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低门槛与高代价——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
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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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15篇文章,2025年第61篇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NOTE
编者按
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郊区,老一辈人可能还有着狩猎的传统,打几只麻雀、打几只野兔、打几只山鸡,好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于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打猎,一不小心就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让自己陷入刑事犯罪的雷区。
非法狩猎罪是我国刑法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设立的重要罪名。我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现,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极低,甚至出现猎捕一只麻雀就被判刑的案例,引发了“捕捉麻雀也有罪?”的社会热议。
非法狩猎罪案件中,类似有悖常理的判决时有出现,显现出社会认知与司法认定的冲突。结合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则,明确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避免因不懂法而犯法的悲剧再次上演。

一
非法狩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以及野生动物种类的多样性、恢复性,生态系统的平衡性。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综合相关司法解释,一共列举了五种情形: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三)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二)项以野生动物的数量或者价值定罪,属于结果犯,司法实践中以结果定罪的情形占比较少。第(三)、(四)项属于行为犯,司法实践中占比较多,即无论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只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无需考虑数量或价值,这必然导致入罪门槛低,于是出现了猎捕一只麻雀被判刑的司法判决。
二
犯罪对象的认定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罪状表述中“野生动物资源”的范围,只能通过推演得出结论。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该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一类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另一类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刑法》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以上两个罪名涵盖了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所有水生野生动物,再结合《野生动物法保护法》规定的两类保护动物,可以得出,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三有动物”,即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收录的1924种陆生野生动物。
三
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
禁猎区、禁猎期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确保野生动物有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和繁衍时间。禁猎区,是专门划定的禁止狩猎的区域。禁猎期,是规定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禁止进行狩猎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划定自然保护地的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国各地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存在差别,比如《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四
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哪些是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禁用的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用的工具: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禁用的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等。
除了以上法律、行政法规以列举的形式对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进行规定外,法律还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补充规定。比如,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禁用的工具增加了粘网、弹弓、地弓、弩,禁用的方法增加了诱捕、挖洞、设陷阱的猎捕方法,以及捡拾野生动物的卵(蛋)。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严格限制猎捕的工具、方法,对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范围进行扩充,比如将弹弓等“童年玩具”列为禁止使用的工具,所以,可以理解为,禁止采取任何依靠外在条件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狩猎,否则可能涉嫌犯罪,造成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低,势必会导致刑法过度化。
五
主观上的“明知”程度
非法狩猎罪属于故意犯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明知”的程度和内容进行限定,关于狩猎法规,以及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普通人很难了解与知情,特别是野生动物6万多种,数量庞大,如何精准判断是否属于“三有动物”,确实困难,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通常提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抗辩理由,往往被司法机关忽视,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
六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最低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并成为司法机关认定非法狩猎罪的实体依据。
然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规章。所以,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尚且不能作为行政案件认定的依据,何况却作为更为严厉的刑事犯罪成立的前置援引法律规范,存在一定争议。
七
犯罪阻却事由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植保作业、国家医药生产任务、普法宣传、教学展览、国事活动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特殊情形,是法律规定的犯罪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另外,当公民遇到野生动物袭击,或者公民的财产遭受野生动物破坏时,公民针对野生动物的反击行为,应当成立刑法上的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此外,农民预先设置捕兽夹、捕兽网等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侵扰农作物的情形,一般也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体现保护农民利益的的优先性。
八
结语
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犯罪人数多,行刑处罚界限不清。社会公众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请司法机关面对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在办案中注入司法温度,在处罚时保留人情空间,摒弃机械僵化地适用法律。
刚刚离世的弗兰克·卡普里奥(Frank Caprio)法官,被称为“世界最温柔法官”,他在法庭上展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同理心,给困难的家庭得以喘息、重新振作的机会,让法律的严谨和人性的光辉得到最完美的平衡。
弗兰克法官常说,“我不是在减刑,我是在减少伤痕”。“法律,终究是为了让人更像人”。 “一个人在怎样的生活经历中违反了法规,可能比是否违法违规本身更重要”。……
法律的意义,不只是惩罚,而是教育;不只是约束,而是温暖。法律的真谛,既在于雷霆万钧的威严,更在于春风化雨的智慧。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诱捕、挖洞、设陷阱的猎捕方法,禁止捡拾野生动物的卵(蛋)。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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