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环节要避免把质证变成辩论
发布时间:
2026-05-08
作者:
来源:

2026年第42篇
总第671篇文章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环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常常被混淆,法庭质证往往蜕变成为辩论,这一现象亟须引起重视。
一、质证与法庭辩论的界限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其他制度的支撑。质证作为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前后衔接的关键作用。“质证是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就对方提出证据的质疑、质问、验证和核实,旨在动摇对方提出证据资料的关联性、正当性、可靠性等。”(李文军:《法庭质证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兼评‘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5期,第118页)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质证都是控辩双方反驳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法官施加影响的重要途径。
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举证质证环节,一般情况下是先由公诉人举证,再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阶段,当公诉方一组证据出示完毕后,辩护方进行质证时,经常听到法官会说:“质证阶段仅就证据三性发表意见”、“质证阶段不要进行辩论”、“辩护人你这是在辩论”等等,辩方的发言也屡屡被打断,这就是辩方把质证当作了辩论的情形,也是辩审冲突的一大重要原因。
令人遗憾的是,审、辩双方往往都认为自身无过错,而将错误归咎于对方。法官们常认为律师“不够专业”,未能准确把握各环节应阐述的内容;而律师们则觉得法官偏袒公诉人,总是允许公诉人长时间陈述,却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其实,从理论上讲,质证与辩论是比较容易区分的。
从理论上讲,质证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两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展开。“一般认为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案件之待证事实,判断依据主要依靠法律的价值预设;证明力是对可采证据相对于争议事实证明价值的量化估计,判断依据主要依靠逻辑和经验。”(李文军:《法庭质证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兼评‘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5期,第124页)因此,质证应聚焦于对单个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质疑、核实与辩驳,目的在于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能否作为定案之依据。比如在某盗窃案中,对于现场提取的指纹,质证时就要重点关注指纹提取过程是否合法,指纹是否受污染,所提取的指纹是否与被告人的指纹一致?这些直接关系到该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辩论则是在质证的基础上,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综合性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和争辩。它涉及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以及对案件整体性质的界定。例如在同一盗窃案中,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应适用何种量刑幅度等问题展开辩论。

二、质证沦为辩论的原因解析
在实践中,质证沦为辩论的现象非常多,其原因也多种多样,分析相关原因,有几个值得重视。
(一)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实践操作的脱节
《刑事诉讼法》针对质证与法庭辩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少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尽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质证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开展,但对于具体操作方法、质疑和辩驳的程度,并未作出详细规定,致使实践中各方理解与把握的尺度存在差异。比如在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上,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这会使控辩双方在质证时可能各执一词,甚至把质证变成辩论。
实践中,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能力高低不一。部分法官未能有效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质证中出现的偏离主题、辩论情形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当一方在质证时开始辩论式发言,而法官未及时干预,另一方为回应也会如法炮制,进而使质证环节陷入辩论的混乱状态。
(二)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
现行的证据开示制度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在许多情况下,辩护方往往对控方展示证据的顺序感到困惑,无法在开庭前获得控方的举证目录,这使得他们难以根据控方的思路来准备相应的应对策略。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辩护方可能会对某些证据感到陌生,无法迅速且准确地从证据本身的角度进行有效的质证。在质证过程中,由于对证据的背景和细节缺乏了解,辩护方可能难以围绕证据的“三性”和“两力”展开有效的质证,而不得不转而从整体观点进行反驳,从而引发类似于辩论的场景。
此外,证据开示的不充分还容易导致证据突袭的情况发生。当一方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出示新的证据时,另一方可能会陷入被动的局面。为了应对这种突发状况,只能在质证环节全面争辩,试图否定该证据的效力,这不仅使质证环节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使得庭审过程更像是在进行一场辩论。
(三)控辩双方的策略性选择
控辩双方基于各自的诉讼目的和策略考量,往往容易使法庭质证演变为辩论。对于公诉方来说,为了有力地指控犯罪,在质证过程中可能会试图全面呈现案件全貌,强化有罪观点,而非仅仅局限于对证据的分析。
辩护人则为了实现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标,可能会抓住一切机会阐述辩护观点,甚至在质证阶段就急切地展开辩护。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辩护人担心辩论环节时间有限,无法充分表达观点,因而在质证时便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涉及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质疑,导致质证与辩论相互混淆。
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果律师希望实现所期望的效果,就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从证据上寻找突破口。质证环节是辩护律师展示其专业能力和智慧的关键时刻,辩护律师应深入研究案件材料,精心设计质证策略,避免把质证搞成辩论。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玉来 律师
中同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1、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2、代理了某司长张某受贿罪案,取得了大幅从轻的良好效果;3、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4、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5、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6、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7、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研究课题:参与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其中,2012年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承办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参编图书:作为副主编参与5本法律图书的写作出版,2022年9月出版《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2024年7月出版《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
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中同刑辩
·推荐阅读·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2002
-
2026
中同刑辩
杨矿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敢辩
敬业尽责
真辩
精益求精
会辩
专注执着
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事团队在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事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某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中同刑事团队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刑事辩护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广泛盛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业务联系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12号线马甸桥B口出。公交马甸桥东站下。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