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锋:关于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的辩护策略 | 刑辩实战第14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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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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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592篇文章,2025年第40篇

编者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刑辩实战”第14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杨矿生、赵铭、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孙恩茹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活动还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3000人。
刑辩实战


2015年,我们曾在异地办理的一起“受贿案”辩护,首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获准。当时,通过申请法庭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因多次出现“疲劳审”画面,迫使检察院撤回21份被告人口供,最终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当事人很快获得自由。
但是,最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连续遇到了三个控方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案子,均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所谓“设备故障”之类理由不予提供,甚至有的案件,监察委以保密为由不予提供。法律人的直觉告诉我们,类似情况已经不是“个案”,有必要引起注意。
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关键证据,也是辩护人发现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核心证据。无论依据法理,还是法律规定,在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检方均应提供。
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3)两院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4)根据《监察法》规定,所有的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都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践中,我们在办理河北省霸州市和内蒙古通辽两起强奸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被害人询问4次,均没有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同录”有利于被告人,为此申请调取。但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均称“录像设备故障,导致视频丢失”,辩护人认为不相信,设备故障就应该及时修复,重新询问和录像。借故不提供,不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可能。
还有,我们办理的河北省大城县一起案件中,讯问笔录记载被告人供述相关财务数据,精确到小数点,有悖常理。辩护人认为,只有提供监控记录,才能说明讯问笔录的真实合法、才能排除诱供。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执法仪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安排专人负责执法仪维护,录像保存工作,确保满足执法活动的需求。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记录。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我们认为,如果侦查机关主张“设备故障”,作为辩护律师,有必要申请调取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如不提供,无法证实取证的合法性。
而且,要申请办案民警出庭接受质询。如果办案民警不出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或者出庭不能合理解释“未录像”或者“不能提供录像”的,建议法庭对于办案民警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不予采信。




在控方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中,辩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核心构建的辩护体系,既是对个案正义的追求,更是对程序法治的捍卫。
根据“证据合法性原则”,未依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在我们承办上列案件中,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自称前三次录像“导出时执法仪故障,导致视频内容丢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一次、二次、连续三次故障丢失,怎么可能?应该有而没有“同录”,无法证实讯问真实、合法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获取难度大。《监察法》规定的是“留存备查”,由检察院协商调取,而非“随案移送”。导致存在虚假讯问笔录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视频查阅权,受到重重阻碍。就像我们大城县那个案件,监委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我们认为办案机关的这种做法并不适当,律师应当积极争取。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这一证据定义,辩护人可以主张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都要视为证据,进而提出,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供述的载体。
第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辩护人向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据此,辩护人申请调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定要以“证据合法性”作为质疑起点。
第三,强化调取理由和必要性。结合《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强调调取录音录像是审查取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提出仅凭讯问笔录难以全面反映讯问的真实情况,而同步录音录像则能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证据支持。因此,调取录音录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第四,提起程序性救济。若法院拒绝调取,可申请复议或作为上诉理由,主张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
第五,善用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要求控方播放争议时段录音录像,并记录矛盾点,推动法院采纳调取申请。
综上,针对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的辩护,既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战术博弈,更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战略契机。通过个案辩护与制度倡导的双向努力,我们期待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为每一位被告人筑牢程序正义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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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4期: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实战第10期:(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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