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俊杰:庭审期间的突发情形以及应对方式|刑辩实战第18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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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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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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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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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技能

编者按:

2026年5月26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第十八期“刑辩实战”活动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刑辩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素质与应对”开展了主题培训。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赵志华、赵铭、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孙恩茹、孙佩、梁玉峰、安世坤、张甜律师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隗卓然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茜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委员李亮律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武维宇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赵骧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刑事部主任李源泉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赵志华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1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郝俊杰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庭审期间的突发情形以及应对方式》,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虽然我国庭审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但是,真实庭审并不是按部就班的剧本,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庭审期间经常会出现突发情形,极易打乱辩护节奏、影响辩护效果。


下面,我从应对的法律依据、常见突发情形与应对方式、全流程应对,这三个方面展开分享。


一

应对庭审突发情形的法律依据

庭审中提出异议、申请、抗辩,都必须于法有据,核心依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庭审程序规定。

第二类是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机关出台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文件。


二

庭审常见突发情形以及应对方式

我将庭审常见的突发情形归纳为五大类十五种情形:


第一类:打断发言型


情形一:法官打断被告人发言


辩护律师发言强调,被告人自我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是法定权利,不容随意剥夺。辩护人需当庭释明被告人发言系围绕案件定性、量刑展开,并非无关赘述,请求法庭准许其完整发言。同时明确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不可限制性,将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全程记入庭审笔录。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情形二:法官打断律师发言,认为律师发表的意见与案件无关,特别是品格证据


辩护人当庭说明,品格证据可以佐证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悔罪态度,直接关系量刑,具备关联性,属于依法辩护的内容。若法庭仍制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入庭审笔录。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四条。


情形三:法官打断律师发言,认为律师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混淆


辩护人向法院释明,律师质证期间,除了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外,还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


法条依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情形四:法官打断发言,认为第二辩护人与第一辩护人的观点重复


第一,法庭应当保障辩护人独立发表意见,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发言,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


第二,向法官释明,第二辩护人的发言,虽然与第一辩护人的观点相同,但是阐述的角度不同,不存在重复。


第三,第二辩护人转换不同表述方式,尽量做到语言不重复。


第四,庭前明确分工,比如:一人负责程序辩护,一人负责实体辩护;一人负责定罪辩护,一人负责量刑辩护;对于复杂案件,辩护人分罪名进行辩护;涉黑案件中,一人对四个特征进行辩护,一人对涉及的个罪进行辩护,等等,做到分工明确,各有侧重。


法条依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情形五:法官限制律师发问、质证、法庭辩论的时间


首先, 律师当庭提出异议,阐明发问、质证、辩护系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请求法庭保障律师发言时间,充分发表意见,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说明发言内容均围绕案件定罪、量刑、证据等核心焦点,并非无关赘述,法庭不能随意限制发言时间。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四条。


第二类:当庭翻供型


情形六:被告人当庭翻供


辩护人当庭发问核实翻供原因,若涉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立即申请休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若无非法取证情形,同样申请休庭核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开庭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情形七: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当庭反悔


首先,再次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反悔的权利与法律风险。


其次,通过向被告人发问,精准区分反悔事由,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还是否认量刑建议,根据不同情形调整辩护思路,并向法庭申请适用速裁、简易或普通等不同的程序审理。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情形八:同案犯、被害人、证人当庭变卦


诉讼参与人当庭变卦,言辞变更对被告人有利的,当庭固定证言、强化证明力;对被告人不利的,通过比对原始笔录、同步录像,交叉询问揭露矛盾、削弱其可信度。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第三类:控方进攻型


情形九:控方证据突袭


辩护人当庭指出其违反证据开示规则,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并申请休庭预留阅卷、质证准备时间。若法庭准许控方当庭出示证据,辩护人可发表初步质证意见,同时保留后续完整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九条。


情形十:控方当庭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诉讼内容变更直接改变案件核心争议,辩护人第一时间申请休庭,争取充足时间梳理事实、核对证据、调整辩护思路。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情形十一:控方提出反对,认为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辩护人当庭说明发问中性合规、旨在查清事实,随即调整为开放式、中性的提问方式,继续完成庭审发问工作。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类:律师抗辩型


情形十二:控方对被告人不当发问


遇到控方诱导、威胁、人身攻击、变相逼供等发问行为,辩护人立即当庭提出异议,提请审判长制止并纠正,法庭未处置的,要求完整记入笔录,固定程序瑕疵。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情形十三:公诉人回避核心争议、拒绝回应焦点问题


提请法庭要求公诉人围绕定罪量刑争议焦点作答,释明当庭辩论回应是庭审法定环节。公诉人拒不回应的,完整记录在案,作为后续辩护的救济依据。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五类:突发疾病型


情形十四:被告人庭审突发疾病


辩护人立即申请休庭,协调医护救治,必要时送医,同时配合安抚被告人情绪,待身体恢复后再恢复庭审。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情形十五:被告人患病或拒不出庭的法庭审理


普通刑事案件不得随意适用缺席审判,被告人无法出庭、拒不出庭的,应当依法中止或延期审理。缺席审判仅适用于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三类法定案件,禁止扩大适用。


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三

庭审突发情形的全流程应对

应对庭审突发状况,必须构建庭前、庭中、庭后全闭环的应对流程。


一是庭前,预判各类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庭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提出异议、反对、要求当庭记录,当庭投诉、申请休庭等。


三是庭后,针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该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执业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庭审突发情形的处置,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规则意识和临场应变能力。只有熟知法律规则,做好应急处置,从容自信,才能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实战”十八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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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8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8期:聚焦研讨庭审技能
第17期:聚焦研讨庭审发问
第16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2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0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0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0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0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0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0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0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0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0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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