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观有法 || AI视频与真实面孔——“Sora”对公民肖像权的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
2024-07-22
作者:
来源:
彭靖雯
本文共1680字,阅读约需要6分钟
随着由美国OpenAI公司开发的语言处理模型ChatGPT的爆火,人工智能生成模型开始被越来越多非专业人士所熟知,从“AI绘画”到“AI配音”,再到 “AI建模”,人工智能所涉足的领域正在快速扩展。今年初,OpenAI公司又推出了视频生成模型“Sora”,人们通过输入文字描述,即可获得描述的视频片段。“AI视频”并非首次问世,但Sora凭借给予用户的较高自由度及素材库的丰富度,超越了过往的视频生成模型。
然而,无论模型本身如何方便快捷,Sora都面临着大量潜在的侵权风险。从OpenAI最新发布的Sora生成的 “剧情”视频来看,其主要人物的面部被气球代替,这或多或少是对侵犯公民肖像权风险的规避措施。那么,未来Sora在使用其涵盖全网的素材库完善其模型时,可能与公民肖像权产生何种冲突?本文将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出发结合肖像权保护相关规定及案例展开讨论。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对于Sora来说,“许可他人使用”这一权利将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侵权隐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艺人等知名人士起诉肖像权侵权的案件已经非常常见,但涉及到普通人如何“授权”自己的肖像使用,尚存在很大争议。如某些广为人知的图片表情包、视频素材库中混杂的普通公众的个人照片和短片究竟有多少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暂时还有较大的计算难度。显然,Sora生成影片的“素材”绝不是来源于某一特定平台的素材库,普通民众担忧自己的肖像某天在Sora视频中“出演”也很难说是杞人忧天。
放眼海外,关于Sora及相关AI视频生成模型未经授权使用自然人形象的争论也并非个案。最近扑朔迷离的“凯特王妃近况事件”中由官方发布的视频就被质疑为出自Sora之手。比起讨论视频本身的真伪,更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是Sora等AI视频生成模型所制作的视频确实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足以让人产生混淆,那么这些视频在制作前是否取得其中人物的同意,则成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包括Sora在内的一系列AI视频生成模型如何取得自然人肖像使用授权,目前尚存有大量空白,这一空白所导致的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发布AI生成视频的主体必须面对的。
需要格外说明的是,不同于传统视频合成软件直接从素材库里“拼接”的模式,包括Sora在内的新式AI视频模型更多的是偏向于从素材库中“学习”然后“自己制作”。因此其在侵犯肖像权也与传统合成视频的生搬硬套自然人的照片的侵权方式不同,可能更多将倾向于“撞脸”。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变化可能会带来对“故意侵权”认定的障碍。由于主观过错在肖像权侵权判例中对侵害人责任程度的认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被侵权人在遭遇AI视频模型侵权时同样存在因不能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性而导致不能充分受偿的风险。
回到国内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然而,该项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因表述太过笼统导致被侵权人无法有效依法维权的可能。
Sora等模型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风险也并不同于人们所熟知的“伪造”。
参考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22年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2023年由国家网信办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类似Sora的模型的管理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更为重视 “提供者”的责任,即发生违法或侵权案件时,AI模型的开发、运营维护者将承担较重的责任。采用上述管理和归责方式将很大程度上规范AI模型的开发,控制其滥用。但对于大量“服务提供者”位于国外的现行主流AI模型,则可能导致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维权难度变大。网络时代,肖像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影响往往直观而恶劣,如何建立公正高效的维权机制需要我们结合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
可以预见的是,Sora以及更多的AI模型将会不可避免地与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生活产生交集。当我们与之相遇时,无论其利害如何,积极主动地探索总好过消极被动地盲从,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更是如此。如果我们能从Sora的火爆和讨论中推演和实践出AI时代肖像权以及更多个人权利能被妥善地保障和维护的办法,那么也将能收获除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外的别样成果。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4年4期


彭靖雯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私募基金与金融资管团队负责人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博士
清华大学博士后
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
主要执业领域及专长:私募股权、金融资管、商事仲裁
彭靖雯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江镇东实习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现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民商团队成员
目前主要研究金融法及公司法方向问题
江镇东实习律师联系方式:010-82011988

往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