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为什么再次申请改变管辖?

发布时间:

2023-11-20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405篇文章,2023年第224篇


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中,律师们近来纷纷再次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这样的情况非常少见,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也确实有点特殊。




第一次律师们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是因为律师们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原A区法院在侦查阶段的会议上曾经表态,认为该案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律师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未审先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该案不适宜由A区法院继续审理,于是纷纷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


在律师们提出改变管辖申请几个月以后,陆续收到了A区法院的书面通知,告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将该案改由B区法院审理。


辩护律师们在和B区检察院沟通,以及在B区法院领取起诉书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新情况。


原来,本起“涉黑”案的第一被告人在到案之前,曾经在外躲避了一段时间。到案后,办案机关将为其提供住宿的人员以窝藏罪进行了刑事追究,而该案一审正是在B区法院进行的。B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为本案第一被告人提供住宿的人员构成窝藏罪,且认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进一步认定提供住宿的人员属于“犯罪情节严重”。


窝藏案的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就意味着,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在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都同时认定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律师们经过研究认为,这个判决将会严重影响到未来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所以纷纷提出了改变管辖的申请,认为该案既不适宜由B区法院负责一审,也不适宜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应当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律师们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以后,对反对者的态度也进行了分析预测,估计会有办案人员反对改变管辖,他们反对的理由可能有两个,但是这两个理由均不能成立。


反对改变管辖的第一个理由可能会认为,律师的这种改变管辖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窝藏案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他们会认为如果按照律师们的观点,在上游案件未作出判决之前,下游案件就不能判决构成窝藏罪。这种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律师们改变管辖的申请是没有道理的。


我认为反对者的这个观点初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是细究起来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虽然在上游案件未判决之前,有些下游案件可以认定构成窝藏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上游案件未判决之前,下游案件都可以认定为窝藏罪,这里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上游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那么,在上游案件没有经过审理的情况下,办理下游案件的法院怎么判断上游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一般应当是案情简单明确的案件,大家初步了解案情后对案件的事实不会产生实质性争议。


实践中也确实有这样的一些案件,只要一发案,只要一破案,大家对该案的犯罪事实都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只有这样的案件,才能够对窝藏案作出有罪判决。


由此看来,并不是所有涉嫌窝藏罪的案件都可以在上游案件被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之前,就判决构成窝藏罪,这是有一定前提条件限制的。


再结合本案来看,本案涉及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客观上来说是非常重大复杂的案件,任何一个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不可能仅仅通过简单了解情况,就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而且本案的情况确实也比较复杂,公安机关在几年前就对本案进行过多次侦查,都没有得出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论。即便现在指控本案人员涉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们也纷纷对此指控提出了异议,在和B区检察院交流律师意见的时候,也明确表示认为该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案的几位主要被告人在会见时也纷纷表示被冤枉。所以就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争议确实非常大,分歧确实比较严重,案情也确实比较复杂,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很难认为该案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对窝藏案进行审理的时候,就直接认定被窝藏的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这种认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是错误的。


因而,原来审理过窝藏案的B区人民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再继续审理本案,就不太合适了。辩护律师、被告人以及社会大众对该两级法院能否作出公正判决,将会抱有严重的怀疑。


所以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该案移交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这样才能相对保证该案审理的公正性,消除人们的怀疑。


反对改变管辖的第二个理由可能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还规定:“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如果在上游案件判决后发现原来的窝藏案判决是错误的,可以对原来的判决予以纠正。所以对本“涉黑”案来说,即便窝藏案中认定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错误的,也不影响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涉黑”案,因为如果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黑”案作出公正的审理,即使最终没有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也可以对原来窝藏案的判决进行改判。


我认为,上述观点虽然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涉黑”案是性质非常严重的案件,是目前的打击重点,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认定了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怎么可能在审理本案时否定原来的认定呢?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两个法院会否定原来的认定呢?


两级法院同时否定自己原来对某一个案件的认定,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是很少见的,也是需要极大勇气的。与其这样让人们对两级法院产生极大的怀疑,让法院承担不被信任的风险和判错案的风险,根本没有必要非硬顶着继续审理本案,完全可以将本案移送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其他法院不存在这样的心理负担,不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也不会受到人们的严重质疑,他们可以轻装上阵,这样审理案件起来可能比较顺利,对现在的检察院和法院,对现在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以及对社会大众来说,都是一种很好的交代,也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法。


我们真诚地希望B区法院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采纳律师的意见,将该案提请上级法院改变管辖。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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