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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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细胖说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细胖说法,作者王朋

细胖说法

本公众号第724篇,2025年第50篇





中同观点




律师解析:


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案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债务纠纷的管辖约定,不能用以确定清算责任的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某甲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移动网络游戏独家代理协议》及 《补充协议》,约定:某应信息技术公司授权某甲网络科技公司运营推广案涉移动网络游戏,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应支付预分成款。某甲网络科技公司向某应信息技术公司支付了预付分成款711360元。


2021年8月,游戏关服。经对账,某应信息技术有限应退还预付分成款375842.31元。但某应信息技术公司拒绝退还。


某应信息技术公司股东罗某峰、周某磊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案涉《移动网络游戏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因履行原协议及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以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原告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某甲网络科技公司诉请:罗某峰、周某磊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峰、周某磊退还未抵扣的预付分成款375948.34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川0193民初2782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川民辖55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根据某甲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请,本案不仅涉及合同纠纷,还涉及对原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是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审查,故本案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被告罗某峰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自贸区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对管辖的约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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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在政府部门服务10多年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民诉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规委委员

✎: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及常法业务、争议解决

☎:王朋律师联系方式:1881118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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