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资讯 || 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副教授受邀参加北京九所联训
发布时间:
2026-05-14
作者:
来源:


赵玉来
本公众号第813篇,2026年第39篇
中同资讯 NEWS

2026年5月10日下午,由大成、浩略、京师、尚权、泰和泰(北京)、星来、泽亨、中同、中讯九家律所联合发起的「北京九所联训」第二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实务」专题培训于京师律所正式拉开帷幕,行业嘉宾、高校学者及多所律师代表100余人共同到场参会。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赵志华受邀参加活动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同刑辩团队赵玉来、郝俊杰、柯锦雄、孙佩律师等也参加了本次活动。
赵志华副教授以《收受股权型受贿罪的辩护》为题,围绕核心议题,深度剖析了司法各方思维差异,并结合亲办案例拆解精细化辩护要点。

分享伊始,她率先点明司法实务中的思维分歧。理论界与司法工作人员秉持原则导向,面对新型、隐蔽型受贿行为,倾向于依法认定犯罪;而刑辩律师立足当事人权益,致力于在法律原则中找寻例外情形,全力争取无罪、罪轻辩护空间。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又创新低,职务类犯罪数量大幅攀升,都值得重视。
针对收受股权型受贿罪,赵志华副教授结合涉及某监管部门“旋转门”的两起案件,分享了辩护要点。
其一,股权价格认定需精细化辩护。以往该类案件股权价值可按出资额、上市基础价等方式认定,辩护空间较大。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十一条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面对这种情形,律师需采用精细化辩护思路,逐一审视股权价值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二,商业机会判定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合法商业机会本身不属于受贿范畴。若行为人购买股权属于正常商业投资,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且投资时无盈利兜底、无即时变现紧迫性,股权转让经公司正规决策程序、面向社会多主体开放,即可排除受贿罪认定。
其三,既遂与未遂数额认定仍存在辩护空间。对于股权代持、分红未实际兑现、涉案财物已提前终止处置等特殊情形,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对既遂数额认定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方可实现有效辩护。
她认为,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股权型受贿辩护空间有所压缩,但在特定情形下仍然存在辩护余地。

中同律所在深耕法律服务领域的同时,积极投身各类行业交流活动,搭建学习桥梁、分享执业心得,助力律师提升专业素养。展望未来,期盼九所联训能够持续彰显平台聚合优势,凝聚行业内更多优质力量,携手破解律师执业路上的各类难题与瓶颈。

END
图片|九所联训
文稿|赵玉来
编辑|湘 帅
编辑|郑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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