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辩护律师如何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发布时间:
2024-06-06
作者:
郝俊杰
来源:

本公众号第486篇文章,2024年第62篇
办案
手记


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
1
自行调取证据和申请调取证据,是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的两种方式。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律师调查取证不具有强制性,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于是,律师在无力自行调取证据的前提下,只能申请国家司法机关调取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接受申请的主体机关
2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不能向侦查机关、调查机关申请,该制度设计体现了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地位,以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提出申请的时间节点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所以,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只能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在侦查、调查阶段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因为案件还没有侦查、调查终结,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
申请的审查和程序的启动
4
律师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后,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取决于各自的审查判断。关于审查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由此可见,检察院、法院没有具体客观的审查标准,审查判断取决于检察官、法官的主观裁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启动调取证据程序的情况并不乐观。
申请调取证据的要求
5
申请的审查时限
6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律师
郝俊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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