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俊杰: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困境与破局 | 刑辩实战第14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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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599篇文章,2025年第47篇

编者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刑辩实战”第14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杨矿生、赵铭、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孙恩茹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活动还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3000人。
刑辩实战


尊敬的易延友教授、尊敬的莅临中同律所的律界同仁、尊敬的来自全国各地通过线上参会的中同律所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中同刑辩团队的郝俊杰律师,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是: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困境与破局。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从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两种模式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即自行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经常遭到拒绝,不被准许,并且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被拒绝后的救济途径,所以,在申请调查取证权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自行调查取证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在行使自行调查取证权期间,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导致律师不愿调查取证,不敢调查取证,不会调查取证。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困境,我总结了六个方面内容:
第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受到调查对象“同意权”的制约,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必须获得取证对象的同意,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不仅要求其本人同意,而且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所以,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完全依靠调查对象的主动配合,如果调查对象不配合,那么律师就无法获得证据,同时律师对于调查对象不配合,也没有相应的的救济途径。
第二,受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影响,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解根深蒂固,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为坏人辩护”,认为律师也是坏人,对辩护律师不理解,不信任,这也是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重要原因。
第三,相对于取证对象是个人来说,向单位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有些情况下,单位掌握着有利于被告人的相关文件等客观书证,但是,单位领导担心给自己以及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往往会拒绝律师调查取证。我们团队办理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单位均拒绝向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我们只能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通常是等到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发现证据漏洞后,再进行针对性地调查取证,但是这个阶段已经被批准逮捕,被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无罪就涉及国家赔偿,造成很难进行无罪辩护,也就错过了尽早调查取证获取无罪证据,说服办案机关的最佳时机。
第五,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着极大的刑事风险。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对条文的“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开放性解释,造成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期间,稍有不慎就会触犯该法条,身陷囹圄,导致律师不愿意调查取证、不敢调查取证。
第六,被调查人面对公权力的强大压力,意志不坚定,增加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我们在办理一起涉黑案件中,对卷宗中未出现的300多名证人调查取证后,将证据提交至法院。法院开庭前,让公安机关向该300多名证人核实证据,结果部分证人意志不坚定,前后证言大相径庭,并谎称受到律师的诱导,做了伪证。后来,根据我们提交的取证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为我们排除了调查取证的法律风险。
第七,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很难被法院采纳。当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与律师调查的证据,两者发生矛盾时,法院很少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进一步审核证据的真实性,而是多数采纳公诉机关的证据,律师提交的证据被忽视,很难被采纳,造成律师付出很大努力调取的证据,没有发挥作用,打击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




那么,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诸多困境的情况下,如何破局,这是解决“如何调查取证”的问题,也是技术问题,在现行立法不能充分保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情况下,我也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律师自身要坚守职业底线,实事求是,不能采取诱导性调查取证,更不能参与或者帮助作伪证。
第二,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定,规范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至少应当做到比司法机关更严谨、更高要求的取证程序,比如:保证两名律师在场取证,征求被调查对象是否同意配合律师取证,告知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提供伪证的法律风险,规范制作调查笔录,不提前接触调查对象,不引诱调查对象回答问题,要求调查对象认真核对以及修改笔录,向不认识字的调查对象宣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摁手印等等细节。
第三,在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后,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法庭质证环节,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能避免律师因调取取证被追究责任的法律风险。
第四,在调查取证期间,征求调查对象是否同意出庭作证,如果愿意出庭作证,更能体现其证据的真实性,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第五,在调查取证期间,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现场见证,特别是在调取实物证据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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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4期: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实战第10期:(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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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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