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骧:庭审质证的常见问题及如何应对|刑辩实战第18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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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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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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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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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技能

编者按:

2026年5月26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第十八期“刑辩实战”活动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刑辩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素质与应对”开展了主题培训。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赵志华、赵铭、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孙恩茹、孙佩、梁玉峰、安世坤、张甜律师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隗卓然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茜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委员李亮律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武维宇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赵骧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刑事部主任李源泉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赵志华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1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赵骧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庭审质证的常见问题及如何应对》,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刑事诉讼庭审,举证、质证是发现案件真相、保障程序公正的核心环节,贯穿于整个刑事审判过程,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的攻防战,也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的基础。


一

质证的基本原理

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同意见进行辩论。通俗的说,就是围绕证据的“三性”“两力”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从证据法理上讲,在证据的三性中,合法性与证据的证据能力相关,是证据的形式资格要件,属于证据程序方面的问题;而真实性和关联性,则与证据的证明力有关,是证据的实质价值,属于证据的内容和实体方面的问题。


二

常见问题

(一)取证程序违法问题


取证程序违法问题,涉及证据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非法证据问题与瑕疵证据问题,分别对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非法证据,按照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针对(1)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这些证据采用“绝对排除”原则;(2)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对这些物证、书证采用“裁量排除”原则,本质上这种情形下的物证、书证,与瑕疵证据没有区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就比较庞杂,争议较大,并且普遍面临着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的实践难题,今天就不深入谈了。只说一点,排非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庭审议程,对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都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对于无罪辩护来说,在被告人提供有遭受非法取证线索的情况下,申请排非是辩护律师必须尽力去争取的程序。


瑕疵证据,也是涉及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在证据合法性的要件上也是欠缺的,但违法程度尚达不到非法证据的程度。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非法证据是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也就是人身权;而瑕疵证据一般多属于程序性违法,而不涉及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在违法性与危害性上是显著区别于非法证据。


证据瑕疵主要包括几类问题:(1)取证主体不适格:如单人取证、无执法资格人员取证等。例如,未成年人审讯时,没有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聋哑人审讯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等。这些程序瑕疵直接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基础。(2)取证程序不规范:如物证提取未制作笔录、扣押清单;勘查笔录缺少见证人签名;通话清单未加盖电信部门公章;鉴定检材名称和数量与提取物证不一致;辨认过程不规范,存在暗示、引导等情况。这些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或认定为瑕疵证据。(3)证据保管链条断裂:实物证据从提取、封存、流转到当庭出示,任何环节的记录缺失或混同都可能导致真实性存疑。例如,证据在移送过程中未妥善封存,导致可能被替换或污染;电子数据未全程录音录像,无法证明原始性等。


瑕疵证据根据其在证据收集程序、方式上的违法程度也可以区别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也称为程序性排除证据),与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瑕疵。前者如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9、94、98、103、105、107、109、113条规定,比如询问证人、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笔录未经核对确认,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鉴定检材被污染等情形,这些证据因其取证程序、方式严重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特别是涉众案件中,或者涉及大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中,办案机关一般都是对证人、被害人集中取证,经常出现很多证人、被害人都在一个房间,同时进行询问或者与辨认活动交叉进行的情形,那么就违反了询问、辨认个别进行的原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为这类证据具有直接的程序性排除证据的效果,应当作为质证的重点提出。


后者,也就是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瑕疵,比如没有办案人员签名、询问地点不符合要求、证据名称、特征等注明不详、无见证人签名、见证人身份存疑等,这类证据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类证据本质上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通过补正,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但并非只要经过补正就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补正这里,又牵扯到办案机关出具的各种补正说明,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会涉及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那么这类说明材料应该怎么去质证。


办案机关出具的各种说明材料,(1)首先,并非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而是依附于其他证据或者作为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性质上更贴近于办案人员的证人证言,根据其说明内容,也有观点认为类似于书证。(2)其次,这类说明材料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通常只能作为证据补强,必须与其他证据印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甚至与其他证据矛盾,则真实性存疑,缺乏证明力,不应采信。(3)不能替代法定证据。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只能起到补充、解释、印证作用,不能替代讯问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比如,说明材料内容是关于办案人员电话询问证人内容,这个说明材料是不能替代询问证人笔录的,用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来规避法定的取证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


对办案机关出具说明材料质证时,除了上述几点,还要重点审查:


(1)形式合法性。是否有办案人员及单位签章,例如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3款规定了关于“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即,未经签名或者未经盖章的说明材料,都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有签名盖章的,还要核查签名人员的身份是不是有关办案人员,涉及逮捕、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情况说明,原则上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分别出具或共同签字。单位盖章,应当加盖公安局或分局等具有独立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单位印章”,而非内设机构(如刑侦大队、派出所)的印章。


(2)内容真实性质证‌。矛盾比对‌:将情况说明与笔录内容、监控视频、体检记录等在案证据进行比对。若说明内容与客观证据矛盾,其真实性就存疑  。逻辑合理性‌:审查说明理由是否符合常理。例如,对于无法调取证据的理由,需核实第三方机构是否确实不再保留相关数据,实践中去问一问可能就有不一样的答复。


(二)证据矛盾问题


证据矛盾是质证过程中的核心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言词证据内部矛盾:同一证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证言不一致;同一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的供述存在前后矛盾,同一份笔录内容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证据之间纵向矛盾: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之间存在冲突。例如,被告人供述中提到的作案时间与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不符;被害人陈述的伤害程度与法医鉴定结果不一致等。


证据之间横向矛盾:不同证人、同案犯之间的陈述相互冲突。例如,同案犯之间对犯罪过程的描述存在明显差异;不同证人对同一事实的见证描述存在矛盾等。


“一对一”证据矛盾: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各持一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例如,行受贿案件中,一方承认给予或接受财物,另一方否认;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指认被告强奸,而被告人否认;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被告故意动手,而被告称是正当防卫等。


新型证据矛盾:AI生成证据、区块链存证等新型证据形式带来的特殊矛盾。例如,AI生成的图片带有“AI生成”标识,但辩护方质疑其真实性;区块链存证虽具有技术特性,但其生成过程、节点分布等可能引发争议。


这些证据矛盾问题都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关系到控方的证据链条能否闭合,关系到指控事实能否成立,是庭审质证的核心。




三

质证技巧与应对策略

程序先行,资格筛查:质证的第一步应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能力。对于程序瑕疵的证据,应首先指出其违法性,必要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例如,针对无签名的笔录、无见证人的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等,应直接质疑其合法性基础。


证据保管链条的闭环审查:对于实物证据、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死磕“保管链条”,确认从提取、封存、流转到当庭出示的每个环节均有完整记录。例如,对物证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保管记录等进行逐一核对,发现断裂或混同风险时,应质疑;对于电子数据原始介质的扣押笔录、封存图片、提取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提取录像、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逐一核对,发现链条断裂时,应当质疑,直接关系到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矛盾锁定,内外夹击:善于发现并放大矛盾,包括内在矛盾(同一份笔录前后不一)、纵向矛盾(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冲突)、横向矛盾(同案犯之间、证人与被害人之间说法打架)。例如,在“一对一”证据矛盾中,应结合间接证据(如伤痕鉴定、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申请被告人与证人当庭对质,或者同案犯之间当庭对质,可以重点就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发问,并适时运用其他证据指出不真实、不客观、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动机透视,利益剥离:深入挖掘证据提供者的利害关系,如同案犯是否为推卸责任而诬陷;被害人是否因情绪激动或报复动机而夸大损失;证人是否受人情请托而作伪证等。通过揭示其背后的趋利避害动机,也可以削弱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电子数据“三性”协同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应协同审查。合法性审查关注取证主体、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审查关注数据是否被篡改、原始介质是否完整;关联性审查则关注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


区块链存证的技术鉴真:区块链存证虽具有不可篡改特性,但仍需通过哈希值校验、原始介质封存状态、数据与当事人身份的关联性(如IP地址、生物识别信息)等进行技术鉴真。例如,可要求出示区块链节点信息、哈希值计算过程等,确认数据未被篡改。


书面固化,庭后补强:庭审质证观点复杂时,应在庭后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对庭审记录进行完善,确保持续影响法官的心证形成。


质证就是要多维度质辩控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系统性瓦解控方证明体系,集中打击薄弱环节,增强法官对指控不实的内心确信。以打破证据链条、推翻指控事实为核心,重构案件事实,准确法律定性,系统质疑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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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8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8期:聚焦研讨庭审技能
第17期:聚焦研讨庭审发问
第16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2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0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0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0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0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0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0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0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0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0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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