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免责幻想”该醒醒了——从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2-3-007-006号案例说起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8-15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32 篇
“他早就过了60岁,合同也是用别人名字签的,怎么能算工伤?”这样的辩解,过去也许能让一些企业侥幸脱身,但在2024年12月3日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收录的2024-12-3-007-006号案例中,北京两级法院用一纸终审判决给出了断然否定: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未签书面合同等瑕疵,均不能阻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简言之,只要“你用人、他干活、你管钱”,工伤保险责任就跑不了。
一、案例回放:用人单位的“三重侥幸”全部落空
本案死者老李(化名)系河南农村户籍,63岁进城务工,因超龄无法参保,便借用同乡“小张”的身份与某保洁公司签订《劳务协议》。2021年6月,老李在写字楼擦玻璃时坠落身亡。保洁公司提出三项抗辩:
1. 老李已超龄,与企业只能构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合同主体是“小张”,老李非本公司员工;
3. 公司已在《劳务协议》中约定“意外自负”。
法院审理后认定:
• 老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属《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对象;
• 保洁公司对老李进行考勤、派单、发工资,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
• 冒名签约及所谓“免责条款”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最终判决保洁公司向老李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98万元。
二、警示一:超龄不是“挡箭牌”,而是“高风险区”
不少企业误以为“60岁+”就等于“劳务关系”,事实上,司法实践已普遍确立“两不保护”例外:
• 劳动者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 未领取的农民工,仍纳入《工伤保险条例》。
保洁公司正是忽略了后者,把“超龄”当成不缴社保的借口,结果一次性赔偿额相当于为200名员工缴纳一整年的工伤保险费。
三、警示二:身份造假不是“防火墙”,而是“放大器”
企业常陷入“合同主体与身份证一致即可高枕无忧”的误区。案例明确:
• 法院只看“谁实际提供劳动、谁实际支付报酬”;
• 一旦发现身份造假,企业不仅要承担工伤责任,还可能面临:
– 伪造、变造证件的行政处罚;
– 被认定为“未依法参保”,需补足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影响招投标、贷款。
一句话,身份瑕疵不但不能免赔,反而把“可预测的工伤成本”升级为“不可预测的合规地震”。
四、警示三:内部“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而是“无效笑柄”
保洁公司曾在《劳务协议》中写明“乙方(小张)在工作期间发生任何人身意外,甲方概不承担责任”。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0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直接宣布该条款无效。企业必须明白:
• 工伤赔偿是法定强制义务,不能通过私下约定免除;
• 试图“降本增效”的格式条款,反而成为认定“主观恶意”的证据,加重赔偿责任。
五、合规指引:用人单位的四道“止血阀”
1. 入职即核“三大件”
• 身份证、户口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确认是否已享城镇职工养老待遇;
• 留存复印件并让员工签字确认,防止“冒名”风险。
2. 全员参保、应保尽保
• 对超龄但未领取职工养老金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 无法参保的,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并明确约定“工伤情形”纳入赔付范围。
3. 建立“双重合同”机制
• 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填写身份信息,禁止“冒名代签”;
• 安全承诺书:告知岗位风险及防护要求,减少“重大过失”争议。
4. 实时用工台账
• 使用电子考勤、工资银行代发,确保“谁干活、谁领钱”全程留痕;
• 每月核对,发现身份异常立即纠正并补录社保。
最后谨记:莫把教训当故事
98万元的赔偿不是终点,而是保洁公司后续三年的“利润黑洞”:招标受限、保费上涨、品牌受损。超龄农民工、身份造假、内部免责——这三张“挡箭牌”,在2024-12-3-007-006号案例面前已被司法利剑彻底击碎。
用人单位唯有放下“免责幻想”,把合规成本前置为制度投入,才能在劳动力老龄化浪潮中稳舵远航。毕竟,工伤事故从来不是“概率问题”,而是“风险管理问题”——而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不是事后买单,而是事前杜绝。
张杰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0年执业,至今24年。
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和各类民、商事诉讼服务,
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擅长以娴熟的法律技巧,运用合理的策略,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客户的疑难。
作为外聘律师曾为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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