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涉黑案“组织成员”的辩护律师如何质证二三问

发布时间:

2023-06-26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339篇文章,2023年第68篇


前不久,我在西南某地法院开庭,我的当事人是该涉黑案件的第三被告人。在庭审进入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的举证质证阶段时,相关违法事实并不涉及到我的当事人。当然,也有其他一些被告人分别不涉及其中的某些违法事实。


所以,在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审判长便说,具体指控事实涉及到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次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涉及到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相关指控可以不发表质证意见,要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提前举手示意。


虽然我的当事人不涉及这几起违法事实,但我还是举手示意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后来,我对这几起违法事实发表了质证意见。


这里就涉及到几个实际问题需要研究。




1

第一个问题是,某些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事实”不涉及某个“组织成员”,其辩护律师有必要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虽然这起违法事实不涉及到我的当事人,但是这起违法事实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指控的,而且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员”,如果这些违法事实被认定属于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就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力度,当然,也就加大了对我的当事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力度。所以,对这起违法事实的指控能否成立,对我的当事人来说还是有重大关系的。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的辩护律师,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对每一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指控进行认真审查,发表质证意见(当然还包括辩护意见),如果能够推翻这些指控,对整个案件的认定,对自己的当事人都是有利的。所以我们应当全力以赴。


特别是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本案不存在着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己的当事人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对于所有与涉黑有关的指控,最好能当庭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这样可以形成辩护的合力,增强辩护方的说服力。


当然,如果有的辩护律师对于某些与自己的当事人无关的指控,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也是正常的、无可厚非的。


2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形下,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律师,会对全案发表质证意见,对每一起违法事实都会发表质证意见,在发表质证意见的过程中,对每一个证据的三性都会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


在这种情形下,审判长一般会要求后面发言的其他辩护律师尽量不要重复前面辩护律师发表过的质证意见。


从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看,排名在后的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一般也会尽量避免过于重复。特别是该起指控并未直接涉及到自己的当事人时,再对每一个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似乎也没有必要。


就我本人而言,我也认为没有必要再像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那样对每一份证据都充分全面地发表质证意见,因为我认为他们说得已经很全面了。当然,我也不认为遇到这种情况简单表述同意前面辩护律师的意见就可以了。


从我的经验来看,可以从证据证明目的这个角度综合发表质证意见,也就是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关键点,结合证据能否证明这些指控的关键问题,来综合发表质证意见,这样,既避免了过度的重复,也能帮助审判长对该案证据能否证明某些指控进行集中梳理,从另外一个角度让审判长对该观点有深刻清晰的印象或加深这种印象。


有人会问,从证明目的这个角度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会制止吗?


实际上,有关法律文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辩护律师要学会运用这个武器,说服审判长接受自己对证据的证明目的发表质证意见。


多数情况下,只要你发表的质证意见言之有理,不是完全重复前面的人已经说过的意见,审判长一般不会制止,相反,还会认真倾听。


当然,综合发表质证意见需要一定的概括和归纳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说,比逐一发表质证意见更加有难度,这是因为综合质证的前提是对所有的证据都要熟悉,都要分析,要在逐一分析证据的基础上,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关键点和证据情况,进行归纳后,重新组合发表综合质证意见。


比如在该案涉及的一起违法事实中,起诉书指控被害人在一座大桥下临时平整了一块土地用于卸河砂,第二被告人也准备将涉案公司的河砂卸在该地,遭到被害人的拒绝。之后第二被告人便联系了社会闲散人员周某,带着众人来到该大桥下,阻止被害人在该地卸砂。


根据这个指控,我认为其中涉及到四个关键事实点,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分析:

1

第一个是控方举示的证据,能否证实该大桥下的码头是被害人租用的?而且是其有权单独使用的?

2

第二个是控方举示的证据,能否证实第二被告人准备将涉案公司的河砂卸下的地点就是在被害人平整的土地上?

3

第三个是控方举示的证据,能否证实第二被告人来到了卸砂的现场?

4

第四个是控方举示的证据,能否证实所谓的社会闲散人员周某带人阻止被害人卸砂是第二被告人安排指使的?


所以我就抓住这几个事实的关键点,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我认为这种方式也能够达到一定的质证效果,通过综合质证能够表明控方举示的证据不能认定指控的待证事实。


3

第三个问题是,综合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如何区分?


综合质证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就会在某种程度上表达出自己的辩护观点,也就意味着质证意见有时会和辩护观点交织在一起。本来也是这样,质证不仅是对证据的三性发表看法,也有一定的辩论因素。那么,在未来发表辩护意见时,会不会和这些质证意见完全重复呢?


我认为这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质证阶段发表的综合意见,到了法庭辩论的时候,应当更加集中,更加简洁。这样既能和质证意见有所区别,也能更加突出和强调自己辩论的观点。


当然,每个人的理解和做法各有不同,都值得尊重。能够达到辩护目标的方法就是好的方法。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同号)





中同刑辩

·推荐阅读·


●赵铭:寻衅滋事或伤害类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杨矿生:调用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真的不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任职决定吗?
●张靓:我与中同的“东北情”——记录第一次跟队办案
●赵铭:如何有效应对定性争议,实现“逆势翻盘”?
●杨矿生:第一次会见
●赵玉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杨国斌: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就是最好的策略——给被公安机关要求说明情况的当事人的建议
●赵铭: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
●杨矿生:律师如何妥善安排会见
●赵玉来:治理金融犯罪的两大倾向
●赵铭: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赵志华:从一起由环境污染引起的刑事案件说开来
●杨矿生:让委托人的信任贯穿整个辩护过程
●赵玉来:金融犯罪的三大特点
●赵铭:公安机关取得管辖权前的证据合法吗?
●杨矿生:避免当事人投诉的几类情形
●赵玉来: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沿革分析
●赵铭:异地违法事实是否需要指定管辖?
●杨矿生:如何谈收费
●赵玉来:由一次庭审盘点公诉人那些常用的“套路”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敢

辩

真

辩

会

辩



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辩律师团队在杨矿生律师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办案模式,坚持刑辩律师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辩律师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丽水银泰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或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中同刑辩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刑事辩护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广泛盛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中同刑辩律师团队的专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个人及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咨询、培训、方案制定等专项工作。

刑辩工匠

杨矿生刑事辩护团队

敬业尽责


精益求精


专注执着

同一目标  携手共进

同心同路  合作共赢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出。公交站(三环沿线)到马甸桥东下。






业务垂询

·☎18911568384·微信


2002

2023

✦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律师

官方网站

中同律师

公众号

中同刑辩

视频号

刑辩业务

扫码联系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

中同律师

免费咨询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