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虽小,猎之触刑——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知多少?

发布时间:

2025-08-16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612篇文章,2025年第61篇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NOTE

编者按


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郊区,老一辈人可能还有着狩猎的传统,打几只麻雀、打几只野兔、打几只山鸡,好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于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打猎,一不小心就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让自己陷入刑事犯罪的雷区。


【前言】

“朝为越溪女,暮作吴宫妃”,际遇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很大。同样,在动物圈,麻雀对自己命运的转折也深有体会。


麻雀,历史上曾经作为“除四害”爱国卫生运动的消灭对象之一,蒙受屈辱,之后逐渐地被“平凡”,后来“鸟生”平步青云,一路开挂,一跃成为“三有动物”名录的会员,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正式进入了上流社会。




麻雀在完成“鸟生”逆袭的同时,颠覆了人类的认知,社会公众不禁会问:打麻雀也会被判刑?打燕子、蝙蝠、蜻蜓等是不是也会判刑?山区农民抓蝎子卖钱是否属于犯罪?猎捕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吗?哪些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会被罚款吗?会坐牢吗?


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相关职能部门的普法宣传不到位,必然导致人人自危,诚惶诚恐,甚至担心,踩死一只蚂蚁,会不会涉嫌违法犯罪?



一

哪些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地大物博,已知的野生动物有6万多个物种,并非所物种都在保护范围,国家仅对部分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一)国宝级VIP——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是经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名录中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其中一级保护动物234种,二级保护动物746种。大家熟悉的国宝大熊猫,就是名录中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二)野生动物中的贵族——三有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为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数量多,范围广,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中的贵族。


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共收录陆生野生动物1924种。常见的三有动物包括松鼠、野兔、猫头鹰、麻雀、斑鸠、乌鸦、杜鹃、喜鹊、啄木鸟、蟾蜍、青蛙等等。


小时候,我和同伴曾经在农村山上抓野生蝎子卖钱,至今少量村民还有抓蝎子的习惯,那么,抓蝎子犯法吗?如果抓捕的蝎子,经鉴定为“条纹正钳蝎”,则属于三有动物,受国家保护,捕捉蝎子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


此外,燕子是保护动物,个别种类的蜻蜓、蚂蚁、蝉类是保护动物,绝大多数蝙蝠不是保护动物。



(三)地方明星——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某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存在重叠,但并非完全重合。


《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包括野生动物150种,对于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将不再纳入本《名录》。


(四)没有“编制”的野生动物——一般野生动物

没有“编制”的野生动物,就是没有进入以上三个“保护圈”的动物,统称为一般野生动物,这类动物占绝大多数。一般野生动物,分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水生野生动物。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除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也就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


一般野生动物,虽然没有“编制”,不在国家保护的级别范围,但是,非法猎捕该类动物同样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二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被罚款吗?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吊销特许猎捕证;

3、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猎捕三有动物或者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吊销狩猎证;

3、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猎捕一般陆生野生动物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猎捕一般水生野生动物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坐牢吗?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予以刑事处罚,主要涉及四个罪名。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量刑较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非法狩猎罪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对象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犯罪对象是“三有动物”,该类案件数量较多,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一般陆生野生动物,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录之外的一般水生野生动物,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结语


我们总以为 “野生动物”  是纪录片里遥远的存在,却忽视了枝头上嬉戏的麻雀,屋檐下筑巢的燕子,田埂边蹦跳的蟾蜍……都是大自然生态链里不可替代的一环,都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对象。


有些人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在“山珍野味”的诱惑下,或者在“无知者无畏”的侥幸中,一次轻率的猎捕,可能就会身陷囹圄,此时才惊觉,自己触碰的不仅是生灵的性命,更是法律的红线。


守护生灵,遵法同行,每一次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守,都是对生命的尊重与守护。社会公众只有携手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长城,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法律规定】


《刑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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