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我们需要培养什么样的辩护思维 | 刑辩实战第16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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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9篇
总第611篇文章

编者按:
人间十月秋风起,老友相逢笑开颜。
2025年10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立律所”)联合举办的第16期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在法立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围绕“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展开了讨论,有近50名律师参加了现场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法立律所共同策划、共同主办,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合伙人杨国斌、郝俊杰、索朝、梁玉峰、孙方律师等参加了活动。法立律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雪松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唐承永律师,法立律所经济犯罪部主任、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陈京渝律师,法立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海淀区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宋小鹏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职务犯罪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秘书长李永伟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遗产管理人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王富利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郝凡森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亚伟律师,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邓心刚律师,第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财经大学和天津科技大学特聘导师陈文海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副主任周雷律师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还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全国律协专家讲师团讲师邬明安担任点评嘉宾。
本期活动共分为“法庭辩论的艺术”、“法庭辩论的技能培养”、“法庭辩论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三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分别由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国家级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法立律所实习律师韩佳茜、法立律所合同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雪担任主持人。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5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第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财经大学和天津科技大学特聘导师陈文海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我们需要培养什么样的辩护思维》,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对于一件刑事案件来说,辩护人采用什么样的辩护思维来确定辩护思路,决定辩护内容,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常言说,思路决定出路,这句话用在我们具体的辩护工作中,可以说是恰如其分。辩护过程,实际上是辩护律师运用逻辑思维,为自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找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论证过程。案件各有不同的情况,决定了案件的辩护思维及路径也不尽相同。从实践情况看,个人认为在围绕案件确定自己的辩护思维时,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思维特性。
所谓辩护思维的客观性,就是指辩护人在确定案件的辩护思路和基点时,应当在全面阅卷,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客观可能性、供述和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进行综合分析,在对客观可能性作出精准判断的情况下,确定辩护思路的入口。
律师要结合案卷,具体分析涉案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如果不具有真实性,那么就要考虑如何通过举证、质证,推翻有罪指控。比如,笔者办理的某国家级贫困县某中学党支部书记受贿案,其中一笔400万元的受贿指控,指控当地新华书店图书业务员,为了推销教学辅导资料,2年时间向该被告书记行贿400万元。其中的指控,只有行贿人和双方的言辞证据,没有任何其他客观证据,且在庭审中被告人又翻供,对该笔受贿事实予以否认。那么这样一起案件,我们作为辩护人,收案后,思维的出发点,首先要考虑这个受贿数额有没有现实可能。其一,一个新华书店图书业务员,其两年内向一人行贿400万元,其个人年收入有多少?其二,新华书店是国有单位,400万元行贿款的来源和报销如何处理?其三,如果图书业务员有这个行贿能力,为什么还当一个书店业务员?在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必要的分析调查,得出上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性可能并不具备的前提下,断然作出了对该笔犯罪指控的否定性辩护意见。
所谓思维缜密,就是要求我们作为辩护人,在确定辩护方案时,应当把自己思维做到严谨周密,对相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全程细致扫描,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通过严谨的思维论证,让自己的辩护观点逻辑严密,经得起推敲。思维的缜密性,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阅卷,从细节中发现问题,于无声处听惊雷。
比如在一起普通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在讯问中受到恐吓和疲劳审讯,所讲述的相关案件情节,是在连续审讯极度疲劳之际,为暂时获利休息而作的虚假供述。法庭上公诉人则义正词严,声称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法办案情节。
作为辩护人,我们抓住了这样几个关键,对公诉人的说法予以了相关的反驳。一是根据案卷的拘留时间,是2020年5月15日,但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的讯问则是从5月17日开始,而其他的讯问笔录都是在几个派出所进行。这一做法本身,明显违反了刑事拘留人员,必须在宣布拘留后只能关押在看守所内进行审讯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二是核对了案卷中的相关笔录。发现从15日宣布刑事拘留到17日关进看守所,被告人受到了17次讯问,平均一天6次,有一次最长时间持续近6小时。我们以每次两个小时计算,被告人平均每天被审讯的时间也在12小时左右。其三,被告人受审讯的地点是派出所关押室,没有正常休息设施,一套办公桌椅,一把带器械的铁椅子,一张没有铺盖的木板床。其四,对被告人的审讯,是6个警察轮流进行,而被告人只有一人。我当庭对法庭说道,6个警察轮流审讯一个被告,警察可以轮流休息,被告一个人受审。如果不疲劳,警察为什么会轮流休息?审人警察自己都疲劳了,我的被告难道不疲劳?难道他是铁人?更何况一天要10几个小时承受巨大压力接受审讯,还没有休息之所。当我们说到这里,公诉人再也没有吭声。本案的最后辩护结果也比较理想,案值3.78个亿的合同诈骗罪,开庭后获无罪。





所谓辩护思维的开庭性,是指在确定辩护思路时,不要拘泥于固有的传统套路,局限于固定的法律条文或陈旧的思维模式,敢于向深处、外处、远处思考,从而让辩护意见突破陈规旧律,令人耳目一新,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这里,笔者不妨举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民事案件。虽然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但这种法庭辩论所展示出的思维方法,对我们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同样具有启发意义。
在办理某起离婚案件时,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本人代理的是原告女方,案件事实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被发现后,男方恼羞成怒,对孕期、哺乳期女方实施家暴行为;孩子出生后,男方从未支付抚养费,且在诉讼中提出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孩子为男方亲子。男方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稳定的月收入,约1万元。案件初期调解,女方要求孩子抚养权,并提出了月3000元的抚养费要求。男方同意孩子归女方抚养,但在抚养费问题上,最多只能给1800元。调解不成,法院只好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僵持不下。男方突然提出如果女方坚持要高额抚养费,他可以来抚养孩子,而不要女方抚养费。
问题提出后,法官当庭征询女方意见。作为女方代理人,我在和女方简单沟通后,当庭代表女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我说这里面实际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被告男方有没有能力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问题,一个是孩子该不该给被告抚养的问题。我先说该不该由被告抚养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资格,从孕期出轨到孕期、哺乳期实施家暴,从出生后一直拒付抚养费到疫情期间孩子生病不管不问,从首先起诉离婚隐瞒孩子出生的事实到后来的搞亲子鉴定,这一系列行为只能证明被告从来没有把这个孩子作为自己的骨肉。孩子的抚养是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这样一个对孩子没尽过任何义务,只有恶劣历史的父亲,凭什么能够抚养孩子,法院怎么能让一个不认自己孩子的父亲来抚养一个幼小的生命。所以,被告所谓由他抚养孩子的说法,完全是为了压低抚养费而做出的权宜之计,孩子理应由女方原告抚养。其二,关于抚养费问题。本案中的抚养费,是指父亲为抚养自己亲生子女而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是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法律上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会考虑支付人财力等经济状况,但从感情和责任义务角度讲,抚养费没有上限。只要对孩子有好处,别说3000元,5000元也不多。因为责任无边,义务无界,更何况被告每月有不少于10000元的稳定收入。
这段发言,突破了一般离婚案件中,孩子小,随母亲生活比较便利,有利于成长进步等旧的观念,从感情、血缘角度入手,强调被告作为父亲已经拒绝亲情,不负义务,没有资格抚养;强调抚养费没有上限,都是辩护思维的开放性突破。发言观点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案件结果,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月抚养费2500元。这种法庭辩论思维的开放式跃升,对我们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拓展思维,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所谓盖然性,是指事件发生的几率、概率,可能性有多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接触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谓形形色色、多种多样。这当中,搞好辩护工作,一定要首先辨别这些事实的真伪。特别是有的犯罪事实,根据证据材料,表面上证据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细究起来,则可能经不起逻辑或事实推敲。
作为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思路和着眼点时,一定强化头脑中的盖然性意识,仔细分析辨别指控事实是否存在?发生的几率概率,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并据此提出科学质疑,给出恰如其分的辩护意见。比如在办理某副厅长受贿案过程中,这位副厅长交代了在三次会议之后,在办公室收受共计22人次贿赂款项,共计66万元的犯罪事实。从案件材料后,涉案的笔录供证完全一致,而且这位副厅长笔录态度很好,全部承认。但辩护人经过分析,却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22人次向其行贿,全部发生在三次会议之后,平均每次会议之后,至少有7人到其办公室行贿,其中一次是8人。
这样细化分析,盖然性就出现了问题:受贿的厅长每次会后在办公室停留多长时间?行贿人是否事先商量过,为什么行贿的钱数都是每次3万,每个人每次用了多长时间行贿?这些行贿人在厅长办公室遇见过吗?经辩护人进一步审查案件得知,厅长每次会后在办公室停留不到40分钟,也就是说每次行贿的7-8人都是在这不到40分钟内完成行贿,其间没有事先商量,没有沟通,且送的钱数都是3万,都用牛皮纸信封,都到办公室,大家相互从来没有相互遇见。这样的事情盖然性、概率有多大呢?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当辩护人在法庭质证辩论过程中提出这一问题时,全场安静无声。当然,这个案子最后结果也十分理想。这就是辩护思维要着眼于盖然性要求的力量。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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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6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0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0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0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0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0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0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0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0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0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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