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来:鉴定意见的审查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4-17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465篇文章,2024年第42篇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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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编者按

2024年3月29日,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研讨交流。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活动。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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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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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特的证据形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金额、情节的重要支撑,也往往成为法官判断案件真相的关键依据。比如,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类的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往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我在河北省保定市办理过一个集资诈骗案,有2000多个被害人报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涉案金额5亿余元,有4亿余元未偿还被害人。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就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作为了定案的关键依据。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保持着非常高的采纳采信率。例如,学者对2013~2015年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对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采纳采信率统计显示,各类鉴定意见的采纳采信率基本上为90%左右,关于毒品、录音、年龄、数据提取、笔迹印章等鉴定意见的采纳采信率则为100%。(参见:鲍立垠等:《裁判文书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分析》,载《刑事技术》2016年第3期。)


一般而言,鉴定意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表现也并非完美无缺。在实践中,鉴定意见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偏差或错误。例如,鉴定人员的主观偏见、鉴定方法的局限性、鉴定样本的污染等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具有可采性。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鉴定意见的使用需要保持审慎和客观。


一

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刑事错案的纠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些错案中,鉴定意见的作用不可忽视。概括言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确是招致错案的罪魁祸首。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关乎司法公正,也涉及到公民权益的保障。


我们搜集了在2008年至2020年期间备受公众关注且通过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刑事错案62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在鉴定意见有缺陷或者鉴定意见被不当审查的情况下出现了错判。其中,有29个案件存在鉴定意见有缺陷或者鉴定意见被不当审查、认证的问题,例如:聂树斌案、顾雏军案、缪新华案、念斌案等。


在念斌案中,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但是,鉴定意见存在很多问题。第一,鉴定人将一名被害人的尿液质谱图误作标样质谱图归档;第二,鉴定人将另一名被害人呕吐物的质谱图误作其心血质谱图归档;第三,鉴定人员并未设置“空白”对照检验环节。(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 1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对于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有学者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开展过问卷调查,在被问及何种证据最易导致错案时,18%的受访者选择了鉴定结论(意见),这种占比仅次于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参见: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第 6-7页。)为了防止错案的产生,律师和司法机关都需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证。


二

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范性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和第98条之规定。对于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如何审查?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是程序性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实质性的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的要点


第一,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法定资质。


拿到一份鉴定意见时,首先肯定要看作出这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有没有执业资质,鉴定人员有没有鉴定资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缺乏资质的情况。

第二,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2项的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有的合同诈骗案中,鉴定聘请书中委托鉴定的事项载明:“对嫌疑人持有某公司股权的合法性予以确认。”鉴定机构也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经鉴定,依据……因此XX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不属于他本人,所以不能作为向被害人借款2000万元的质押物。”该鉴定意见事实上严重超越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后法院审查认为,该项鉴定意见超越职权和范围,不予采纳。


第三,鉴定检材是否合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第3、4项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检材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几种情形。辩护律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深入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送检、鉴定等过程,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文书形式是否合格。


鉴定意见应当是形式完备的,形式不完备则存在瑕疵,存在质疑的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第4项的规定,审查过程中,主要关注两大关键点:一是鉴定人签名、盖章的完善性;二是其他形式要件是否存在瑕疵。



(二)实质性审查的要点


为了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其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审查不仅有助于剔除那些缺乏科学原理的证据,还能防止那些未正确运用科学原理的证据混淆视听。


第一,审查鉴定意见依据的原理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往往被归类为科学证据。科学证据作为一种“利用某项科学专业知识或者依靠科学原理形成的具有证明价值的事实或意见”(参见:孙珊:《科学证据的概念溯源及本土化重述》,《证据科学》2022年第6期。),必然要以相关领域的科学原理作为证据可靠性的基础,因此,需要审查鉴定意见的原理是否明确。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会载明其依据,如公安部2011年发布的《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中的“排除父权和确信父权规则”实际上就是其科学依据。


第二,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需要对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采用了适宜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这要求所依据的标准必须准确无误。鉴定意见的技术规范必须符合学科内的共识,并且经过同行专家的审议和公开发表。同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应当具备较低的错误率,并避免出现重复性的错误。


第三,审查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性。


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解析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控辩双方往往存在分歧。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只能提供关于某一专业事实的客观描述,并不能直接作为犯罪事实的确凿证据。因此,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深入分析。


当鉴定意见存在缺陷或遭受不当审查时,错案的风险显著增加。为确保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有效应用,必须重视其科学性的保障,并同步完善其审查与认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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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2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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