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及证据辩护

发布时间: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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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04篇

总第637篇文章

引言

感谢主持人,尊敬的刘艳红校长、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线上线下的各位法律同仁: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两法衔接背景下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问题。


我交流的话题是,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与证据辩护问题,这个话题非常重要。


在我看来,两法衔接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两个程序衔接的问题,在这两个程序衔接中,证据的问题非常关键。


这是因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律师开展证据辩护的核心抓手。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是由监委调查收集的,这些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进入到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不用进行转换。所以监委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证据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查和认定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所以,我想围绕着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与律师的证据辩护,谈几个看法。




一

职务犯罪案件两个程序衔接的重心是要坚持证据标准的统一


在刑事诉讼中,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是统一的。


依照这个原理,监委的调查取证虽然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但是监委调查阶段收集运用证据的标准,与刑事诉讼中的标准也应当是统一的。这个原则得到了监察法的明确认可。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就表明,虽然监委的调查行为具有特殊性,但其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并没有降低。


这一规定为监委、检察院、法院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同时也表明,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本质上是证据标准的贯通。



二

对职务犯罪案件言辞证据,应当严格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量的证据是言辞证据。而言辞证据由于受到人的记忆、压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容易失真的特点。


在很多案件中,言词证据的笔录内容虽然看起来能够相互印证,但是这种相互印证并不足以证实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合法性。相反,这种表面上的相互印证,往往还会把其中存在的问题掩盖起来。


所以,仅靠笔录互相印证的方法,是很难保证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


特别是,当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和怀疑时,就要采用法律许可的多种手段和方法,对言辞证据进行多方位的审查。


这些手段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证人出庭、查阅录音录像、调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等,这些手段方法也正是律师开展证据辩护的有效手段。它们对于查清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作用。




三

对目前存在的证据审查手段缺位,证据辩护难以有效展开等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


案件的公正审理,一方面需要办案机关对证据严格审查把关,一方面也需要律师开展高效的证据辩护。但是目前的现状并不理想。


检察官和法官审查证据的态度,容易受证据收集人员的影响,所以他们很难主动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产生质疑,更难主动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这个做法。


而且,当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时候,检察官和法官总是以这些证据是有关机关依法收集的,且能够相互印证为理由,认为指控的证据是合法的,也是真实可信的。


这就表明,法庭审理中,办案人员审查证据的手段是单一的,法律规定的很多方法和手段没有得到使用。


而且,当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多种申请,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多种手段,开展证据辩护的时候,总是得不到支持。这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中同样存在。比如:


1.当被告人提出自己的某种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之下取得的,律师就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在这种情况下验证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阅同步录音录像。


当律师提出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以后,  检察官和法官大多不会支持。他们会拿出监委部门出具的说明,认为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不予提供。也有些监委部门会出具一个书面说明,说明他们审讯是依法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证据到底是不是非法取得的,得不到验证。


2.又比如,通知办案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也是一种查明证据合法性的手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极少见到监委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往往是由监委部门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他们是合法的。


3.还有,当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某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申请证人出庭。


但是,多数情况下,控方会反对这一申请,合议庭法官也不会同意这一申请。他们的理由依然是,证人证言是依法取得的,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没有必要再让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无法开展有效的证据辩护,而且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得到查实。


辩护律师唯一能做的,也就是向有关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在部分案件中,辩护律师成功取得了新的证人证言,使得案件有了转机。但是,这样的情况是极其少见的,因为证人面临的压力也非常大,轻易不敢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



四

两法衔接背景下的建议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的封闭性,以及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开始享有辩护权,就给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审查证据以及律师的证据辩护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后,应当加大证据审查手段和辩护手段运用的力度。具体建议如下:


1.关于证人出庭问题


当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且提出了申请证人出庭的要求,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2.关于查看录音录像


应当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对审查证据方面所起的作用。当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合法性有异议时,检察官就应当尽量说服监委机关同意查阅录音录像进行核对。


当然查阅录音录像的人员范围可以做一些限定。在现有的框架下,至少应当同意检察官、法官和辩护人共同观看录音录像。


3.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当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申请调查人员出庭时,应当通知调查人员出庭。


4.关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


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机关应当给予大力支持。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大家。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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