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心刚:被忽视的财产辩护 | 刑辩实战第16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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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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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63篇

总第615篇文章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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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

编者按:

人间十月秋风起,老友相逢笑开颜。


2025年10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立律所”)联合举办的第16期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在法立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围绕“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展开了讨论,有近50名律师参加了现场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法立律所共同策划、共同主办,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合伙人杨国斌、郝俊杰、索朝、梁玉峰、孙方律师等参加了活动。法立律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雪松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唐承永律师,法立律所经济犯罪部主任、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陈京渝律师,法立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海淀区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宋小鹏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职务犯罪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秘书长李永伟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遗产管理人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王富利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郝凡森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亚伟律师,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邓心刚律师,第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财经大学和天津科技大学特聘导师陈文海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副主任周雷律师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还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全国律协专家讲师团讲师邬明安担任点评嘉宾。


本期活动共分为“法庭辩论的艺术”、“法庭辩论的技能培养”、“法庭辩论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三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分别由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国家级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法立律所实习律师韩佳茜、法立律所合同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雪担任主持人。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5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邓心刚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被忽视的财产辩护》,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第四次修改,辩护权的完善是修改重点,涉案财产问题也会是修改的重点之一。


一

目前涉案财产辩护的现状

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违法犯罪,如诈骗、抢劫等直接获取的财物,还包括违法犯罪获得的财物的增值部分,如孳息、利润等。即使用犯罪所得经营正当生意获得相应利润也是属于犯罪所得的增值部分,应予追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超范围、超时限的冻结、处置财产,有时将不是涉案人的财产违法扣押冻结,有时对与案子无关的财产随意扣押、处置。这都是存在的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及律师、嫌疑人关注的重点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嫌疑人及律师一般重点对量刑进行辩护,而忽视财产辩护。涉黑涉恶案件,律师注重罪名及量刑的辩护,很难有效的对财产进行辩护,甚至忽视对财产的辩护。案外人不能参加诉讼,其财产有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救济,也存在随意处置的乱象。对于死刑案件而言,重点是保人,而忽视对财产的辩护。


二

一般刑事案件及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辩护

(一) 一般刑事案件财产的辩护


一般刑事案件中,财产的保护容易被忽视。公安机关往往“一网打尽”,公安机关首先是把所有相关、不相关的人拘留,对所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扣冻的合法性,这需要律师辩护和甄别。


案例一:江西有个案件,被告人涉嫌挪用资金罪。这个案子也很特别,被告人是借款方,只是借钱,也有资产(担保),但出借方的财务人员出了问题,是财务主管挪用公司公款出借给我方被告人,后东窗事发,出借方把自己的财务总监送进看守所,也举报借款方构成挪用资金罪。侦查机关后来也认为借款方是共犯。其实构成共犯的证据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此不赘述。本案涉案资金两个多亿,借款方在上海的资产也是五个多亿,但侦查机关冻结了其所有资产,包括被告人的家人、公司及不相干人员的房产、银行卡、地产。我们积极辩护,多次书面要求解冻不相干的地产和案外人资产。主要冻结的是四块地皮,价值近五千万元;当时侦查机关不予理会我们要求解冻的律师意见,后我们努力交涉,才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四块地皮及案外人财产发还。


在涉财辩护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要通过法律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不受无端侵害。律师需要甄别侦查机关查扣冻的合法性、关联性,及时书面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鲜活产品的处理及公司急需生产物资,律师要提出合法、坚定的意见。


(二)涉黑涉恶财产的辩护


涉黑涉恶案件当中,首先要分析、甄别案件的性质,涉黑涉恶案件司法政策是“打财断血”,对涉黑案件是全部没收,对恶势力案件是没收相关财产。


律师应对要抓住重点。首先要考虑能否打掉“黑帽子”,打掉了黑帽子(重点考察涉黑四大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组织特征、危害性特征),涉案财产就不能全部没收,不能“一网打尽”,最多没收与案件相关财产或作案工具。我们办结的赤峰一个案件,我们通过辩护,摘掉了“黑帽子”,财产辩护获得成功。


即使是“涉黑”案件,办案机关也只应是保全和处置被告人本人财产或作案工具。


案例二:我办理的海拉尔一个涉黑案件,公安机关抓了被告人家人及公司十几人,并冻结了其家人及公司所有财产。在开庭前会议时,我提出被告人父亲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和海南房产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不应当没收;被告人的家人开奥迪去要钱,不能作为作案工具,后来该案中为报告人家属保住了几千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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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外人财产的保护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这种现行的规定并不合理。律师要努力辩护,甄别案外人财产并予以保护,也要甄别刑民交叉问题,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保护其合法财产,高度警惕,不迷信公安机关的查扣冻。更不要轻信有的公安机关建议到法院再说。


四

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律师对涉案财产的保护

对于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应当由律师介入。我们认为职务犯罪的调查就是刑事司法调查,应当由律师介入。


修改后的《监察法》第六十九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问题有新的规定。一是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申诉权;二是结合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四项措施修改了第一项规定;三是第二项增加了超范围查扣冻的规定;四是将第四项的“以及”改为“或者”;五是结合前文修改增加了“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作为第五项。


对六类行为,被调查人的家属、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诉,许多律师认为,我们接受委托后就是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介入,至少可以代家属提出书面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

死刑案件涉案财产的辩护

对于死刑案件,原则上是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当事人特别是家属,一般只注重保命,忽视财产保护与辩护。


案例三:我在河南办理的某毒品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时通过辩护保命成功,部分保财成功,但六百多万现金没有保住。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一般强调保人和量刑,对于财产的辩护不够重视,办案机关也存在一些乱象。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大家可以对于涉案财产问题多提意见、建议。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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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6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6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2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0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0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0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0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0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0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0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0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0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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