释》更是取消了“已在庭审中播放”的限定条件。


但是法院对于同录的使用也是有限使用。按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这条规定其实暗含了同录具备一定的口供功能,但是上位法没有明确同录的证据性质,最高法也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采信同录内容,这实际也是压缩了同录在反映同录真实性功能上的空间。


而到底该如何理解“实质性差异”,以及如何“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是实践当中争议较大的。尽管审判机关从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的角度,有条件使用同录,但是同录证据性质不明,让该条规定天然存在内部的逻辑悖论,这个下篇再聊。


◈ END ◈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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