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刑事 || 律师有效会见的基本要领

发布时间:

2024-07-18

作者:

来源:


中同刑事

本公众号第640篇,2024年第39篇




律师会见

辩护从看守所会见开始




目

录

1.处理好几类律师会见的关系

2.根据目的确定会见内容

3.事先准备会见提纲

4.做好会见笔录

5.会见后梳理会见笔录

6.底层逻辑


引子



会见是辩护律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高质量的会见,不仅有利于律师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听取辩解,而且也会对辩护观点及辩护策略的形成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很多辩护律师仅仅把会见当做是一项普通的工作,对会见的重要性以及会见的技巧不太重视,会见极其不专业,有的会见就变成了聊天和亲情探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应当改变。

根据我们的经验和观察,要想做到有效会见,必须把握以下五点。


XING BIAN

SHI 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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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处理好几类律师会见的关系



1

熟悉几类律师会见的区别

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律师,如果委托了两名律师,这两名律师多数情况下都会来自于同一家事务所,这两名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当事人辩护。

但是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与律师除了商谈与辩护有关的法律问题外,可能还需要商谈家庭事务或者公司事务,出于某些原因,商谈家庭事务和公司事务的律师,就有可能从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聘请,而这些律师也需要会见。

从实际情况看,律师会见当事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辩护会见

所谓辩护会见,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会见当事人。会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案情、核实证据、研究辩护观点等与辩护有关的活动。


(2)亲情会见

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律师会见的目的就是代表家属对当事人进行安抚,其主要内容就是向当事人介绍家庭的一些情况,传达家属的关心,了解其本人的身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家属寄衣物、寄钱等生活方面的问题。


这样的会见,虽然律师是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的,但是其会见的内容和目的都与辩护无关,这种类型的会见活动在律师行业内被称为亲情会见。


很多律师守在看守所附近,主要业务就是进行亲情会见,这样的亲情会见,大多数采取会见一次结算一次的方式。


亲情会见可以解决当事人与家属之间的亲情沟通和一些家庭事务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辩护律师会见的工作量,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亲情会见增加了会见的人数和会见的次数,加剧了会见场所的紧张程度,这也是有些看守所对会见时间进行限制的原因之一。


(3)事务会见

有一些当事人是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需要频繁地了解和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还要签署相关的企业文件,这就需要律师经常性地会见,向其传达公司事务方面的信息。


辩护律师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频繁会见当事人,所以很多当事人就想了一个折中方案,让辩护律师只占用一个名额,另外腾出一个名额,聘请一名事务律师,专门用来沟通公司方面的事务,或者让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会见,帮其沟通处理公司事务。这样的会见,我们就称为事务会见。


这样的律师会见可以会见一次结算一次,也可以按阶段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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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不同律师会见的协调处理

在有不同律师需要会见的情况下,会见就变得复杂起来,辩护律师必须根据案件需要,处理好与其他律师会见的关系。实践中有几个操作方法可以参考:

(1)侦查阶段让出一个会见名额
遇到亲情会见或者事务会见等情况,一般都需要辩护律师配合,适当地做出变通处理。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需要经常性地会见当事人,而且辩护律师在该阶段会见的工作量也不太大,所以可以腾出一个名额让给非辩护律师会见。

(2)审查起诉阶段要保证辩护律师会见
但是如果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完卷以后就要开始与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需要会见的次数就会多起来。只有一名辩护律师会见可能忙不过来,那么根据案件需要,非辩护律师可能就要让出会见名额。

(3)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停止非辩护律师会见
特别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商量的事情比较多,需要高频率会见,事务会见或亲情会见就必须停止,给辩护会见让路。



2


根据目的确定会见内容

PART 2


辩护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会见当事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会见的内容当然也就不同。

比如,在侦查阶段,会见的主要目的就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目的就是要核实证据,听取当事人对事实以及证据的分析意见,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审判阶段,会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研究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并且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

即使是每一次会见之间,其目的和内容也各不相同。比如,第二次会见和第一次会见的目的和内容就有很大的区别,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十日内的会见与平常的会见也完全不同。

所以我们每次在会见之前都要想一想,这次会见是处于什么阶段,会见的目的是什么,要向当事人问哪些问题,要沟通哪些问题,要解决哪些问题。

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问题,会见就成了没有目的的会见,会见的内容也无法事先确定,会见时就只能跟着感觉走,这样的会见效率不高,也无法实现会见的目的。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XING BIAN

SHI 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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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事先准备会见提纲




很多律师在会见之前不愿意做准备,喜欢到看守所以后随机应变,想到什么问题就谈什么问题;有些律师虽然也会考虑会见时该谈些什么问题,但也就是在头脑里转一转,大致想想要谈哪些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做更进一步的深入思考。这些做法当然都会影响会见的效率,也不能有效地发挥会见的作用。


正确的做法是:


1

认真思考会见时谈什么话题

每次会见时,想完成哪些工作事项,想谈什么话题,向当事人沟通什么事项,提出什么问题,怎样发问,这些问题不仅要在会见前认真思考,而且还要列出会见提纲。


列出会见提纲的过程,也是对案件进一步熟悉和思考的过程。


2

按问题环节对会见提纲进行划分

根据案件事实进展的环节或者情节进行划分,列出会见要问哪几大类问题的提纲。


比如,我们在准备一起徇私枉法案的会见问话提纲时,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展过程,划分了八个指控环节,这八个指控环节就是会见提纲中要问明白的八大类问题。


在每一类问题中,再针对每一个指控的环节,结合卷宗材料内容进行思考,列出需要进一步问清楚的具体问题。


这样的划分过程,也是一个根据问题的内在逻辑进行提炼的过程,这样的会见提纲逻辑清楚,也不会遗漏重要问题。


3

会见时问话顺序可能会被打乱

虽然我们制作了会见问话提纲,但是也不能太呆板,因为在会见时,你提出一个问题后,当事人可能会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回答很多提纲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当事人有时想说的问题,与律师正在问的问题无关,但是如果你不让他说也不行,因为过一会再说他可能就忘记了,所以你要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思路表述,当然这种情况就打乱了你的问话思路。


当事人之所以会打乱律师的问话思路,都是其本人认为有比较紧急的、比较重要的话题要先说,律师不仅要让当事人把话说完,还要把当事人谈话的内容及时记录下来,待其把问题讲完以后,再引导他回到律师原来的思路上,按照提纲中的顺序继续发问。



4


做好会见笔录

PART 4


很多辩护律师会见时,不爱做谈话笔录,有的至多是拿一张纸随便记几个重点,有的则什么都不记,这样的会见极有可能就变成了一种漫谈聊天。

即便会见中谈了法律问题,谈了专业问题,即便是当事人对某些问题作了辩解,但由于没有记录,会见结束后,很多问题可能仍然被遗忘了,会见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对我们以后的辩护所起的作用就变小了,起不到会见应有的作用,也很难达到会见的专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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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会见后梳理会见笔录

















会见后对笔录记载的内容要及时梳理,对相关问题要进行核对、调查和研究。主要包括:


1

下次会见需要回复的问题

在会见中,律师和当事人谈了很多问题,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在会见结束以后进一步弄清楚,在下一次会见时回复当事人。


有些问题可能需要律师在会见结束后通过阅卷查清楚,有些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家属问清楚,有些问题可能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法律规定来弄清楚。


这些问题就属于需要进一步查清楚的问题,而且也是需要在下一次会见时向当事人回复的问题,会见结束后要把这些问题从会见笔录中梳理出来单列,并且在查清楚以后,准备好相应的回复意见。


2

下次会见需要再问的问题

有时在会见中,律师和当事人虽然谈到了某些话题,也问到了某些问题,但是回来整理会见笔录时,总觉得还是不太清楚,需要在下一次会见中进一步问清楚,对于这样的问题,应当单独梳理出来,列入下一次会见的问话提纲中。


3

梳理口供中的错误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一般会将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与其本人进行核实,当事人如果认为讯问笔录中记载的某些内容是错误的,他就会指出来,并且还会辩解为什么这些内容是错误的。

对于这样的情况,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应当把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地方梳理出来,以便作为重点进行研究,在之后的会见中进一步核实确认。


4

将需要进一步查实的问题梳理出来

在某一次的会见中,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问到,所以在每次会见结束,对会见笔录进行梳理以后,就要考虑还有哪些问题在这次会见中没有弄清楚,需要进一步查实,把这种需要进一步查实的问题梳理出来,继续查实。


5

列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清单

我们在会见的时候,除了了解案情,核对证据之外,也会沟通交流很多看法。尽管如此,我们在会见结束,梳理会见笔录时也会发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将这些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梳理出来,以后专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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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ART 6

底层逻辑





我们应当记住:


●有效会见,需要根据会见的目的确定会见的内容。


●准备会见提纲,做好会见记录,有助于提高会见效率,实现会见目的。


●梳理会见笔录,可以扩大和延伸会见的作用。


——杨矿生

 


—— 杨矿生《刑辩实战》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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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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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
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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