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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 || 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挑战
发布时间:
2024-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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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25篇,2024年第24篇
本文共1995字,阅读约需要5分钟

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已经成为国家重要战略任务的今天,如何抓住数字化时代机遇,成为企业发展进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数字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而在这样的浪潮中又有哪些法律挑战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呢?本文将从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最经常涉及到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角度,为读者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提出几点建议,供读者参考。

“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和世界范围内的各种防疫措施,引发线上产业的又一轮爆发式增长,网络短视频、直播电商、网络教学、在线会议等与生活、学习和工作紧密相关的线上工作方式蓬勃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人,较2019年6月增长1.84亿人,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88亿,占网民整体的39.2%。2020年,我国直播带货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0500亿元,较上年增加6162亿元,同比增长142%。到疫情结束后的2023年上半年,我国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规模分别达到了10.47亿人、10.44亿人和10.26亿人。
如今,诸多企业的商品销售渠道已从单一线下实体店发展到网店,而发挥明星、网红的影响效应,开展网络直播带货更已成为常态。但在消费者获得便利、企业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一些企业为进一步抢占市场、扩大利润而开展的网上销售、直播带货活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是企业数字化转型中所争夺的重要资源。“点餐必须扫码,要求同意提供通讯录信息”“刚聊完滑雪,购物软件就推送滑雪板”等情况,想必读者或多或少都遇到过。随着个人数据被企业大规模收集和利用,个人隐私保护已经成为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议题。2018年,Facebook因为个人数据被不当获取而陷入严重的隐私危机。这一事件引发了全球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一些国家加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已经开始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等方面进行规范。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隐私保护相关法律面临着新的挑战。比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个人数据被过度收集和滥用,从而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如何在数字化转型中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合规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所持有的数据愈多,客户黏性愈强,由此带来的话语权也愈大。而当企业所收集、存储的数据量达到一定程度,难免会产生利用垄断地位进一步扩充存量、限制其他企业竞争的情形。垄断行为会对市场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经济运行带来巨大伤害,国家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直致力于反垄断工作。例如,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并判决阿里巴巴向京东赔偿10亿元(注:据了解阿里巴巴已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企业合规助力数字化转型更上一层楼
反垄断、保护个人信息、保障数据安全的目的并非限制数字经济发展,而是为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更好地有序发展。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企业合规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一)遵循必要原则收集数据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例如,网络直播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向公众持续提供实时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信息浏览服务”,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也就是说,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二)以合理方式获取数据权利人的同意
由于用户与数据处理者(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之间关系并不对等,法律规定数据处理者应承担多项义务。首先,作为数据处理者的企业,在了解上述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后,在处理数据前,应当以合理方式取得用户同意。实践中,企业往往选择提供格式条款的形式,获取用户同意。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企业若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将存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建议企业可以设置特有程序,强制用户阅读相关格式条款,以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确保用户知悉数据处理相关情况,并给予用户必要的选择同意权。
数字化浪潮推动下,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的讨论与制定中,各项监管措施必定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进一步深入到数据信息的更深层面。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需要重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在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保证企业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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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雯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基金与金融资管团队负责人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博士
清华大学博士后
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擅长私募股权、金融资管、商事仲裁
☎:彭靖雯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包婷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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