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多
资
讯
-关注中同-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同律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中同刑事 || 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就是最好的策略——给被公安机关要求说明情况的当事人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6-26
作者:
来源:


中同刑事
本公众号第630篇,2024年第29篇
律师观点.✎

杨国斌
十多年的刑事辩护经历,见过形形色色的案件,遇到很多的当事人向我叫屈:第一份(或前几份)笔录上记录的不是事实,当时是警察说你承认了就没事了,就能回家了,我才这么说的,事实不是这样的。
有些当事人在第一份笔录中认的事情可能不是客观的事实,但是就因为最初的认罪供述致使后来被定罪、被判刑,人生走向完全改变,让人唏嘘不已。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接受A公司老总家属委托介入。第一次会见时,A公司老总向我叫屈:警察把我带到办案中心,说我不交代走不了,坦白了就让我回家,没办法我就按他们的意思承认了,当天还真让我回家了,可是现在还是把我抓了。
进入审判程序后,从在案证据看,指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证据只有A公司老总的第一次讯问笔录、B公司的自认,以及与涉案金额不一致的资金返还的银行流水明细,而记录交易过程的财务单据完整齐备。
综合证据情况、案件案发背景、两公司之间有常年货物买卖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至少是存疑的。
但是,遗憾的是本案最终的结果是A公司老总一审判5年,上诉后二审改判3年。出现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最初的认罪供述,没有坚持实事求是地陈述客观事实。
与此案的情况形成对比的是另一个案例。数年前,一位当事人C来咨询,说某地公安机关通知他去说明情况,该怎么办?经了解,是当事人之前曾委托邻居帮他办理某地的户口落户,现在公安机关发现此事涉及违法犯罪,通知他去说明详情。
我向当事人提出两点建议:
1、此事是否涉嫌犯罪还不明确,不要焦虑;
2、到公安机关后一定实事求是的陈述情况,没做过的事别承认或认可,坚持事实与笔录陈述内容一致就是最好的对策。
后来C反馈,其坚定地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对策,以证人身份平安返回,而和他同时在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其他人都是拿着取保候审的手续回家。要知道,取保候审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话对当事人而言非常关键,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罪与无罪。对于牵涉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应该怎么回答侦查机关的第一次问话呢?
上面的两个案例中就有答案。实事求是才是最优策略,也是保护自己不被冤枉、不被无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END

更
多
资
讯
-关注中同-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同律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中同刑事团队
杨国斌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推荐阅读
2002

2024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创建,拥有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及律师辅助人员。中同律师熟知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各自具有不同的业务专长,在多年实践与探索中,中同律师逐渐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了满足客户不同的法律需求,中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影视文化传媒、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顾问、银行证券与保险、私募与投资并购、政府法律事务、环境与资源、涉外法律事务等十多个业务领域,由专业律师负责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从而保证了律师在相关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并将专业分工与团体合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资源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细胖说法
转载授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