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观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企业发展的新契机

发布时间: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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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民商

本公众号第672篇,2024年第73篇

本文共1838字,阅读约需要4分钟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依法定程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11月8日止。2024年12月21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4年12月2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它犹如一盏明灯,为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照亮了道路,其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可谓极其深远。 

首先,在公平竞争方面,该草案为民营企业营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草案明确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一制度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制度本身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意味着,除了清单上明确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其他广阔的市场空间都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开放。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框架下,这一制度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保障,有助于推动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在即将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下,民营企业将在更多的行业和领域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竞争机会,打破了过去可能存在的一些隐性壁垒。例如,在一些传统的垄断性行业或公共资源领域,民营企业以往可能面临着较高的准入门槛,而该法的实施将促使这些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出台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这将有效防止一些不利于民营企业竞争的政策的出台,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投资融资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这不仅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有助于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草案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民营企业提供权利质押贷款等,这将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于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差异化监管,允许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这将提高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在科技创新方面,草案为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这将促使民营企业加大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将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热情,推动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更大的突破。 

在规范经营方面,草案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提出要求,促使民营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将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民营企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使企业能够更加稳健地发展。 

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草案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坚持依法行政,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权益保护方面,要求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这将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护,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能够安心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公布,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民营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中外企业文化》202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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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民商团队


彭靖雯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私募基金与金融资管团队负责人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博士

清华大学博士后

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擅长私募股权、金融资管、商事仲裁

☎:彭靖雯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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