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法庭辩论:辩律师多说还是少讲?| 刑辩实战第16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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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64篇
总第616篇文章

编者按:
人间十月秋风起,老友相逢笑开颜。
2025年10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立律所”)联合举办的第16期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在法立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围绕“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展开了讨论,有近50名律师参加了现场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法立律所共同策划、共同主办,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合伙人杨国斌、郝俊杰、索朝、梁玉峰、孙方律师等参加了活动。法立律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雪松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唐承永律师,法立律所经济犯罪部主任、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陈京渝律师,法立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海淀区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宋小鹏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职务犯罪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秘书长李永伟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遗产管理人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王富利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郝凡森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亚伟律师,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邓心刚律师,第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财经大学和天津科技大学特聘导师陈文海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副主任周雷律师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还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全国律协专家讲师团讲师邬明安担任点评嘉宾。
本期活动共分为“法庭辩论的艺术”、“法庭辩论的技能培养”、“法庭辩论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三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分别由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国家级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法立律所实习律师韩佳茜、法立律所合同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雪担任主持人。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5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赵铭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法律辩论:刑辩律师多说还是少讲?》,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在法庭辩论时,律师多说好还是少说好在实践中还是有争议的,不同人看法不同。律师要多说还是少说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庭辩论时,如果法官不加以限制,多说还是少说,主观上辩护律师自己定。可以总结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普法读法型。有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长篇大论,谈古说今,甚至还有给法官普法读刑法个罪法条的。这种类型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相当于预设了法官“无知不懂法”“需要被教育”的前置条件,严重伤害了法官的职业尊严。
第二种是质证辩论混同型。有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又将前面发表过的质证意见又照本宣科的读了一遍,给人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第三种是各说各话型。有的律师虽然发表了详尽的有逻辑和层次的辩护意见,但是只是建立在自己的证据体系当中,而没有驳斥控方的证据体系,类似于你盖你的楼,我建我的房。
第四种是少言寡语型。有的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或涉众型案件中,主要阐述的观点为“初犯偶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意前面几名辩护人的观点”等意见,而没有相关事实或证据支撑。在当今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初犯偶犯、无社会危害性”这类套话已经产生了“审美疲劳”。
从客观上看,律师多说还是少说,由合议庭法官定,就看法官想让律师多说还是少说。可以总结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自由发挥型。合议庭法官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保障律师的辩论权,让律师想这么说就怎么说,说多久不限制。近年来,律师发表法庭辩论时间的上限不断被刷新,从几小时到1天,又到几天。
第二种是限定时间型。给律师15分钟、20分钟发表辩论意见的时间。尤其在敏感、重大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法官对庭审的控制更为严格。我和杨矿生主任办理了多起部级官员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第三种是打断发言型。法官掌控庭审节奏,有时听律师辩论意见时,以“与本案无关”、“重复发言”为由,打断律师或限制律师发言。律师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和逻辑推理过程可能因被打断而无法完整呈现。
第四种是总结归纳型。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有的法官会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要求控辩双方针对归纳的焦点问题进行第二轮辩论,有的法官还会进行第三轮、甚至第四轮归纳总结。这种类型是我们喜闻乐见的,表明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明晰和疑问。
第一是来自制度的原因:“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
刑事审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办案机关制作的卷宗笔录。法官在开庭前往往已经通过阅卷形成了预判或“内心确信”,即“未审先判”,律师在法庭上激情四射的辩论,有时会被认为是对“既定事实”的胡搅蛮缠,难以动摇法官已经形成的心证。
第二是来自法官观念的原因。
法官与公诉人之间因工作关系而形成了“默契”或“同僚感”可能会无形中削弱律师意见的分量,甚至部分司法人员仍然存在“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将律师的辩论视为“狡辩”“做戏给当事人看”,将律师视为阻碍司法工作的对立面,这种观念也会导致对律师辩论内容和意见的轻视。
第三是来自刑辩师自身的原因。
我前面也说了有的律师给法官普法,本身就是在贬低法官的职业尊严,那自然也得不到法官的尊重。而且,有的刑辩律师对卷宗材料不熟,准备不足,逻辑混乱,语言表达不清、应变能力差等问题。





刑辩律师的尊严,不在于声音有多大、表情多悲壮,也不在于辩论的字数时长和辞藻的华丽与否,而在于意见是否被倾听、权利是否被尊重、意见是否被采纳。
(一)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指的是以法官为中心。法庭辩论是说给合议庭法官听的,不是以驳斥公诉人为主,也不是以声势气势做给当事人或旁听人员看的。如:法庭辩论时,不能全程低头念稿,而是需要与法官有眼神交流,要根据庭审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表达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两个基本点”:不管你律师想怎么表达你的观点,你都需要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你要把想说的内容说的清清楚楚,二是你要让听你说的人听得要明明白白,不会产生歧义。
(二)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到底是多讲好还是少说好呢?我觉得这需要因案而异
第一种情况:少讲。
少讲指的是少说没有争议的内容或者细枝末节次要的小事实、重复性的问题。比如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这种类型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部分地区不允许律师做无罪辩护,说得多了带来负面效果(浙江,可以当庭撤销具结);二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这样,如职务犯罪(行受贿等对合性犯罪)毫无意义,公诉人一句话:被告人已认罪,只有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定罪与否与被告人态度无关,而是基于损失与否?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即便认罪认罚案件,也要在自首,到案经过,立功等问题上据理力争。
第二种情况:多说。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多说,多说能带来什么?多说是因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讲透,公诉人提出的反驳意见容易或者已经让法官产生了误解,对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讲清楚等等。
(三)刑辩律师如何积极主动掌控多说和少讲的尺度
第一,庭审前事先与法官沟通,了解法庭为案件开庭的计划时长。尤其是沟通你要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长。
第二,建议大家法庭的辩护意见准备两个版本,一个是详细的提交版(包括法律规定在内),一个是法庭简版。可以自由切换。
第三,辩护意见中属于质证意见部分或者能够在质证意见中发表的尽量要在质证环节发表,不要在辩护中重复发表,但是可以对质证意见进行一个高度概括和总结性发表。
第四,对于个罪法律规定不要在法庭上宣读,但是对于案件中的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向法庭展示。
“刑辩实战”十六期合影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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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6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0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0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0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0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0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0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0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0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0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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