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来:法庭辩论艺术背后的共情力量 | 刑辩实战第16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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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41文章,2025年第89篇

编者按:
人间十月秋风起,老友相逢笑开颜。
2025年10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立律所”)联合举办的第16期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在法立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围绕“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展开了讨论,有近50名律师参加了现场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法立律所共同策划、共同主办,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合伙人杨国斌、郝俊杰、索朝、梁玉峰、孙方律师等参加了活动。法立律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雪松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唐承永律师,法立律所经济犯罪部主任、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陈京渝律师,法立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海淀区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宋小鹏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职务犯罪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秘书长李永伟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遗产管理人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王富利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郝凡森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亚伟律师,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邓心刚律师,第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特聘导师陈文海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副主任周雷律师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还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全国律协专家讲师团讲师邬明安担任点评嘉宾。
本期活动共分为“法庭辩论的艺术”、“法庭辩论的技能培养”、“法庭辩论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三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分别由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国家级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法立律所实习律师韩佳茜、法立律所合同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雪担任主持人。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5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西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赵玉来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法庭辩论艺术背后的共情力量》,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近年来,伴随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多元化,“情绪价值”渐成评判律师专业能力的关键维度,其中共情的作用至关重要。“共情”“同理心”“情绪价值”等概念经媒体频繁传播,彰显出强大的影响力。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庭辩论既是艺术,也是技术,更是良心活,而法庭辩论艺术的展现需借助相应的辩论技术。
陈瑞华教授曾经总结过,“中国刑事审判中实际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4页)这种模式也被称为:“案卷中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意味着法官无论进行开庭审理还是进行书面审查,都主要是通过查阅、研读检察机关提交的案卷笔录来作出裁判结论的。为了消解“卷宗中心主义模式”的影响,辩护律师就需要高度重视庭审,尤其要重视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要说服法官,就需要借助共情的力量。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共情也可以说是“移情”,一般情况下被理解为“个体基于对另一个人情绪状态或状况的理解所做出的情感反应,这种情感反应与他人正在体验的感受或可能体验的感受相类似”(赵建国:《论共情传播》,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第47-52页)。其实,每个人与生俱来都有共情的能力,所以很多事情都能引起大众同情或民愤。
共情的经典案例有很多。民国时期,施剑翘于1935年11月13日将孙传芳刺杀于天津实现了为父报仇的目标。当时有人利用媒介塑造孝女复仇形象,引发大众舆论同情,让施剑翘成功免于死刑,并在1936年获得特赦。当代,从魏则西事件,再到于欢案等,都是共情的经典案例。
于欢案,又称“辱母杀人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晚。在母亲遭受极度侮辱的情况下,于欢用水果刀捅刺高利贷催收人员,导致杜志浩死亡,另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全国性舆论风暴,社会各界对此展开热烈讨论。2017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在情与法的天平上,二审判决通过五年的有期徒刑这一折中方案,试图在惩处犯罪与体恤人伦之间寻求平衡。
于欢案作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于2018年2月1日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当辩护律师或被告人期望以更为生动、具象的方式阐释观点、强化论证时,便需要借助共情的力量。而“隐喻”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通过“隐喻”常常能够达成共情。
法庭辩论阶段,要运用共情的力量,有两个方法值得重视。
第一是“事理、法理、情理”三层递进,引起共情。
律师在表达情感时应遵循合理的顺序。首先,在“事理”层面,需客观归纳并总结案件事实,着重突出有利事实,巧妙规避不利事实,并客观陈述中立事实。其次,在“法理”层面,应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援引相关案例,强化法律逻辑,明确我方核心论点。最后,在“情理”层面,通过情感共鸣和道德感召,以情感的升华打动人心,引发共情。这种层层递进的表达方式,有利于引起共情。
第二是以故事化表达传递情感,引发共情。
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有情节、有人物的故事,增强代入感,可以使法官更直观地感同身受。朱明勇律师的《无罪辩护》一书中有个案例《纠缠十三年的无罪判决——司法局长贪污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引发共情的故事。
黄某某于担任司法局局长一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文件翻译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历经多年累计收入达17万余元,其个人所得9万余元。然而,该行为被某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此案件自2002年起直至2014年才作出一审判决。在这十二年期间,黄某某历经“四抓”“四放”,承受了诸多煎熬。
在二审庭审的辩论环节,辩护律师运用形象比喻阐明该案的荒谬性:假设黄某某并非从事翻译工作,而是在下班后于司法局门口经营自行车修理摊赚钱,那么其赚取的修理费用是否应被认定为贪污所得?此类分析与比喻的运用,使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有罪思路的荒谬之处,进而引发情感共鸣。2015年5月,该案二审改判黄某某无罪,这一判决结果的取得与情感共鸣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
一些经典案例都在启发我们,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要重视共情,并运用共情的力量助力辩护。
“刑辩实战”十六期合影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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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6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一)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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