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财产赠与纠纷:法院如何裁定?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4-11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12 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孔某与王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孔某与常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期间,孔某自2022年10至2024年5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给常某转账合计8万余元。根据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孔某承认与常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孔某在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常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孔某给常某所转款项,既非与王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王某同意,孔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故孔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常某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常某在明知孔某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多次索要财物,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孔某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给付常某财物,孔某与常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孔某对于常某的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正当关系作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常某获赠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返还财产。


韩长勇律师简介

西城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团成员。
2016年度德胜地区最美社区法律顾问。
西城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法律专家团成员。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刑辩律师专家团成员。
业务方向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350123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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