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 转载:中同律师李莉接受北京商报采访,谈“打包收费餐具引热议,餐位费、茶位费、纸巾······,到底该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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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律师 本公众号第587篇,2023年第113篇



律师观点.✎


李莉

中同民商团队


“除了菜品之外,您在外出就餐时是否付过其他费用?”10月30日,“你认为饭店餐具收费合理吗?”一话题登上热搜。曝光视频显示,有大学生在河北石家庄餐厅吃饭时遇餐具收费1元,于是将4套餐具全打包带走。当事人表示,结账的时候询问店员,餐具可以带走吗?店员说可以带走。于是大家都打包回去了,既然餐具付了钱,那就要带走,一块钱都不白花。






对此,不同消费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消费者表示支持,指出“收的是餐具费,又不是消毒费,餐具付了钱就是自己的”;有的消费者则表示反对,认为“一块钱是餐具消毒费,不是餐具费”;还有消费者恍然大悟,表示之前怎么没想到可以带走呢。

对于上述大学生的举动是否合法合理,北京商报记者采访到了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她表示,关于合法性,大学生经餐厅服务员允许打包带走餐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事件中若服务员未允许打包带走餐具,就需要判断“一元餐具费”的性质。

如果“一元餐具费”系用于购买一次性餐具,消费者付费后取得餐具所有权,当然有权带走。

如果“一元餐具费”仅是餐具使用费亦或是消毒费,而不是购买餐具的费用,则消费者付费后不能取得该餐具的所有权。该情况下,如果取走餐具,则在合理性上欠妥。

那么餐厅餐具收费又是否合规呢?

李莉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该规定可理解为,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义务,其不应将清洗消毒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委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集中消毒餐具套装,供消费者选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如果在该事件中,餐厅只提供该收费餐具,则对就餐者而言,如不缴纳将无法正常就餐,该餐具费的收取具有强制性,餐厅可能构成强制交易。

事实上,餐具费只是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常遇到的收费项目之一。记者注意到,有消费者对本次事件进行了延伸,表示遇到的收费项目远不止此。有消费者直言,“餐具费、餐位费、茶位费、调料费、纸巾,进去坐下就几十块了。”那么,餐厅内的哪些收费合理,又有哪些收费是不合理的呢?

对此,李莉指出,目前未有法律、行政法规直接禁止餐厅收取该种费用,但需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强制交易外,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因此餐厅在给予消费者选择权的同时,收取相关费用应明码标价。

不过,李莉律师补充道,我国有的地区,例如吉林省,已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命令禁止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备使用费。

规定援引:《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收费的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餐具;(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加收费用;(四)设置最低消费;(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六)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北京商报 | 记者 张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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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部律师。

✎:擅长政府及公司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资并购(尽职调查)、私募股权、采购合同;等等

☎:李莉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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