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抓住涉黑案件辩护的“牛鼻子”丨“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1期
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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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5年第81篇
总第633篇文章
第二十一期
— 中同 —
刑辩实战
小课堂

编者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刑法》当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罪名,该类犯罪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的独立评价,而是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评价。因而涉黑类案件的辩护有其特殊性,辩护的重点仅仅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展开,与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类似,要件缺一则罪名不成立,特征缺一,则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成立。中同刑辩团队曾经接办过多起影响重大的涉黑类案件,取得“去黑摘恶”的重大成果。近期,针对正在办理的涉黑案件,中同刑辩团队组织集体讨论,围绕“四个特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重点讨论涉黑案件辩护要点。
12月7日下午,中同刑辩团队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大会议室组织“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1期专题培训,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赵铭、万大强、郝俊杰、索朝、孙恩茹、梁玉峰、孙方、孙佩、柯锦雄、柳颖律师等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现场参加。培训由中同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主持并进行主讲。












12月7日下午,中同刑辩团队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大会议室组织“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1期专题培训,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赵铭、万大强、郝俊杰、索朝、孙恩茹、梁玉峰、孙方、孙佩、柯锦雄、柳颖律师等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现场参加。培训由中同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主持并进行主讲。
法律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所以,判断是否同时具备该四个特征,是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的前提,也是办理涉黑案件的前提。涉黑类案件的起诉书一般会先介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与成立,之后围绕四个特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行为,指控相关人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此次培训,团队结合正在承办的几个涉黑案件的起诉书,逐一拆解起诉书当中的指控逻辑。
培训伊始,主办律师针对各自当事人涉及的事实和行为,围绕“四个特征”,从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两个方向,分别阐述如何才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参与培训的其他律师则从第三方视角提出各自的补充看法,进一步完善并夯实辩护方案的力度。

赵铭律师结合涉黑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重点介绍了“四个特征”的规定沿革以及行为表现,并总结各特征的辩护重点方向。
关于组织特征,赵铭律师指出组织特征的核心在于人员的规模性、稳定性、层级性、纪律性。2009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以下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稳定性与规模性往往是一体两面,如果人员流动性较大,核心成员不固定,不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同时也难以形成层级分明的组织结构。赵铭律师认为,在分析组织特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起诉书当中认定的“组织成员”身份与进出“组织”的时间。
关于经济特征,赵铭律师介绍,2015年《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经济特征的本质特点在于“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结合正在办理的涉黑案件,赵铭律师指出,我们要重点审查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否是出于所谓的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赵铭律师认为,经济特征也是财产辩护的重点,要准确把握“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特别是资金流水走向,是全体人员享有的工资福利还是个别“组织成员”的单独奖励。
关于行为特征,赵铭律师详细解读了三份司法文件的规定沿革。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2015年《座谈会纪要》以及2018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赵铭律师指出,行为特征的辩护要紧扣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三个特点,特别有组织性,要注意区分是为了组织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是以组织名义还是其他名义。赵铭律师认为,行为特征的本质要求是违法性,如果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则可以从根本上否定指控的基础。
关于危害性特征,赵铭律师介绍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危害性特征是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危害性特征,规定了8种情形,2015年《座谈会纪要》对这8种情形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指导意见》对这8种情形再次作了明确规定。杨矿生律师在《律师办理涉黑案,阅卷时对四个特征要把握哪些重点?》一文当中指出,针对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指控的具体情形,阅卷时不仅要看是否存在着这8种情形中的某种情形,还要看该情形是不是在称霸一方的前提下形成的。

培训最后,杨矿生律师作总结发言。杨矿生律师认为律师办理涉黑类案件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反复研究涉黑的几个司法文件,要研究四个特征的具体规定,而且还要研究这些规定前后的变化。只有理解了规定,在阅卷和思考的时候才能找到案件的辩点;第二,大家可以多学一学其他的有关办理涉黑案的文章,其中有些是司法人员写的文章,有些是专家学者写的文章,阅读他们的文章,对我们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确有帮助;第三,查找阅读有关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特别是对这些案例的分析;第四,查找学习其他律师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体会,特别是其他人的辩护词,可以尽量多看一看。
兵法有云: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刑事辩护如同两军对垒,战场在法庭之上,辩护律师在上法庭之前,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是司法实践,仔细分析起诉书当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
此次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1期培训,从下午一点持续到五点,各位参加律师对涉黑案件辩护的要点,四个特征的本质等均有不少收获。针对团队近期接办的具体个案探讨有关问题,是中同刑辩团队内训特色,其核心价值,在于跳出“纯理论学习”的框架,体现刑事辩护的“实战性”。

▲ 中同刑辩实战小课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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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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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系列培训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事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事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从而培养更多“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小课堂是“刑辩实战”系列的内部培训活动,针对中同刑事团队近期接办的案件,先后围绕“疫情下刑辩律师如何更有效地在异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握涉黑案件的‘四个特征’并进行阅卷分析”“如何为涉黑案件中被指控为‘组织、领导者’以外的‘成员’进行辩护”“刑辩律师要有现场意识”“刑辩律师应当如何取证”“如何提升刑辩律师的庭审能力”“如何有效准备质证意见”“如何开好庭前会议”“如何接办二审刑事案件”“刑辩律师如何有效质证”“如何通过会见当事人确定委托”“怎样用有限的资料分析案件”“如何制作案件对比表”“如何分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何做好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刑辩律师如何脱稿发言”“聚焦管辖争议,一体化办案集思广益”等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举办了21期专题培训,从而实现对团队成员的同步、等量、即时培训。
同时,对培训过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团队办案经验和个人心得体会,将以活动总结等形式通过“刑事辩护大家谈”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分享,供广大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关注和支持中同刑辩团队的各界同仁参考。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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