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刑事 || 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判断

发布时间:

2024-07-11

作者:

来源:


中同刑事

本公众号第636篇,2024年第35篇


律师观点.✎



赵玉来


在刑辩律师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存在一些争议之处,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模糊地带,因此需要认真对待。在一些案件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比较明确的,但是也可能发生介入因素,当发生介入因素时能否阻断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大问题。



一


 怎样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假设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以下情况:A和B与C都有宿怨,有一天A和B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同时向C开枪,有一枪打中了C的眉心,有一枪打中了C的心脏。在此情此景之下,能不能认定A和B开枪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这就涉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要让某个行为人对某个或几个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确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几个特点需要注意。


第一个特点是客观性。该特点表明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层面的判断。因此,应当坚持客观地进行判断。


第二个特点是时间上的先后性。时间上的先后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是在先的,而结果则是在后的,二者之顺序不可颠倒。在刑事案件之中,要确定因果关系就需要先从危害行为中去寻找原因。


第三个特点是具有复杂性。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多因一果”,即多个实行行为的原因引起了一个危害结果之发生;另一种是“一因多果”,即一个实行行为引发了多种危害结果。确定复杂的因果关系需要分清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并结合具体案件来具体进行判断。


二


 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之判断方法


对犯罪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采用的是条件说。条件说是指,“只要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如无前者即无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即认为存在因果关系。”(谢治东、连斌:《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4期(经典案例),第41页。)

条件说把所有与危害结果存在条件关系的行为都作为原因,这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会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虽然条件说因过于扩大归因范围的主张招致刑法理论界之批判,但是其适用还是很广泛的。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原因行为和结果没有条件关系,就需要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李三抱着杀人的故意向王二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毒死人的毒药,王二吃了该食物。但在毒药还未发作的时候,张大开枪用子弹打死了王二。在这种情况下,李三的行为和王二的死亡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张大的行为造成了王二的死亡结果从而具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结果所对应的原因并不存在特别的疑问,但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如何判断结果归属就成了问题。(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42页)在该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仅是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节点和核心,也是困扰司法实务之难题。(参见:商凤廷:《介入因素下客观归责理论之借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6期。)


在一个案件中,判断介入因素是否能够阻断因果关系至少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应当考虑原实行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的条件性。如果原实行行为不能够让危害结果发生,由介入因素单独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介入因素和原实行行为叠加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则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其次,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会阻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是异常的,则不会阻断因果关系。




例如:张三持刀追杀王五,王五在急速逃跑不慎失足坠河而亡。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王五具有正常状态下对其他危险因素的关注,王五坠河不具有异常性,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发生阻断。

再比如,甲用刀将乙捅成重伤,乙被他人送到医院引起医生丙实施抢救。根据乙的伤情,需要进行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手术。如果手术失败而导致乙死亡结果的产生,这种情况应认为死亡结果不是医生丙的伤害行为引起的。

但是,如果丙跟乙有深仇大恨,借此机会为乙注射毒药导致乙死亡,则认定丙的行为是介入因素,具有异常性,阻断了甲的前行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转自:刑事辩护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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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事团队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天津市某区委政法委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担任贵州省吴某某、杨某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2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赵律师联系方式  1352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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